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建筑施工企业通常按照项目设置单独账套,进行施工过程中各项经济活动的核算。总部机构采取账套或报表合并的方式汇总管辖各项目数据,进而反映法人机构总体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在现有的会计核算模式下,各项目在账套中核算增值税业务,反映项目的纳税义务和税额抵减,最终反映项目各期应纳税额。如果把单个项目看成虚拟的纳税主体,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施工项目税务管理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人机构的增值税汇总需要在各项目增值税业务核算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往来划转和辅助台账调整得出法人机构的增值税业务信息。此外,针对建筑行业纳税义务时间和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时间常常存在差异的情况,可设置过渡性科目以完整体现债权。 一、科目设置 在科目设置方面,《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对增值税核算科目的一级至三级科目做出了规定,可设置四级、五级明细科目。例如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设置四、五级明细科目(如表1所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按纳税申报表中销售情况明细表一般计税方法17%、13%、11%、6%的税率设置四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可按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明细转出明细设置四级科目。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可按照纳税申报表中销售情况明细表简易计税方法6%、5%、3%的征收率及其他设置四级明细科目,为明晰体现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税金计算过程,可设置计提、预交、抵扣、交纳四个五级科目。以3%征收率的建筑安装服务为例:计提反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计提的应纳增值税额;抵扣反映取得的可扣除分包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预交反映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的税款;交纳可反映特殊情况下在机构所在地补交的税金。 为反映与分包队伍结算时应计提的抵扣税额和实际收到分包队伍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流程,可设置其他应收款——待确认增值税科目(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设置三级科目,设置往来单位辅助核算)。在与分包队伍结算时借记本科目,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将本科目金额结转至应交税费科目,确认已获得可扣税的合法凭证。 为反映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同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情形应预提增值税和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实际计提增值税的业务流程,可设置应收账款——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并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设置三级科目。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在实际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时,结转本科目。 此外,法人机构需要将各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预交税金汇总计算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可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置结转进项税额、结转销项税额将各项目进、销项税额通过内部往来结转至总部机关账面,各项目可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方结转至总部机关账面。总部机关账面可反映纳税主体的各项增值税构成,便于总部机关准确核算税金和应对税务机关、审计等外部检查。 二、施工企业(项目)的会计核算 1.一般计税法项目增值税业务会计处理 (1)购进原材料、临时设施,设备租赁,接受运输服务和其他可抵扣服务,取得合法可抵扣凭证并认证后,确认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临时设施/在建工程/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与分包队伍正式结算,获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认证后,确认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与分包队伍正式结算,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其他应收款——待确认增值税(一般计税)(往来单位)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认证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待确认增值税(一般计税)(往来单位) (3)预付分包队伍工程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认证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待确认增值税(一般计税)(往来单位) 与分包队伍结算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其他应收款——待确认增值税(一般计税)(往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