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德育”概念框架的“社会性教育”初探  

作 者:
徐俊 

作者简介:
徐俊,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博士后。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大小德育”之争的本质是在“德育”概念的“提纯”与“保全”之间的选择。这个选择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选择之后如何解决伴随而来的问题。如果选择“小德育”方案,那么仅仅用一个新语词来重新命名“大德育”是远远不够的,而是必须对“大德育”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重新考察,以确保其内部诸成分的良好发展。社会性教育是以促进人的社会性发展为直接目标的教育,其本质是社会关系教育,包括个人—个人关系教育、个人—群体关系教育和群体—群体关系教育。社会性教育可以基本涵盖“大德育”的外延,满足相关的概念与语词要求,建议可以作为理解“大德育”的概念框架来使用。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1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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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7)03-0074-09

      DOI:10.19503/j.cnki.1671-6124.2017.03.012

      在我国教育领域,“大小德育”之争可谓是长期横亘在德育理论科学化道路上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早在1980年代,它就被摆在了德育理论工作者面前[1]。问题的表述本身很简单:德育概念的外延应该是大于“道德教育”(“大德育”)还是应该等于“道德教育”(“小德育”)?“大德育”论者主张“德育”还应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治教育①、心理健康教育等等;“小德育”论者则认为,“学校德育指道德教育较为妥帖,相反则问题较多”[2]。

      在充分汲取了“大德育”论点的基础上,“小德育”的代表人物之一檀传宝教授曾提出过一条相对折中的原则——“守一而望多”:在坚守“德育=道德教育”的前提下肯定“大德育”其余部分的重要性及其与道德教育之间的联系[3]。“守一而望多”的提出,对于调和“大小德育”的矛盾以及保障我国德育工作平稳向前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大小德育”的问题若不彻底解决,我国德育理论的科学化进程必然深受掣肘。那么,在“守一而望多”提出十几年后,我们是否可以在其基础上作更进一步的探索呢?

      一、问题的本质:在“提纯”与“保全”之间

      汉语中的“德育”最初源自日本对斯宾塞《教育论》的标题“Education:Intellectual,Moral and Physical”中Moral的意译[4],即道德教育。笔者所知最早使用“德育”提法(不包括古代“德”“育”两字的偶然连用)的汉语文献是1897年康有为整理的《日本书目志》。其中,把《德育原论》《德育新论》等日文书归类于“教育门”“道德修身学”纲内[5]。1906年王国维在《论教育之宗旨》中将“德育”与“智育(知育)”、“美育”合称为“心育”,并将“心育”与“体育”并列,其中“德育”指的同样是道德教育[6]。1928年出版的《教育大辞书》[7]和《中国教育辞书》[8]也都把“德育”理解为道德教育的简称。

      新中国成立后,在传统思维观念、苏联教育学以及根据地传统的综合影响下[2],包含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在内的“广义德育”逐渐成形。1957年毛泽东在阐述教育方针时因循旧说将德育与智育、体育并列。而既然思想、政治教育只能被划分在“德育”里,“大德育”的概念由此获得合理性。后来由于片面强化政治教育,导致“德育”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了“政治教育”的代名词,甚至干脆被后者所替代[9]。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德育”仅仅是一个逻辑上的存在,在中国教育政策和教育实践中并没有被采用过[10]。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德育”概念呈现出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德育即政治教育”的观念逐渐淡化,道德教育在“德育”中的天然“席位”得到重视和恢复[11];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除了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以外的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越来越多的教育内容被归入德育范畴,出现了“德育概念泛化”的问题。“只要有一个新的教育内容不属于智育、体育、美育,似乎就肯定应归到德育的名下,甚至被认为是德育改革的新举措。”[12]德育概念的泛化导致人们在使用“德育”一词时根据不同的理解各行其是,对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以及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学者们提出了“大德育”和“小德育”两种概念命名方案。两种方案其实都反对德育外延的“无限拓展”,主张其边界应当明确和统一,但是在外延的具体界定上存在着分歧。

      “小德育”方案主张“德育”一词用来单指“道德教育”较妥。尽管相关论者也常从语言习惯、学科分类、国际交流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论证[9],但该方案的核心主张其实可以概括为拒斥德育概念泛化所带来的“混杂性”——也即“德育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头装”[2]。“混杂”的德育概念主要带来了两方面的后果:其一,由于个体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制、心理等方面的发展机制差异较大[13],把这些内容强行统一在“德育”名下容易导致彼此间的相互混淆乃至张冠李戴,不利于各领域自身的理论发展[9];其二,在实践中容易使道德与政治、思想、法治或心理及其教育问题在性质上相互混淆,致使对相关问题的误判而误诊[2],比如用处理政治问题的方式处理道德问题等等。根据这一思路,任何“德育>道德教育”的方案都可能被认为是“混杂”的,从而也就会产生上述两方面的问题,而“德育=道德教育”也就成了唯一能够保证德育概念“纯度”的可选项。所以说,“小德育”方案的本质可以概括为对德育概念的“提纯”。

      与“小德育”不同,“大德育”方案主张“德育”应指包括道德教育在内的某个外延更大的概念,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把德育看做是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的总称[10]。“大德育”论者承认德育内部诸成分间的区别[10]——也就是不否认“混杂性”的存在——然而他们认为,与“小德育”的“纯度”相比,“大德育”因其“全纳”而更有被采纳的价值。正如王逢贤在反驳“小德育”时所言:“不论从何种引申意义上解释‘德育即道德教育’,都涵盖不尽现代德育的广泛而丰富的内容。”[10]“大德育”论者的核心关注在于:如果采取“小德育”方案,就会造成政治、思想、法治教育等成分陷入既不属于“德育”,也不属于其他各“育”的尴尬处境,进而导致相关教育内容被边缘化甚至于被取消。在“大德育”论者们看来,德育外延的界定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概念辨析问题,而是关涉到我国教育事业整体布局的导向问题:“侧重某一方面德育的同时,对德育的其他方面也要兼顾,不能顾此失彼。这就是德育的外延和组成部分的理论所应起到的理论导向作用。”[10]“大德育”方案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出于导向作用的考虑对德育概念所进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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