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5年11月,我公司(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两套房屋,后因为单位办公地址搬迁,遗失了这两套房屋的购房发票原件。2017年1月,我公司与购房人达成协议,拟将这两套房屋出售,请问在出售房屋时应如何缴税?购房发票遗失的情况下,如何差额缴纳税款?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取得的非自建的房屋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你公司因搬迁丢失购房发票选择运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问:最近,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我公司拟将所属的一栋房屋转让,该栋房屋购于2011年5月,由于一些原因,不能取得该栋房屋的评估价格,但我公司保存有原始的购房发票。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如果转让的房地产确实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理由合理、充分、属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你公司在转让房屋时,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依法缴纳有关土地增值税。 问:在进行年所得税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所在公司为员工每月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缴纳的这些费用是否需一并进行申报?公司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以及个人缴费部分,是否需要并入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在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不需要并入年所得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应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