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马克思曾一度对卢梭式的“真正民主制”(wahre Demokratie,real democracy)①抱存过希望,可惜这种希望稍纵即逝,及至移居巴黎,主编《德法年鉴》,马克思旋即放弃了对国家的幻想,彻底转向了市民社会。可以说,自写作《论犹太人问题》起,终其一生,马克思始终对国家抱持完全的拒斥立场。早期马克思为什么会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其依据何种理论完成了对国家的否定?又是根据何种框架实现了对市民社会的肯定?一向是学界关注与争论的焦点。 在本文看来,早期马克思之所以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既非列宁所谓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双重转向的结果,亦非基于费尔巴哈异化论颠倒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结果,而是由于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分、特殊性和普遍性对举的分析框架,并且马克思比黑格尔更为坚决地贯彻了黑格尔哲学的分析原则——“普遍性只有以特殊性为中介才能实现自身”。早期马克思虽然一再批判黑格尔,但是构成其理论底色的黑格尔式暗流,却是其成功拒斥国家,肯定市民社会的关键。 本文试图以早期马克思的蕞尔经典《论犹太人问题》为中心,分析以下划分成三个问题:(1)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分的分析框架,他之所以批判市民社会,是因为他认为市民社会体现了人的特殊性,即利己性和孤立性;(2)马克思认为与市民社会不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的普遍性,即人的类存在与共同性存在,是应当加以肯定的领域,尽管这种普遍性是抽象的;(3)既然市民社会是特殊性的代表,国家是普遍性的代表,而马克思所追求的目标在于普遍性,那么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马克思为什么会选择市民社会而抛弃国家? 一、特殊性与市民社会批判 针对早期马克思为什么会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这一问题,之前的研究大体提供过两种解释。一种是列宁的转向论解释,认为写作《论犹太人问题》时期的马克思业已完成了两个转变,即“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②从而将市民社会对应于唯物主义的领域,国家对应于唯心主义的领域,断言国家不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特定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马克思因而放弃了对国家的幻想,将研究的重心转向市民社会。然而这是马克思后来的观点,早期马克思,至少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仍然倾向于将国家视为黑格尔意义上的普遍性的体现,尽管他同时指出这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另一种是费尔巴哈的异化论解释,声称写作《论犹太人问题》时的马克思业已确立了这样一种观念,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异化,而非相反。据此,黑格尔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上所确定的主宾结构必须得到颠倒,即国家只是宾词,市民社会才是主词。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因此认为市民社会而非国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问题在于,真正能够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样的论断提供充分证明的,不是费尔巴哈基于异化逻辑的主宾颠倒,而是后期马克思所构造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决定关系。可惜写作《论犹太人问题》时的马克思在设定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时,所依据的并非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而是黑格尔意义上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③ 早期马克思虽因失望于普鲁士的现实政治,对黑格尔的国家观作了激烈的批判,自称全面转向费尔巴哈哲学,但严格来讲,早期马克思并未能跳脱黑格尔所开创的分析框架。其对市民社会和国家所面临问题的诊断和批判,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借鉴了黑格尔的分析框架;其用市民社会对应于特殊性(利己性和孤立性),政治国家对应于普遍性(类存在和共同性存在)的做法,构成了其挪用黑格尔式分析框架的绝佳证明。 (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分 说早期马克思挪用了典型的黑格尔式分析框架,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其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讨论上。学界已有的共识是,在黑格尔之前,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两个概念的所指大体相同,在多数场合可以互换使用,一般的学术讨论并不在两者之间进行严格区分。在这种背景之下,黑格尔堪称借用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对立,明确区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第一人。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领域,市民社会所体现的是人的“特殊性”(Besonderheit,particularity),在这一领域中,人以“特殊性”(欲望、偏好等感性动机所促发的,自我导向[self-regarding]的特殊福利和特殊善)为其行为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是对立性的、冲突性的;而政治国家所对应的是人的“普遍性”(Allgemeinheit,universality),在这一领域中,人有意识地(个体知道并主动希求)以普遍性(理性因素所促发的,他者导向[other-regarding]的整体福利和整体善)为其行为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是和解性的、互补性的。④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上所创制的这样一种分析框架,对其身后的思想史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早期马克思在探讨政治与社会问题时,所使用的正是直接或间接承自黑格尔的这样一种二元分析框架。如果将论域限定到《论犹太人问题》一文,这一点将会体现得更为显著。 具体而言,此一时期的马克思一方面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裂定义为近代社会的基本特征,认为“政治解放……是市民社会从政治中得到解放”,⑤确立“市民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之间的二元性”。⑥另一方面,此时的马克思在批判市民社会(相当程度上可对应于其成熟期的“资本家社会”)时,并没有从市民社会带来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对立,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抑或市民社会造成了无产阶级的绝对贫困这样一些阶级视角和经济视角入手,而是仿效黑格尔,从市民社会体现了人的特殊性,即人的“利己性”(Egoismus,egoism; Eigennutz,self-interest)和“孤立性”(Unabhangigkeit,independence)⑦这样一种更为一般性的伦理视角切入,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批判,“政治解放……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⑧同样值得留意的是,早期马克思在论述国家时,也没有从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倡导并维护了形式的、虚伪的自由和平等,而非实质的、真实的自由和平等这些视角入手,而是追随黑格尔,将国家视为人的普遍性之体现——“类存在”(Gattungswesen,species-being)和“共同性存在”(Gemeinwesen,communal being),⑨认为国家中的生活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类存在物”。⑩但是,现代国家仍然应当受到批判,因为现代国家所体现的普遍性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政治人”是“一抽象概念(die Abstraktion des politischen Menschen)”,国家中的人是“抽象的公民”。(11)简言之,追随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把特殊性与普遍性对举,构成了早期马克思讨论社会政治问题的基本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