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进行曲解,其影响不容忽视。近些年,这些曲解在国内不但引起了理论界的一些混乱,而且造成了一些人对于恩格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所作出的理论贡献出现严重误判。当前,如何理解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我们能否客观、公允地评价恩格斯的分水岭和试金石。本文通过回应西方马克思主义(以下简称“西马”)关于自然辩证法的几个影响较大的观点和判断出发,以期破除曲解,恢复自然辩证法的本来面目。 一、能否用“人化自然辩证法”解读“自然辩证法”? “西马”关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一个突出的曲解就是认为自然辩证法在合理形态上只能是“人化自然辩证法”。这种观点受早期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的影响较大。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卢卡奇表达了如下观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理论性质上是一种“社会辩证法”或“历史辩证法”,辩证法的决定因素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而那种没有人的活动参与的自然界,由于没有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因此,不存在辩证法。对于这些早期观点尽管卢卡奇本人在晚年曾多次予以纠正,但是这些观点仍对后继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产生很大影响。卢卡奇之后,一些学者(如A.施密特)虽然并不完全否定“自然辩证法”,却进一步发挥了《历史与阶级意识》中的观点,认为只有将“自然辩证法”中的“自然”理解为被人的社会实践中介了的“人化了的自然”,将“自然辩证法”理解为强调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人化自然辩证法”时,“自然辩证法”才是合理的。例如,A.施密特认为,自然界本身并不存在辩证法,辩证法只存在于人变革自然的实践中。“由于人逐渐地消除外部自然界的疏远性和外在性,使之和人自身相作用,为自己而有目的地改造它,自然辩证法才存在于人变革自然的活动中。”①受“西马”的影响,国内一些学者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自然辩证法”所关注的自然界不是脱离人的历史活动的自然界,而是“人化自然”,因此,应该从“人化自然辩证法”出发解读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然而,这种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解读是否符合恩格斯的本意呢?本文的回答是否定的。 1.“自然辩证法”所关注的“自然”是“自然界” “自然辩证法”所关注的“自然”并非指“人化自然”,而就是指与“社会”相区别的“自然界”,亦即作为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纯粹自然”“天然自然”。其理由如下。 首先,恩格斯并没像早期卢卡奇和某些“西马”学者那样用“社会”去统摄、消融“自然”,而是肯定自然相对于社会、历史的客观性与独立性。一个明显的证据就是,我们经常看到恩格斯将自然界与历史(社会)、“自然观”与“历史观”并列来谈。例如,他曾有过如下的表述:“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人们决心在理解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时”,“在自然界和历史中所显露出来的辩证的发展”,“头脑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即自然界和历史的各种运动形式的再现”,“在自然界和历史的每一科学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②。关于这样的例证我们还可以列举出很多。 在恩格斯看来,“自然”和“历史”是有根本区别的。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下简称《费尔巴哈论》)的第四部分,恩格斯这样写道:“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中,无论在外表上看得出的无数表面的偶然性中,或者在可以证实这些偶然性内部的规律性的最终结果中,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相反,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③正是由于“自然”和“历史”的这种区别,因此,关于自然的科学与关于社会的科学(“历史科学和哲学科学的总和”)也是有区别的。 如果说在知识论的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完成了在方法论上为“关于社会的科学”奠基,那么,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重要使命就是试图在方法论上重新为关于自然的科学(尤其是理论自然科学)奠基。如果说在那些用“社会”统摄“自然”的学者看来,只有一种存在即社会存在,只有一门科学即“关于社会的科学”的话,那么,在恩格斯看来,自然界同人类社会一样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 其次,恩格斯与A.施密特等人的另一个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不但承认自然的相对独立性,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强调历史与自然的相似性。例如,同样是在《费尔巴哈论》的第四部分,恩格斯在描绘了“自然”与“历史”的上述区别外,紧接着指出:尽管在历史领域内每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但“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这样,无数的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④再比如,在1890年致约·布洛赫的信中,恩格斯也表达了历史与自然相似的观点,他写道:“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⑤实际上,类似的观点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表达过。由此,我们看到,“西马”的那种基于“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因而用社会解释自然的思路,不但不符合恩格斯关于“自然”的理解,而且也与恩格斯关于“历史”的理解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