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蕃坊到租界:试探中国近代外侨政策之历史渊源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宏斌,历史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中国史学家围绕着治外法权问题对于第一次鸦片战后的外交谈判过程进行了认真研究,基本认定是耆英等人将中国的治外法权拱手相让,但没有进一步探讨其历史渊源。事实上,从唐朝开始,历经宋、元、明、清一千余年,中国历代皇朝对待外国侨民的政策是一脉相承,或者设立蕃坊,或者设立商馆,总是设法预防华夷杂处,无不要求外国侨民聚居在一起,试图将华人与夷人隔离起来。并且对于聚居的外国侨民总是采取“因俗而治”的办法,赋予外国侨民相当大的自治权利。这种“以不治治之”的“华夷分治”观念根深蒂固,对于耆英、宫慕久等人的外交思想和活动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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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7)05-0075-10

       围绕着治外法权问题,中国史学家对于第一次鸦片战后的外交谈判过程进行了认真研究,基本认定是耆英等人将中国的治外法权拱手相让。例如,孟森先生很早就说:“领事裁判权之由来……英所未请,中国强予之。”①蒋廷黻先生也曾指出:“治外法权,在道光时代的人眼中,不过是让夷人管夷人。他们想那是最方便、最省事的办法……不平等条约的根源,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无知,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法制未达到近代文明的水准。”②后来,茅海建先生也认定领事裁判权是耆英等人主动给予的,并且强调指出,“它是我所见到的中国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③。

       尽管史学家对于耆英拱手让出治外法权予以高度关注,但他们均未进一步根究其历史原因。历史研究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事实上,这种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与唐、宋、元、明、清各朝对待外国侨民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政策十分相近。

       中外交流具有悠久的历史,自从张骞通西域之后,随着外交的开展,特别是商业和文化交流的开展,外国人员来到中国的日益增多,有的商人携家带口,有的外交使团人数众多。外侨人数多了,难免鱼龙混杂。特别是中外早期文化差异巨大,难免出现各种矛盾和商业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如何管理外国侨民问题④。尤其是,中国官府基于什么思想原则处理民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外国侨民与外国侨民之间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呢?这一问题的历史影响如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近代中国与外国条约秩序的建立?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到历史的认同中去寻找。

       一 唐宋元三朝对于外国侨民的管理政策

       1.唐朝对于外国侨民的管理政策

       唐代对外贸易活动事实上已经转移到了南方。作为海上丝绸之路起点的泉州和广州,每年迎来大批南亚和阿拉伯商人。唐设福建观察使,清源(即泉州)参事处,平海参事处,负责征收蕃舶、商舟之税。在泉州贸易的主要是阿拉伯人、波斯人和东南亚人。后来,在扩建泉州城时,环城种植了刺桐树,因此泉州又有了一个别称——刺桐城。唐朝人称阿拉伯国家为大食。据记载,从唐高宗到德宗时期,大食派遣到中国朝贡使团有40多次。非官方的民间交往十分频繁,无法统计。

       据《苏莱曼游记》记载,当时在广州的阿拉伯人数达到10万余。“广府河在距广府下游六日或七日行程的地方入中国海。从巴士拉、斯拉夫、阿曼、印度各城、阇婆格诸岛、占婆以及其他王国来的商船,满载着各国的货物逆流而上”⑤,到达广州。正是由于西亚和南亚各国商人众多,贸易额巨大,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年),朝廷在广州设立了第一个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市舶使。“东南际海,海外杂国,时候风潮,贾舶交至,唐有市舶使总其征。”⑥

       “先是土人与蛮僚杂居,婚娶相通,吏或挠之,相诱为乱。钧至立法,俾华蛮异处,婚娶不通,蛮人不得立田宅。由是徼外肃清,而不相犯。”⑦为了管理的便利,在广州城设置“蕃坊”,专供外国人侨居,并设蕃坊司和蕃长,负责管理⑧。其用意在于防止中国人与外国人杂居通婚,在于防止外国人在中国置买田地和宅基等不动产。

       “诸化外之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⑨这是说,同一国籍或同一民族的人相互之间侵犯他人利益,按照其本国或本民族的习惯法处理。而不同国家或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之间侵犯他人利益,则按照唐朝法律来处理。阿拉伯商人苏莱曼记载说:在商人云集的广州,按照中国皇帝的旨意,中国官府委任一位穆斯林处理各默斯林之间的纠纷。每逢伊斯兰节日,总是由他带领穆斯林进行祷告,并为默斯林的苏丹祈祷。此人行使职权,做出的一切判决,并未引起伊拉克商人的异议。因为他的判决是合乎正义的,是合乎至尊无上的真主的经典的,是符合伊斯兰法律的⑩。

       在长安城也是这样,在西市中居住着各种宗教信仰的人,既有祅教和景教,又有摩尼教和伊斯兰教。唐朝官府为安抚西域各国的侨民,允许他们继续进行宗教活动。例如,允许祅教徒建立自己神祅祠,并允许他们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萨宝府。萨宝府的管理人员和宗教人员均由侨居长安的祅教徒担任,即以“胡祝充其职”。根据考证,当时长安城内有祅教祠七座,其中六座位于西市,一座位于东市。除了祅教之外,在西市的义宁坊(开远门内路南)建有波斯胡寺及摩尼教的大云光光明寺。从祅祠及波斯胡寺的分布情况来看,当时旅居长安的西域各国人依照随祠居住的习惯,分别居住在西市和周边地区。在唐代,穆斯林聚居区域一般被称为“蕃坊”,或藩坊。唐朝官府为了尊重穆斯林信徒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专门任命一个由穆斯林担任的“蕃长”(藩长),掌管其诉讼和管理事宜。管理祅教信徒的萨宝府和管理穆斯林信徒的藩坊的设立,“不仅说明大唐西市和周边胡人聚居区具有典型的‘文化特区’的性质,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还具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的特征”(11)。

       2.两宋时期对于外国侨民的管理政策

       宋代统治者明确意识到“市舶之利,颇助国用”(12)。南宋高宗在绍兴七年(1137年)的上谕中即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庶几可以宽民力尔。”(13)因此,两宋朝廷一直鼓励商人从事海上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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