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节期间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曾引起广泛关注。遗憾的是,倏忽之间,烟消云散。不仅事件中隐含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失去一次严肃思考的机会,公众亦失却一次严肃社会性学习机会。悲剧有可能会被一次次重演。①其实,任何一件有影响的社会事件,都可以成为推动公众社会性学习、社会文明进步的机缘。 对任何具体事件的思考分析须有两个前提:具体过程与细节,具体观察与思考角度。本文并不纠缠于具体细节,而是关注事件所提出的“规则”与“规则意识”这一重要问题本身。本文基于常识并通过澄清几个认知误区探究:作为个体的我们从此事件中能习得些什么?我们为什么要有规则意识?本文所谓“规则意识”是指对规则的敬重与遵守意识。所谓“基于常识”是指:具有正常理性能力的人对日常生活中的日常事件可以根据常识做出的认知与判断。 一、“为什么要有规则意识”?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法治”内在地具有“规则”与“规则意识”。“法治”的核心是建立起宪法法律体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均受法律有效约束。当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形成规则意识,守规则成为社会风尚与主流精神时,这个社会离法治秩序就不会太远。 规则通常大致可分为法律与道德两类。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出现法律与道德规范现象?根本就在于人的社会性与理性特质。人是社会性存在,社会性内在地具有人为建构的社会性规则。只要有意志共同体,就有社会规则。②本文所说的“规则”“规则意识”正是“社会性规则”意义上的。“社会性规则”当然是相对于“自然规则”而言,是人为的产物。中国古人有“异姓异德,异德异类”一说。③此“德”不同于时下所理解的“德”,它是包括原始祭祀、禁忌习俗、行为规则等在内的规范性统称。此“德”所包含的不同规范性内容,依对共同体的意义以及对社会成员要求强烈程度与强制程度,在展开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为当今人们所说的法律与道德两大类。④所谓“异姓异德,异德异类”意指:不同的氏族群体有不同的原始祭祀、禁忌习俗、行为规则要求,并借以相互区别。正是社会性规范,使人超越动物世界而成为文明的。在此意义上,规则及其自觉意识,是区分文明与否的基本标志。 对人类言,规则不可或缺。这有两个基本缘由:第一,规则不仅规定了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基本运行方式,而且规定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此意义上,甚至规定了“人格”、“尊严”。当我们试图从哲学上理解“我是谁”、“我能做什么”时,我们事实上都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我们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可能存在方式,都先在地由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规则所决定。泰勒关于人格形成的两个背景性社会框架思想中亦有此意。罗尔斯一本《正义论》说到底无非是在论证与确立政治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根本规则),此基本原则不仅分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且还保证每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第二,规则与信任一样,具有社会效率功能。其一,规则使社会组织及其大规模合作得以可能。赫拉利在解释人类进化史时,曾说到一个有意思的数字。他说,在人类早期进化阶段,如果是一对一,甚至是十对十,智人都不是黑猩猩的对手,但是,一旦过了150这个数字门槛,情况就会出现根本变化,黑猩猩会乱作一团,而人类却可以组织起成千上万陌生人的有序合作活动。正是语言及其规则系统,使人类具有了此类能力。语言规则、行动规则正是人类得以拔地而起的秘密。⑤其二,节省社会交往成本。人作为社会性存在无法避免“社会交往成本”,在此意义上,减少社会交往成本本身就意味着提高社会效率。道德、法律等规范性内容的出现,正是人类文明进化过程中形成的硕果。即便从当今社会日常生活的微观层面言之,规则与规则意识本身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提高社会效率。以公路交通为例。公路交通事故伤亡已位列人类死亡原因前列。人们通过各种手段寻求应对之道,包括加强道路及其信号监控系统等硬件建设。不过,即便是信号监控系统也是一笔庞大开支。去过欧美发达国家的人可能会有印象:繁华都市核心区域两车道的城市道路,汽车以60公里时速疾驰而过。在有些乡间120公里限速的平交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控制,但所有到此路口的车都有一“奇怪”动作:减速停车观察并做绕圈动作(而不是直线直接)过路口。这是那里的交规。此交规既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又节省了可能的硬件安装成本。社会文明当然须有必要的硬件,然而,如果有硬件但缺规则与规则意识,则硬件无论怎样总是相形见绌。围墙再高,想翻总有办法,重要的是筑起心中的那堵墙。其三,行动可预期,减少人们因无预期的不确定性形成的焦虑不安与低效率。为什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有某种“末班车恐惧心理”?很大原因在于规则的不确定性与行动的不可预期性。规则使人们对行动可以合理安排,合理确定行动目标、选择行动手段,合理预期行动结果及自身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收益,进而在宏观上使社会具有稳定秩序。 二、“我有自由意志与自由权利,为什么要遵守规则?” 确实,人是自由的,有自由意志与自由权利。然而,自由意志不是任性、为所欲为。人并非生活在真空中。人的现实生活世界是具体的,人的任何活动都受自然、社会条件限制。人只有自觉认识并利用外部自然世界的客观规律,将“自然”的变成为“自由”的(黑格尔、马克思),只有自我立法、自觉遵守那些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律令(康德),才能真正成为自由的。如果任性枉为,就难免到处碰壁,甚至有性命之虞。任何社会都有规矩或规则,如果不受规则约束,就会受规则惩罚。人的自由在现实性上是有限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