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希腊时期起,许多西方哲学家就主张,只有“理性”才有资格在“道德”领域占据统辖一切的主导地位,引导人们从事各种有“德性”的伦理行为,绵延至今,对中外学界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深入分析会发现,这种“道德理性”精神实际上潜藏着内在的悖论,尤其是贬抑了良善利他意志作为动机原点对于德性行为的决定性意义,因此在实然性的维度上不能成立。 一、道德理性精神的发展历程 从词源学的角度看,西方哲学中的“理性”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的“logos(逻各斯)”和“nous(努斯)”那里;二者虽然都包含着多重性的丰富语义,但古希腊哲学家主要是用它们来指称人们凭借逻辑推理展开思维活动、获得真理知识的能力,并且因此得出了人是“理性”动物的著名定义。尽管它在后来的演变中又被赋予了另外一些复杂乃至混乱的衍生内涵,但在西方主流哲学的语境里却基本保持着这一核心语义。有鉴于此,本文下面也将遵守逻辑同一律,在“人们凭借逻辑推理展开思维活动的认知能力”的严格意蕴上运用“理性”的概念,并且因此把它与“感性”(包括认知性的感觉知觉和非认知性的情感欲望等)区别开来①。 学界通常认为,苏格拉底提出“德性即智慧”的命题,驳斥了智者派从感性的欲望情感中寻求伦理标准的见解,“明确肯定理性知识在人的道德行为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就在古代希腊以至整个西方哲学中首次建立起一种理性主义的道德哲学”,“体现了一种实践理性精神”②。柏拉图在《理想国》里进一步主张:只有当理性的智慧不仅在个人灵魂中占据了驾驭感性欲情的至上地位,而且在城邦国度里也能通过哲学王的统率作用,将充满激情的军人和富于欲望的工匠治理得井井有条,才能确保个人和城邦拥有正义的德性。亚里士多德虽然针对“德性即智慧”的命题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指责苏格拉底把实践德性与理性认知直接等同起来了,但也没有否定理性作为终极标准支配德性行为的主导效应,相反依然断言:“感性欲望的对象只是表面善,理性意愿的对象才是真实善”③。由此观之,“道德理性”精神可以说从形成的那一刻起,就是建立在“认知理性”精神的基础之上的,特别强调了基于逻辑思维的理性能力或智慧对于合乎德性的伦理生活的统辖地位。 进入现代之后,虽然经验主义哲学家在认知领域内往往主张,理性能力必须以感性经验为基础,才能够引导人们获得真理知识,但作为整体的西方主流哲学在伦理领域内仍然继承了源于苏格拉底的道德理性精神。不仅笛卡尔、斯宾诺莎等理性主义者要求人们依据正确的理性知识控制感性欲情的误用和泛滥,而且霍布斯、洛克、边沁、密尔等经验主义者在肯定意志情感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彰显了理智、推理、计算等认知理性因素对于人们调节感性欲情、走出自然状态、维系正义法律的主导效应。尤其是康德,尽管严格限定了理性在认知领域内发挥作用的范围,却又特别强调人们只有凭借理性才能从事合乎德性的伦理实践,不但主张“凡是我们叫作善的,必定在每个有理性者的评判中都是意欲能力的对象”,而且宣布“真正的最高道德原则无不独立于一切经验,只以纯粹理性为根据”④。时至今日,大多数西方哲学家依旧坚持理性作为人们从事道德评判乃至一切价值评判的基本标准的权威地位,如罗尔斯也像亚里士多德和康德一样宣布:“我和效益主义一样,假定‘善’可以定义为理性意欲的满足”⑤。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现代化即理性化”的历史进程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展开,西方主流哲学的这种“道德理性”精神对于非西方学界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致不少中国学者同样认为,中国传统伦理学遵循着类似的“道德理性”精神,却忽视了它自身原本具有的“道德情理”精神有别于“道德理性”精神的鲜明特色⑥。 当然,在西方哲学史上,道德理性精神尽管也遭到诸多批评,不过似乎并没有对它形成致命的挑战。无论在古希腊时期还是现当代,感觉主义、快乐主义、情感主义、意志主义等思潮,往往侧重于强调感觉、快乐、情感、意欲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领域内具有比理性更重要的基础意义,却很少深入分析和正面论证“理性因素占据主导地位”的观念本身为什么在学理上难以成立。诚然,休谟在批判“德性在于符合理性”的观念时曾主张,“理性对我们的激情和行为没有影响……理性是完全惰性的,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情感”⑦。不过,这种见解明显背离了“我‘知道’我在做什么”的日常生活体验,所以他自己紧接着就不得不改口说:“凭借激发或指导某种激情,理性和判断的确能够成为行为的间接原因”,但同时又没能进一步论证理性为什么只是“激情的奴仆”⑧。此外,尼采在“针对道德价值本身的价值提出疑问”时,主要也是着重彰显了“强力意志”压倒一切的“主人道德”,并且相应地将西方传统道德贬抑为软弱驯服的“奴隶道德”⑨,因此仍然只是从外在的角度拒斥了苏格拉底以来的道德理性精神。既然这两位最激进的批评者都没能从内部攻破这座坚固的堡垒,深刻揭示道德理性精神不能成立的原因,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迄今为止它还能在西方乃至全球伦理学界占据主流的地位了。 二、从自利到利他的转换危机 其实,倘若就道德理性精神的自身理论内容展开学理性的分析,我们会发现它的致命弱点在于,其倡导者始终没能令人信服地澄清一个关键的问题:单凭“理性”的认知能力,如何可能促使人们从事以“良善利他意志”为直接动机的“道德”行为呢?事实上,这种严重的理论短板已经潜藏在古希腊哲人的相关阐述之中了。 首先,苏格拉底在讨论“智慧是最大的善”“正义和其他一切德性都是智慧”的命题时曾反复指出:“认识自己的人知道什么事情是合适的,可以弄明白自己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所以由于做自己了解的事就能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从而活得滋润,不做自己不了解的事则不会犯错,从而避免祸患。”⑩ 其次,柏拉图在批判“爱恨情仇主宰着人类行为,知识只是奴仆”的快乐主义理念时,也结合日常生活的具体案例,这样强调了理性知识的重要意义:声色犬马的本能欲望虽然能给人们带来当下强烈的快乐享受,长远看来却会让人们陷入贫困疾病。因此,只有将“分辨善恶的智慧”视为“人生在世最重要的因素”,通过理性的权衡比较分辨出各种善恶乐苦的大小多少,人们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为了维护长远的较大利益而不惜放弃当下的较小利益(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