中图分类号:D297;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303(2017)03-0045-08 一、问题与现实 中国共青团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富有鲜明特色和作用的一个组织,从执政党话语体系来看具有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从学术话语体系来看具有公共性、社会性,兼具政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功能,具有多重、多样化的性质和职能。新的形势下,中国共青团所肩负的巩固执政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强化,这要求共青团更深入化、机制化地参与到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通过参与基层治理和国家治理来实现其组织目标。 具体到农村基层治理,共青团长期发挥了对广大农村青年的组织影响力,直接带领农村青年投身新农村建设事业,一定程度上成为基层治理的参与者和实践者。但不能否认的是,农村共青团组织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在参与基层治理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如一些地方农村团组织空壳化现象严重,有组织无团员青年和有团员青年无组织的现象并存;随着少数发达农村地区出现“精英治理”等新型农村秩序特征,部分团组织走向封闭化,与最广大普通农村青年的联系亟待加强;一些农村团组织工作主观性强,受团干部变化影响大,连续性差,稳定性低,整合性弱,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等等。这些现象都解构着农村共青团组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共青团职能实现的空间被大幅压缩。单纯从共青团自身的视角和层面来寻找、会诊这些问题,不免会有很大局限性,我们需要从公共治理的理论视角出发,放在农村整体发展格局中去观察和考量。 首先,从宏观背景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出了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员令,同时还进一步确立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更进一步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1]我们可以认为:“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必须从当前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出发,充分发挥国家各级、各类政治组织的作用,解决好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若干问题。”[2]但这种从“管理”到“治理”的重大社会转变,给中国共青团这样一个具有数十年组织史和多年鲜活政治活力的组织带来了巨大挑战。以2015年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群团工作会议为重要里程碑,执政党日益重视将“共青团”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纳入到“治理”的概念和范畴中,强调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从中观治理实践领域来看,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农村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3]。在中国实现治理现代化,农村基层治理是绕不开的理论和实践领域。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科学化,需要实现基层党政、社会组织、市场力量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说到底还是“人”的问题。共青团是代表中国共产党联系广大青年群体的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团结和凝聚包括青年在内的广大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为农村基层治理凝聚力量,是当前农村共青团组织肩负的时代使命。 二、共青团参与农村基层治理的现实空间 在梳理提出加强共青团参与基层治理过程的途径建议之前,我们需要回到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现实土壤,寻找其发挥作用的格局、制度空间在哪里。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之所以步入快车道,就是因为传统的治理体制机制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乡村社会的发展变化,或者说,党政组织的一元化中心管理结构和管理方式不足以应对乡村社会多元主体存在的现实。在公共组织之外,出现多中心社会力量的组合和分化,比如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发育、村庄处于解体或衰败中、农民合作组织(经济)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增强,等等。但分化和多元的社会组织并没有进入组织化程序,也没有获得整合而进入公共体系当中。 概言之,政府与社会、与市场怎样达成农村基层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格局,摆脱目前农村治理的混乱和无序,推动乡村治理的现代转型,提升乡村治理能力,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这些都共同构成了共青团参与基层治理的现实空间。 (一)农村治理结构“单一”与“多元”的矛盾 1.“单一”的治理结构。改革开放以后,“乡政村治”的农村基层治理形式在我国建立起来。乡镇一级设人民政府,代表国家政权而存在;乡镇以下则实行了以村民自治为基本特征的基层自治,自治的基本单元是行政村。在新世纪农村税费改革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合村并组”,农村基层自治的基本单元日渐减少。据民政部统计,自2000年至2014年,我国村民委员会减少了五分之一,平均每天有30个左右的行政村消失。[4]这种局面直接导致出现了一些基层治理层面的现象和问题: 村民自治趋向于“行政化”。乡镇一级政府为了有效应对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的形势,更多地开始干预和影响村级公共事务,原有的乡村政治关系出现变化,“乡政”的色彩进一步得到强化。同时,原有的一支较为稳定的、比较具有“权威”的村干部队伍更加趋向于借助和倚重乡镇党政的力量和支持,村民自治空间被进一步挤压,乡镇党政机关及其干部在农村基层治理结构中显得日益“独大”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