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词源正义看儒家伦理形态论争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继红,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在关于儒家伦理形态的论争中,一种可靠的学术进路是跳出“virtue”之外,回到儒家原典来比较“德性”“美德”“德行”这三个核心概念与“德”的契合度。只有能够完全涵容并表现“德”之内外兼及意蕴的那个概念,才是对儒家伦理形态的恰当表达。在儒家那里,“德性”是一个纯粹的内生性概念,仅仅指称了“德”的内在向度,“儒家德性伦理”因之无法获得充分的依据。“美德”虽然与“德”内在相契,但却难以在语义上呈现其内外兼及之意涵,“儒家美德伦理”也并非最佳的言说方式。而“德行”则在内在含蕴与语义表达两个方面皆与“德”完全相契,“儒家德行伦理”因之成为最恰当的言说方式。只有在“儒家德行伦理”的向度下,才能说清儒家伦理何以不能被归入到任何一种西方伦理形态之中。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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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公认的理论事实是,“Virtue Ethics”是在与“Normative Ethics”相对抗中复兴并逐渐成熟的。在这股伦理复兴思潮中,中西方学者皆关注到了儒家伦理在其中的可能性贡献,不但认为它具有与亚里士多德主义进行平等对话的可能,甚至希望将它作为“Virtue Ethics”建构的支持性资源。此种探讨始于对儒家伦理形态的分析与论争,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便是一个充满争议的热门话题。

      在关于儒家伦理形态的论争中,有三种值得注意的言说方式:“德性伦理”“美德伦理”与“德行伦理”,前两者的使用尤为普遍。然而,在不同的言说立场中却难以寻觅对“德性”“美德”“德行”这三个基本概念的深度分析,即便有相关讨论,也大多是在与“virtue”的比附中展开的,间或存有基于儒家原典的粗放式梳理。实际上,这三个概念在儒家经典中皆有据可寻,且各有其丰富的内涵,无须外求于西方而可自明。只有在对三者的本义进行深度辨析的基础上,才可以准确地言说具有独特气质的儒家伦理形态,从而澄明当前论争中的种种误区。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儒家伦理方能为中国伦理形态的现代建构提供资源,使其获得与西方伦理平等对话的可能。

      关于儒家伦理形态及其可能之贡献的研究是当下的一个学术热点。在众多研究中,以“美德伦理”“德性伦理”言说儒家伦理形态已经成为普遍的、甚至不言自明的理论倾向。与这两者貌似相近、但使用频次相对较低的言说方式是“德行伦理”,而是否以“德行伦理”来标示儒家伦理形态,则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字面上看,这三种表达方式的主要差异在于“德性”“美德”“德行”这三个核心概念,那么,何者更适合表达儒家伦理形态呢?通过与“virtue”的比附来说明哪一个概念胜出,这虽是常用的一种方法,但其风险在于可能导致对儒家本义的曲解。儒家原典中与“virtue”具有同等地位的概念是“德”,因之,一种较为可靠的进路是回到原典比较此三者与“德”的契合度。能够完全涵容并表现“德”之意涵的那个概念,才是对儒家伦理形态恰当的表达。

      目前学界对儒家伦理形态的言说大多是在西方伦理的分析框架内展开的,虽然有学者循着牟宗三的思路将之归入康德意义上的义务论伦理学①,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儒家伦理是以人格养成和个人品质为中心的伦理形态,将之归结为一种独特的“Virtue Ethics”更为恰当。此种言说形成了两种颇具影响的观点,一是以“Virtue”为“德性”,进而提出“儒家德性伦理”之说。②二是以“Virtue”为“美德”,进而提出“儒家美德伦理”之说。③此两种判断在语义表达上虽有分歧,但内在义理基本相同,皆着力于说明儒家伦理对“内在价值”“内在动机”的重视及其对“Normative Ethics”的补益作用。在上述两种之外,“Virtue”亦被理解为“德行”,儒家伦理则被言说为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德行伦理”。④

      也有学者力图在西方伦理分析框架之外言说儒家伦理形态,在“Virtue”之外亦有“儒家德性伦理”之说,其主要基于两种不同的路向而展开,一是在与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的比较中说明儒家德性伦理的独特性,并着力强调其与康德义务论的区别;⑤二是认为“德性伦理学”是有别于“Virtue Ethics”的儒家伦理形态,而“Virtue”只能是“修养”而非“德性”。⑥但是,此两种解读路向基本上被淹没在对“Virtue Ethics”的热烈追随中而鲜有继述。另一种路向是基于儒家原典,以“德行伦理”言说儒家伦理形态,并指出“Virtue”与“德行”在内涵上的接近。⑦此种言说虽然尚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但已逐渐受到关注。

      由上述可知,在“Virtue”之内或之外对儒家伦理形态的言说主要有三种表达方式:德性伦理、美德伦理、德行伦理,何者是更为恰当的表达呢?客观而论,尽管言说路向存异,但对儒家伦理形态之独特性的认肯已是一种共识。跳出“Virtue”之外的言说固然极力强调儒家伦理不同于西方伦理的特性,即便是在“Virtue Ethics”的观照下解读儒家伦理的学者,也充分认识到亚里士多德主义和儒家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且不容的德性理论。⑧

      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在语义表达上呈现儒家伦理形态的独特性?这是研究中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关于儒家伦理形态的种种辩说将以此为依据而展开。易言之,“德性”“美德”“德行”,何者可以恰当地表达儒家伦理的独特性?在“Virtue Ethics”中,“Virtue”是伦理形态表达的核心概念,因而屡屡成为解读儒家伦理形态的参照对象。此种参照方式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风险在于对儒家原典的游离而可能导致的误读,如此可能使儒家伦理的独特性无法准确呈现。因此,相对可靠的路径是回到儒家经典中比较三者的意涵。此种比较当然需要一个参照对象,如果能在儒家伦理中找到一个与“Virtue”地位相当的概念,将“德性”“美德”“德行”与之进行比附,便可以判定何者是更为恰当的表达方式。而能够承载此一重任的概念只能是“德”。

      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德”在儒家伦理中的核心地位⑨,但是对其意涵的梳理则因为缺少上述问题意识而流于粗略。如果将“德”作为儒家伦理形态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则需对其进行重新解读。

      在儒家关“德”的种种阐释中,有一种通行的释义,即“德者,得也”。相关范例主要有:(1)德者得也⑩;(2)德者,得也(邢昺)(11);(3)德者得也(二程)(12);(4)德者,得也(朱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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