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培社会核心价值与主体责任观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群忠(1960- ),男,陕西彬县人,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船山学刊

内容提要:

蔡元培先生在其著《中学修身教科书》系统阐发了其社会核心价值观与主体责任观:社会应极力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财产、名誉,这应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人对社会应该尽的基本义务是“博爱与公益”“礼让与威仪”,其概括精准、分析透彻、科学合理,具有很高的思想、学术价值。对于我们当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共识和道德观具有重要启迪:第一、文明社会必须坚持维护生命、财产、名誉等人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成员必须积极履行博爱与礼让的基本社会道德义务。第三,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必须体现真正的价值共识和主体实践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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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元培先生在20世纪初曾应商务印书馆之约撰有一本《中学修身教科书》并于1912年由该社出版发行。至1921年9月不到十年,出版印行了16版,足见其影响很大,广受欢迎,这可以说是我国伦理学发展史上一本现代经典。尤其是其“社会”一章,论述了社会核心价值观或者换句话说社会所应极力维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财产、名誉,以及人对社会应该所尽的基本义务即“博爱与公益”“礼让与威仪”,其概括精准、分析透彻、科学合理,具有很高的思想、学术价值,且对于我们当下培育社会核心价值观富有启发。

       一、总论

       人之修身,不仅要自修,而且还要在家庭、社会生活中通过践行相应道德义务去修养自身。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秉持怎样的核心价值观,或者说社会应该维护人的哪些基本权利?人又应该对社会尽怎样的基本义务?

       对于前者,蔡先生认为,生命、财产和名誉是由每个人组成的社会所应该极力维护的人的基本权利,也即是社会最应重视和秉持的核心价值,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生命都不能维护,必然导致社会的灭亡或解体。财产是维护人的生命存在和生命的物质保障,因此,财产权是仅次于生命权的基本人权。人不仅是一种肉体存在,而且是一种精神存在,如果说,财产权是人的物质权利的基本体现的话,那么,名誉则是人的精神权利的集中体现,因此,“名誉”同样是弥足珍贵的人的基本权利。

       人享受了社会赋予并保护的权利,也应该尽自己对社会的义务。那么,最基本的义务是什么?蔡先生提出两项:“博爱与公益”“礼让与威仪”。实际上讲的就是我国传统道德中两项最核心的道德:仁与礼,它们也确实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秉持的两种基本态度与应尽义务。名之以“博爱”又承认“等差之序”,实现了传统仁爱思想和西方博爱思想的融合。“公益”无非是“仁爱”或“博爱”之实践。礼之本质在于内有爱敬之心,外有谦让之行,既然立足于实践,因此,以“礼让”命题。礼让是人际交往之礼,“威仪者,对于社会之礼让也。”蔡先生这里所谓“威仪”这个概念,是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与语境下的特殊表达,实际上指的是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应具有的公共文明行为和素质,是礼的社会公共实践。

       上述这些内容以我之见可概括为:社会核心价值观与主体责任观。蔡先生概括精准,论证缜密,深有启发,足资借鉴。

       什么是社会?在蔡先生看来,“凡趋向相同利害与共的人,集而为群,苟其于国家无直接之关系,于法律无一定之限制者,皆谓之社会”①。这是蔡先生给社会下的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社会即众人组成为群,只是这群人是有共同的价值趋向和共同利益的人,因此,社会的外延范围可大可小,不过,由于各国社会特性不同,虽然有时也会言及人类社会普遍价值,但社会却大多指一国内之社会。社会就是界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现在有时把它叫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等,总之,相较于家庭私人生活领域,社会属于公共生活领域,另外,它也不同于国家政治关系主要是用政策、法规、法律来处理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在社会中,主要是通过道德、文化、习俗来调节人的生活的。

       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人对社会如何报效呢?这就是要“广公益,开世务,建立功业,不顾一己之利害,而图社会之幸福”②。因此,公而忘私是美德,自私自利是恶德,社会进步取决于这两种人的多寡。

       人在社会上有两种基本义务:一是公义;二是公德。“公义者,不侵他人权利之谓也。”③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有所为,消极义务是有所守。那么,要守什么呢?这就是人的基本权利:生命、财产、名誉。生命是人的最高权利,也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财产是维护人的生命的物质基础,只要是正当所得,必须保守,神圣不可侵犯。名誉是人的精神生命,是积德累行而来的,是人的无形资产,别人不得谗诬污蔑。这三项基本人权不仅是法律,道德都要极力维护,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秩序。

       维护基本人权是消极义务,人对社会的积极道德最基本的是博爱。博爱之德的起点是能够心怀恻隐之心,对于处于人生困厄苦境的人伸之以援手,赈济扶助。赈穷济困,还只是弥补缺陷,博爱之更高要求,就是为社会长远发展而做贡献、求进步、图公益,开世务,建功立业,造福社会。

       上述所述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类似于孔子所言之忠恕之道。“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二者,一则限制人,使不可为;一则劝导人,使为之。一为消极之道德;一为积极之道德。一为公义,一为公德,二者不可偏废。”④

       二、分论

       1.生命

       生命对于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维护人的生命存在与安全是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对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已经不仅是个道德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要的是人们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生命存在与安全。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当我的生命即将受到危害时,我不能坐受其害,而是要全力抵制。合理尺度的正当防卫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为道德所支持。其合理尺度就在于维护自己的生命不受伤害而不能因怒过度伤害对方,在正当防卫之外的治罪制裁之责应有国家法律来承担。如果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国家也要治罪,以防徇私情而忘公义。这种自保其命的生命安全教育非常平实可靠,确实是修身之要。

       法律亦有杀人之事,这在中国古代就是“大辟”之刑,也就是“杀头”,大辟之刑或者死刑,要不要废弃?在学界和各国的执法实践中都存有争议。从狭义的“大辟”即“杀头”的行刑方式来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现在世界各国的执法实践中已经基本没有了,当然,西方很多国家还有“绞刑”的习俗,这显然从保留全尸的角度看,较之“砍头”文明多了。当代世界,也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则还没有废除。应该如何办?蔡先生认为:“故昔日所行之刑罚,有涉于残酷者,诚不可以不改,而悉废死刑之说,尚不能不有待也。”⑤虽然现代社会,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但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实践的角度看,蔡先生此说非常符合中国实际情况,虽然是近百年前之论,至今仍是平实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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