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性情的内涵、义理与当代转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涂可国,山东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济南 250002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性、心、情和欲是儒家人性论四个基本范畴,也是儒家伦理思想的原点,它们构成儒家人学的四个支柱。要更为精到地把捉先秦儒家心性学说的要义,探究儒家责任伦理的人文机制,建立当代中国人合理的性情结构,儒家性情哲学是重要路径之一。儒家性情哲学所言说的“情”包括情实、情感和人情三个层面,其义理丰硕、指向多样,主要显现为由性情体用、性情善恶和性情主从组成的三维结构。儒家性情形而上学和形而下学对于既存在情欲的泛滥成灾、又存在无情无义现象的现代化社会和后现代化社会来说,具有许多普适性的、值得吸收的有益思想资源。应当珍视和吸收儒家文化中富有深厚人情味的文化要素,挖掘和转化儒家性情哲学的合理内核。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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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心、情和欲是儒家人性论四个基本范畴,也是儒家伦理思想的原点,它们构成儒家人学的四个支柱。要更为精到地把捉先秦儒家心性学说的要义,性情论是重要路径之一。

      目前,围绕儒家性情哲学的地位和意义问题,学界存在歧见。如何评价和取舍儒家性情哲学,在当今中国学界出现了两种相反的声音。余治平认为,凸显感性性情,体现化智入情、情理交融特质的儒学哲学,与后现代哲学具有同一性,它可以使人类哲学能够真正面向现实的生活世界。[1]与之相反,马育良强调指出,情性本位是中国文化的特质,而这种特质又影响了儒学性情形而上学的形成,但是,西方后现代对理性的反思似乎并不意味着东方的情性文化和儒家的性情形而上学,已经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选择。[2]在我看来,儒家性情哲学固然具有不少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合理内核,但并不像余治平所推崇的那样绝对完善,而是存在着一些现代人需要加以剔除的过时的要素。儒家的性情哲学不仅有重情一面,开创了注重用人的情感阐释仁、义、礼、智、忠、孝等伦理问题的思维传统,如同道家、佛家一样,它也有非情以致反情的思想倾向。反过来,马育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味夸大儒家性情哲学的负面作用,忽视了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人安身立命的重要精神资源。从理论上说,包括余治平在内的学者更多关注的是儒家心性学说,而缺乏对儒家性情哲学进行系统而精深的研究;从现实上说,许多人把做一个“性情中人”作为人格理想,却不知性、情和性情到底有何所指。要对儒家性情学说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正确认识和处理性情在健康人格建构中的价值和作用,就不能不对儒家性情的内涵、义理和当代转化做广泛深入的合理诠释和把握。

      儒家性情的本质规定

      有关儒家之“性”的内涵,我在诸多论著中做过阐发,也不是本文的重心,故而这里只是简要指出:历代儒家所言说的“性”本质上是“天命之谓性”和“生之谓性”意义上的“性”,它是指人与生俱来、先天赋予的自然规定;如果说孟子所理解的“性”更为凸显了人区别于动物的独特性的话,那么荀子所运用的“性”更为强调人与动物共同的自然性能;儒家之“性”呈现出多种特质,其中主要有先天性、伦理性和层次性。儒家之“性”与“情”密切相关,“性”逻辑在先,“情”往往建立在“性”的基础之上,以致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性情学说,正如余治平所说:“情是性从本体境界走向存在表象的实际过程和外化经历。情在中国哲学里是实质、内容、成分,是本体之性流入现象世界后所生发出来的具体实相。”[3]

      但余治平之所以得出前述较为偏颇的结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没有注意到“情”具有多种意涵,没有对“情”进行仔细疏解,而把不同性质、不同含义的“情”混用。在中国文明轴心时期,儒家诸多文献典籍对性情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欧阳祯人参考了上古大量文献,经考证,他认为先秦传世文献中的“情”字绝大多数是情实、质实之意而不是情感之“情”。[4]

      根据我的体悟,在儒家性情学说中,“情”包括三个内涵:其一是人的心性内在化和外在化的某种事实状态,相当于情况、情状等;其二是由喜、怒、哀、惧(或乐)、爱、恶、欲等组成的普通感性情感,以及由孟子所阐发的“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之类的道德化情感;其三是社会化的用于人际交往的特殊化的人伦情感。

      (一)情实

      先秦之际,“情”并非均是指情感、情绪、感情之类的“情”,而是有时表明人与物的一种事实状态,是指情况、情状之情,实际为实情。《易传》使用了“性情”这一合成词,如“利贞者,性情也”。在不同语境中,尽管《易传》所说的“情”带有情感之意,如“变动以利言,吉凶以情迁”,但更多的是指情实之“情”,如“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以类万物之情”“设卦以尽情伪”,等等。

      同后儒不同,孟子以心(情)证性、以心(情)体性,但并未将性与情严格区分开。对孟子所言说的“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5]一段话,历来存在不同的解读。从历史上看,孟子这里所说的“情”,宋代以后的学者绝大多数将之训解为情实之情,譬如戴震就明确指出:“孟子……首云‘乃若其情’,非性情之情也……情,犹素也,实也。”[6]我认为戴震的理解存在偏差,孟子所说的“乃若其情”如同当今一些学者所诠解的那样正是性情之“情”,它意味着人生而具有善良特质,它表示孟子主张人与生俱来的情感本性是可善的而非本然善的;孟子这段话是结合“四心”来讲的,它包含人固有的道德情感状态的含义。不过,戴震把孟子此处所言的“情”解释为人实实在在的情愫或情实之“情”,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其所指就是人的道德情感的实然状态,就是人先天具有的自然才质。

      荀子所言说的“情”是联结“性”与“欲”的中介,构成了性-情-欲的三元义理结构。其“情”虽然不能排除情感、情绪的内涵,但主要指向的是情实之情,它不仅经常用来说明天生人成的、致力于价值追求的人性实际状态,譬如他说“好恶、喜怒、哀乐臧焉,夫是之谓天情”[7],“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8],还指称世界万物各种客观存在的事象,如他讲“古今异情,其所以治乱者异道”[9]。与荀子“夫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10]等以礼化情的思想相一致,《礼记》提出了“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11]的论断,以此说明礼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根据人的性情加以修饰和节制。毫无疑问,《礼记》此处言说的“情”主要是指喜、怒、哀、惧、爱、恶、欲“七情”,但是它同时也包含着人内在文化心理结构系统中的情状、情实的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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