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7)03-0083-07 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相辅相成的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两大体系加速形成。社区刑罚已为各国广泛使用,一些发达国家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比较高。比如,美国2005-2010年社区矫正监管人数年均501.7万,监狱羁押人数年均227万,前者为后者的2.2倍。[1]相比之下,我国社区行刑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非监禁刑规模虽呈增长态势,但适用率依然偏低;与此同时,全国监禁羁押的罪犯总量却存在一个庞大的基数。因此,有必要改变以监禁刑为主的单一格局,实现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的一体化互动。 一、社区刑罚的动态消长 (一)管制 在实践中,管制刑的适用长期以来存在数量过少、比例过低的问题。管制的主刑地位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就已确立,但它的适用率却一直很低,仅为0.2%左右。①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管制刑由过去的23个可适用的罪种扩展至109个,扩大了三倍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四分之一。但是,由于1997年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适用管制的具体条件,致使司法机关无法准确掌握标准尺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制刑的适用规模(见图1)。截至2015年12月底,管制犯在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数中仅占1.7%,比2014年同比下降0.3%,适用比例依然最低。[2]尽管2014年《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以来,管制刑的适用率逐年增加,但总的来说,目前管制刑的适用规模仍然较小,其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分量畸轻。管制作为我国唯一的非监禁主刑,似有被虚置化之嫌,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图1 1997-2010年全国管制适用率不完全统计图(%) 数据来源:历年法律年鉴及部分公开的司法数据 (二)缓刑 西方国家的缓刑适用率②较高,缓刑率甚至远远超过监禁率。③至20世纪末,许多国家的缓刑适用率已达到50%左右,甚至超过了60-70%。[3]美国2013年判处缓刑数占罪犯总数的比例高达56.7%。[4]2010年在日本地方裁判所、简易裁判所宣告的3年以下惩役或禁锢刑中,宣告缓刑的比例为63.2%。[5]相比之下,我国的缓刑适用率明显较低,且受到有失公允的诟病,如职务犯罪的缓刑率一度达60%左右,而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缓刑率仅30%左右。 1997年刑法颁行后,我国司法实践对缓刑的适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渐进嬗变。尽管缓刑适用率逐年增加,特别是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缓刑的适用比例明显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适用率仍然偏低,且不同省市的适用情况存在明显不均衡(见图2)。2008-2010年,全国缓刑适用率最高的山东省三年来的平均适用率为42.72%;而缓刑适用率最低的广东省同期平均适用率仅为5.13%,两省相差数倍。[6]2010-2013年山东省法院的缓刑平均适用率继续上升为46.52%。[7]
图2 1997-2013年缓刑适用率不完全统计图(%)④ (三)减刑与假释 从各国行刑情况看,假释制度对于减刑而言具有压倒性优势。2006年,美国假释率约为35%,英国的假释率约为38%,而同期我国的假释率仅为1.23%。[8]另据美国司法部官网数据,2008-2013年美国的平均假释率为37.3%。可见,英美国家将假释视为罪犯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相比之下,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可谓“黯然失色”,各地司法机关适用假释的数量与比例均非常低(见图3)。2012年司法部数据显示,全国的平均假释率仅为2.86%。[9]
图3 1995-2012年全国平均假释率不完全统计图 数据来源:有关法律年鉴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调研统计 相比假释而言,减刑的适用比例要高得多。我国每年的减刑率约占在押犯人数的30%,假释约占在押犯人数的2%。[10]不难看出,我国行刑变更长期呈现“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格局。从区域差异来看,减刑、假释的适用比例参差不齐,呈现明显的地域分化。2000-2009年西北地区某监狱假释的平均适用率仅为0.39%。[11]2008-2011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的平均减刑率为44.5%,平均假释率为9.7%。[12]而2011-2013年浙江省某市监禁系统的平均减刑率为25%,平均假释率为7.33%。[13]2014年,有些省市的假释率已达30%,而有些地区的假释率仍较全国平均水平偏低,如广东省2014年年初时假释率为1.9%,到年底时仍不足2%。[14]由此,我国减刑的适用比例与规模明显超过假释。不过,随着减刑、假释程式的规范化,司法机关在严格控制减刑条件、幅度的基础上,有意识地逐渐扩大假释的覆盖面,从而使减刑、假释的差幅总体上呈现缩小之势(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