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7)05-0075-10 围绕着治外法权问题,中国史学家对于第一次鸦片战后的外交谈判过程进行了认真研究,基本认定是耆英等人将中国的治外法权拱手相让。例如,孟森先生很早就说:“领事裁判权之由来……英所未请,中国强予之。”①蒋廷黻先生也曾指出:“治外法权,在道光时代的人眼中,不过是让夷人管夷人。他们想那是最方便、最省事的办法……不平等条约的根源,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无知,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法制未达到近代文明的水准。”②后来,茅海建先生也认定领事裁判权是耆英等人主动给予的,并且强调指出,“它是我所见到的中国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③。 尽管史学家对于耆英拱手让出治外法权予以高度关注,但他们均未进一步根究其历史原因。历史研究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事实上,这种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与唐、宋、元、明、清各朝对待外国侨民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政策十分相近。 中外交流具有悠久的历史,自从张骞通西域之后,随着外交的开展,特别是商业和文化交流的开展,外国人员来到中国的日益增多,有的商人携家带口,有的外交使团人数众多。外侨人数多了,难免鱼龙混杂。特别是中外早期文化差异巨大,难免出现各种矛盾和商业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如何管理外国侨民问题④。尤其是,中国官府基于什么思想原则处理民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外国侨民与外国侨民之间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呢?这一问题的历史影响如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近代中国与外国条约秩序的建立?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到历史的认同中去寻找。 一 唐宋元三朝对于外国侨民的管理政策 1.唐朝对于外国侨民的管理政策 唐代对外贸易活动事实上已经转移到了南方。作为海上丝绸之路起点的泉州和广州,每年迎来大批南亚和阿拉伯商人。唐设福建观察使,清源(即泉州)参事处,平海参事处,负责征收蕃舶、商舟之税。在泉州贸易的主要是阿拉伯人、波斯人和东南亚人。后来,在扩建泉州城时,环城种植了刺桐树,因此泉州又有了一个别称——刺桐城。唐朝人称阿拉伯国家为大食。据记载,从唐高宗到德宗时期,大食派遣到中国朝贡使团有40多次。非官方的民间交往十分频繁,无法统计。 据《苏莱曼游记》记载,当时在广州的阿拉伯人数达到10万余。“广府河在距广府下游六日或七日行程的地方入中国海。从巴士拉、斯拉夫、阿曼、印度各城、阇婆格诸岛、占婆以及其他王国来的商船,满载着各国的货物逆流而上”⑤,到达广州。正是由于西亚和南亚各国商人众多,贸易额巨大,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年),朝廷在广州设立了第一个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市舶使。“东南际海,海外杂国,时候风潮,贾舶交至,唐有市舶使总其征。”⑥ “先是土人与蛮僚杂居,婚娶相通,吏或挠之,相诱为乱。钧至立法,俾华蛮异处,婚娶不通,蛮人不得立田宅。由是徼外肃清,而不相犯。”⑦为了管理的便利,在广州城设置“蕃坊”,专供外国人侨居,并设蕃坊司和蕃长,负责管理⑧。其用意在于防止中国人与外国人杂居通婚,在于防止外国人在中国置买田地和宅基等不动产。 “诸化外之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⑨这是说,同一国籍或同一民族的人相互之间侵犯他人利益,按照其本国或本民族的习惯法处理。而不同国家或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之间侵犯他人利益,则按照唐朝法律来处理。阿拉伯商人苏莱曼记载说:在商人云集的广州,按照中国皇帝的旨意,中国官府委任一位穆斯林处理各默斯林之间的纠纷。每逢伊斯兰节日,总是由他带领穆斯林进行祷告,并为默斯林的苏丹祈祷。此人行使职权,做出的一切判决,并未引起伊拉克商人的异议。因为他的判决是合乎正义的,是合乎至尊无上的真主的经典的,是符合伊斯兰法律的⑩。 在长安城也是这样,在西市中居住着各种宗教信仰的人,既有祅教和景教,又有摩尼教和伊斯兰教。唐朝官府为安抚西域各国的侨民,允许他们继续进行宗教活动。例如,允许祅教徒建立自己神祅祠,并允许他们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萨宝府。萨宝府的管理人员和宗教人员均由侨居长安的祅教徒担任,即以“胡祝充其职”。根据考证,当时长安城内有祅教祠七座,其中六座位于西市,一座位于东市。除了祅教之外,在西市的义宁坊(开远门内路南)建有波斯胡寺及摩尼教的大云光光明寺。从祅祠及波斯胡寺的分布情况来看,当时旅居长安的西域各国人依照随祠居住的习惯,分别居住在西市和周边地区。在唐代,穆斯林聚居区域一般被称为“蕃坊”,或藩坊。唐朝官府为了尊重穆斯林信徒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专门任命一个由穆斯林担任的“蕃长”(藩长),掌管其诉讼和管理事宜。管理祅教信徒的萨宝府和管理穆斯林信徒的藩坊的设立,“不仅说明大唐西市和周边胡人聚居区具有典型的‘文化特区’的性质,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还具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的特征”(11)。 2.两宋时期对于外国侨民的管理政策 宋代统治者明确意识到“市舶之利,颇助国用”(12)。南宋高宗在绍兴七年(1137年)的上谕中即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庶几可以宽民力尔。”(13)因此,两宋朝廷一直鼓励商人从事海上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