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是围绕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应运而生的,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升华。发展说到底是人的发展,故在五大发展理念中,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应构成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彰显出发展的价值旨归。关于社会共享发展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9世纪就已提出,要求“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P689)那么,在当今语境中,如何理解马克思的共享思想,如何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享理念对马克思思想的继承创新,如何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实践中自觉运用马克思的共享思想,这一问题域构成了需要我们关注和思考的重要时代课题。 一、“群享”与“私享”:马克思面对的历史与现实 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P519)而为了维持个人的存在“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P531)这些东西不论是最为基本的生存资料,还是较高的“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1](P710)人们要想从社会中获得它们,就必然涉及发展成果的享有方式问题。可见,发展成果的享有方式问题,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贯穿整个人类发展史。马克思主要是从社会发展成果的分配方面来谈社会成员的享有问题的。在他看来,以何种方式和原则让人们享有发展成果主要与社会的生产方式相关联。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P436)社会的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有机结合的结果,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同,历史上出现了“群享”与“私享”两种不同的发展成果享有方式。这里所谓的“群享”指的是一种群体本位的享有方式,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但因公有制形式简单、生产力水平低下,为了整个群落的生存和发展,个人利益必须要服从群体利益,故群体享有优先于个人享有。例如,氏族、部落以及古典时期实行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区域都遵循这种享有方式。 “私享”则是与“群享”相对的一种个体本位的享有方式,它建立在生产力与私有制较为发达的基础之上,此时私人利益被突出到群体利益之上。因此社会在发展成果的享有上遵循私人享有优先的原则,如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实行这种享有方式的典型。对生活在资本主义时代的马克思来说,“群享”是历史上出现的享有方式,而“私享”是现实中面对的享有方式,但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这两种方式对马克思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故要理解马克思的共享思想,还得先从“群享”和“私享”说起。 “群享”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方式,它与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简单公有制形式相联系。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对这种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探讨,认为发展成果“群享”的方式主要出现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以及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之中。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由于人们多靠狩猎、捕鱼和耕作为生,所以生产成果多靠土地产生,但土地财产却并非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中,土地财产是属于共同体的,个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3](P124)也就是说,在亚细亚社会,“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3](P132)正是由于土地财产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社,使得由土地带来的生产成果也必然实行“群享”的方式。在亚细亚的公共所有制条件下,个人可以获得的只有能够“维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的成果,而剩余产品“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3](P124)从以上可以看出,在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中,土地财产及公社的生产成果实行的是共同体享有的形式,也即“群享”的方式,此时共同体的利益是要高于个人的,这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为了维护群体的延续所必然采取的方式。 古典古代时期与亚细亚时期的人们虽然都要以“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3](P126)但在所有制方面二者已有不同之处:亚细亚属于完全公有制形式,古典古代时期的所有制实行的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并列的形式。之所以在共同体中会出现私有制因素,因为在古典古代时期,人们“远离自己的原来住地而占领异乡的土地,因而进入全新的劳动条件并使个人的能力得到更大的发展”。[3](P127)个人能力提升了,单个人的财产需要依靠共同劳动来利用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了,由此个人才有可能变为私有者。但这种私有制却未能改变发展成果“群享”的方式,这主要是由个人占有成果的目的及这种私有制的性质决定的。从个人占有成果的目的来说,它“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把自己作为公社成员再生产出来”。[3](P128)从私有制的性质来说,此时还未能表现出完全的独立性,仍受到共同体的限制。也就是说,虽然古典古代时期的所有制存在着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形式,但“后者决定于前者,因而只有国家公民才是并且必定是私有者”。[3](P135)正如马克思所总结的:“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是罗马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有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3](P129)由此可以看出,在古典古代时期虽然已有私人所有的形式出现,但在发展成果的享有方式上,它仍同亚细亚一样,私人所享有的只是维持生命必要的自给自足,而整个社会仍以“群享”方式为主,因为私人的“剩余时间正是属于公社”。[3](P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