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价值权重与治国价值方针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贻庭,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24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伦理的基本问题。论者一般都将这个问题归于人生价值观或人生哲学的范畴。其实,传统的义利之辨和义利观还有另一个而且是更重要的层面,就是执政者的治国价值方针和社会价值导向:是“重义”还是“重利”,是“由义”还是“离义”。它通过制度、政策和执政者自身行为而体现为两种不同的治国价值方针和社会价值导向。由此造成两种不同的社会效果:治世或者乱世,利民或者殃民。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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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7)03-0005-07

      利益关系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怎样处理利益关系就有了所谓“义利之辨”。当人们以何种价值取向处理所面对的利益关系时,也就产生了义利关系的问题,从而在实践中由事实上的利益关系上升为价值上的义利之辨。所以,宋理学家程颢说:“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二程遗书》卷十一)。朱熹也说:“事无大小,皆有义利”(《朱子语类》卷十三)。而人们怎样处理义利关系,就形成了不同的“义利观”。它规定了人们行为乃至人生的价值取向,也规定了执政者的治国价值方针和社会价值导向。因而“义利之辨”和“义利观”也就成了传统伦理思想的基本问题。

      “义利之辨”,儒家最为重视。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朱子文集》卷二十四)。这是对“义利之辨”在儒学体系中的学理定位。除了儒家的义利观,还有墨家和法家的义利观,而道家较为独特。老子从其特有的“自然无为”的道德本体论出发,既主张“绝仁弃义”,又主张“绝巧其利”,在形式上对“义利之辨”持超越和否定态度。

      义利观有一个主体问题,即谁的义利观?有执政者的义利观和社会个体的义利观。这就区分了义利观的两个层面: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体现为执政者的治国价值方针和社会价值导向,在个人修养的层面上体现为人生的价值方针和价值取向①。例如,当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时,指的就是应以“仁义”为治国之道和社会价值导向;而当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时,指的就是人生价值取向。前者用来“治国”,后者用来“治心”。当王夫之说:“生以载义,生可贵;义以立生,生可舍”(《尚书引义·大诰》)时,这里所说的义利观是指人生价值观;而当说:“义利之分,利害之别,民之生死,国之祸福”(《尚书引义·禹贡》)时,则是指执政者的治国价值方针。显然,传统的“义利观”确有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

      对于传统义利观的两个层面,论者一般都关注人生价值观或人生哲学的层面,而忽视“义利观”在执政治国层面上的意义。其实,执政者在治国的价值方针上同样有一个“义利之辨”和义利观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执政者的“义利观”或曰治国理政的价值方针和社会价值导向,其重要性要超过个人的义利观。它不仅关乎如何正确处理统治者(集团)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大众利益的关系,而且还关系到正确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学界对义利观的人生哲学层面多有论述,因而本文将重点论述治国理政层面上的传统“义利之说”。

      一、作为治国价值方针之“义利观”的“重义”原则

      作为社会治理层面上的义利观,各家自有一说。墨家主张以“利人”“利天下”之“义”(具体化为“兼爱”“非攻”“非乐”“节用”“节葬”等)为社会价值导向和治国价值方针。法家主张以“明法度”——“行公义(法制)”为治国之道。而主张“德治”(礼治)的儒家则提倡“上重义(礼义)”为治国价值方针和社会价值导向。

      在儒家,其创始人孔子首先讨论了义与利的关系,提出了他的“义利观”。但孔子的“义利之说”重在讨论如何“成人”即人生价值取向方面,没有用“义”“利”概念来表述他对治国理政之道和社会价值导向的看法。但这并不表示孔子没有这一方面的思想。当孔子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时,就表明他主张要以道德作为社会价值导向(道者,导也)。不仅如此,孔子还十分重视执政者自身的德性德行对社会的价值导向作用。“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论语·子路》)孔子尤其重视“上好信”。这关系到统治者的“公信力”问题。子贡问政,孔子回答有三件事很重要,即足食、足兵、民信之。子贡又问,不得已而去哪件?孔子认为,兵、食都可以去,唯独“民信”不可去。他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如果丧失了人民的信任,丧失了公信力,这个国家的统治者也就站立不住了。而要使“民信之”,必须“上好信”。孔子的这些话,用荀子的话来概括,就叫做“上重义”。“上重义”就是儒家所倡导的一种治国价值方针和社会价值导向。对此,荀子用“义利之辨”的理论做了明确的论述。

      荀子认为“欲利”与“好义”是“人之所两有也”。而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执政者有两种不同的选择,或“义胜利”,或“利克义”,由此就会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荀子进一步论述说:“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荀子·大略》)。这里,荀子实际上提出了社会治理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作为治理社会的执政者,究竟应以“重义”还是以“重利”为治国理政的价值方针?荀子这里所用的“重”字,不是量词,而是指何为“优”的价值权重,也就是指价值优先原则。就是说,既然“好义”和“欲利”都不可“去”,那么在“义”和“利”之间,孰为优?他认为应以“义”为优,也就是应以“重义”—“义克利”为价值方针,并认为“上重义”—“义克利”不应停留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到治理社会的具体制度、政策和执政者自身行为上。荀子明确指出:以“上重义”—“义克利”为治理社会的价值方针,“故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杨倞注:皆谓言财货也),士不通货财;有国之君不息(繁育)牛羊,错质(置贽)之臣不息鸡豚,冢卿不修币,大夫不为场園。从士以上皆羞利而不与民争业,乐分施而耻积臧,然故民不困财”(《荀子·大略》),“不与民争业”,也就是执政者各尽自己应尽的职责而不与民争利。反之,“多积财而羞无有,重民任而诛不能,此邪行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多也”(《荀子·大略》)。这是说,执政者多聚敛财富,加重民的负担,使民不堪重负又复诛之,《王制》篇谓之“上溢而下漏”。如此“重利”则社会必乱。总之,“上好义则民闇饰矣(王念孙注:自修饰不敢放于利而行也);上好富则民死利矣(上好富则民为利而甘冒杀生风险)。二者(治)乱之衢也”(《荀子·大略》)。治乱之分野就在于执政者以“重义”还是以“重利”为价值方针。据此,荀子提出了在社会治理上的义利观模式——“重义轻利”。他说:“尧舜尚贤身辞让,许由善卷重义轻利行显明”(《荀子·成相》)。可见,“重义轻利”首先是执政者所应尊崇的价值原则。应该指出,荀子主张统治者应以“重义”为构建制度、制定政策和自身行为的价值原则,实际上是主张应将“重义”而非以“重利”作为社会的价值导向。这在孟子那里也曾有过论述。孟子在回答梁惠王“将有以利吾国乎”之问时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认为治国应以“仁义”而不能以“利吾”为价值导向。不然,“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这里所说的义利关系和义利观,显然也是在社会治理层面上的。在“义”与“利”何者价值优先的问题上,孟子反对“后义而先利”,实际上主张以“先义而后利”(后荀子有此言)为社会价值导向,似乎也主张“义克利”,体现在治国理政的政策上,就是所谓“仁政”。荀子在社会治理上的“重义”价值观,是对孔子和孟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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