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世纪末期以斯塔布斯为代表的“牛津学派”形成以来,西方史学界对中世纪后期英国政治史的考量,一直聚焦在议会君主制的属性、建构与运作上。其间,那种夸大议会、“法律”对王权之限制的“辉格解释模式”,对史家深有影响。自上个世纪中期开始,以麦克法兰为代表的“修正学派”,开始关注“变态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与大贵族群体活动,由此开启了从政治制度史向政治群体活动史研究的学术转向。本文在借鉴西方有关成果的基础上,就这一时期“变态封建主义”与大贵族势力的崛起谈一点认识,以期向国内同行提供些许有益的参考。 一、“变态封建主义”与庇护制的形成 中世纪后期,英国国王与大贵族之间的关系,远较此前复杂,不仅出现了一些难以羁勒的大贵族,而且大贵族的反叛异常激烈,数次导致改朝换代的政治大动荡。而这一动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变态封建主义”的勃发并导致大贵族权势的极度膨胀造成的。 “变态封建主义”的概念,是19世纪中期英国学者查尔斯·普卢默(Charles Plummet)首次提出来的,但将之建构为完整学术概念的则是当代著名史家麦克法兰。他在“二战”期间的相关著述中,明确将“变态封建主义”看作是盛行于14、15世纪,以“庇护制”(Patronage)与“扈从制”(Retinue)为主要内容的非常态的封建制度。在麦克法兰看来,变态封建主义和封建制一样,都是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在传统的封建制中,“采邑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单位,封臣以向上层领主效忠和服务为条件来占有采邑”。到了14世纪,这种传统的封建制发生巨大变化,“效忠逐渐被全方位地折成现金或租金。到了15世纪末,非自由的土地保有权也开始加速消失”。尽管传统封建制在形式上仍旧存在,“但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它几乎完全失去了重要性”,而“新颖的庇护制”走上历史舞台,并一直贯穿中古后期。这种新的依附秩序就是“变态封建主义”①。此后,不少史家通过研究,基本上达成这样的共识:“变态封建主义”区别于以土地占有为基础、以封君封臣关系为纽带的传统封建制度,其核心是以货币支付相应的土地收益并以此建立以契约为纽带的、以亲缘关系为核心的庇护制。② 有关“变态封建主义”的起源争论不少,但它的勃发无疑是英国社会发展变动的产物,最初直接缘起于国王实施的付酬军役制。中世纪后期,一方面,因继承、婚姻、买卖等因素的侵蚀,封建骑士领的分割与碎化现象十分严重,骑士军役的征召日趋困难。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商品交易媒介的货币地位逐级攀升,在经济生活进而在政治、军事领域中日益重要。地租的折算、官员的报酬乃至爵位的封赐都与货币紧密相连。此外,这一时期对外战争的频率、规模空前扩大,国内贵族反叛也时有发生,迫切要求进行军役征召方式的变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国王开始以书面“契约”的方式,用货币为报酬征召“合同军”(contract army),来应对严峻的外患及内忧形势。这一新的军役征召制在爱德华一世时开始萌发,到了爱德华三世时普遍盛行。 一般的情况下,国王要派武装对苏格兰、威尔士和大陆展开规模军事行动之前,或派人前往占领地驻守要塞、城堡之前,即召集大贵族前来协商,签订相关服役之“契约”(contract,indenture),规定贵族召集的服役人数、服役地点和时间及国王给予的货币报酬等。报酬的支付由王国财政署事先预拨付一部分,数量为1/2或1/3,待服役结束后结清余款。签订契约的大贵族除了自己及其附庸应征服役外,为征召到足够的人数,还要找一些人与他们签订“次级合同”或“分包合同”(sub-contract),在合同上约定服役的人数、地点与货币报酬等,这些人再去各地征召。只要承诺能够征召到不少于12名骑士或弓箭手从军的人,都可以和大贵族签订“次级合同”③。待他们聚集成军后,大贵族即开始率军出征。由于财政署的余款结清在事后要延迟一段时间,大贵族时常以自己的财力事先垫之。“合同军”的大小头目及其征召的骑士、乡绅及自由农民,除了可观的薪水外,还可以分享战利品,有的甚至因战功而获得贵族乃至国王的封赐。当然,战败、死亡、被俘及由此导致的倾家荡产厄运也时常存在。但对于大贵族来说,以此征兵制征战往往获得巨大收益。例如,1376年阿伦德尔伯爵理查德·菲兹·阿兰(Richard Fitz Alan)去世时,在其城堡中所存的钱款有43981马克,在另外一处存款则达到57000马克④。 军事制度的变革对王国的社会政治逐渐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契约”征召“合同军”固然为国王对外战争,尤其是对法国百年战争的展开提供了有力保证,但这一方式也使得大贵族组建私家军队合法化。在当时,战争频仍需不断召集军役,在大陆占领城堡、市镇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防守力量,这就为贵族维持有规模的私家武装创造了必要条件。对此,有史家分析说,“在需要时,国王支持贵族保留通过合同分包人来补充人员的常备武装”⑤。尽管国王仍旧是征召王国军役、决定征战并利用民团维系地方治安的最高军事权威,但“这些都掩盖不了一个事实,即大贵族拥有了由其支配的大量有经验的士兵组成的团队”⑥,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合同军”的盛行,以货币为纽带的契约缔结逐渐向社会普遍渗透,形成了区别于传统封君封臣制的新型的等级依附制度——庇护制与扈从制。大贵族以支付货币以及生活用品的方式,招募包括亲属在内的中小贵族来充当自己的随扈,令其为自己效忠与服务。这一苗头萌发在13世纪,自14世纪开始在英格兰盛行。有人根据扈从效忠的期限,将这种新型的主仆统属与依附关系分为三类:其一是“终身扈从”,即臣仆一生向领主尽其效忠、服务的义务,报酬形式为年金(Annual monetary fee)。其二是“战时扈从”,即在战争期间的一般性招募(general recruitment)中随主人出征效力,相关的契约有长期效力,但不具有终生性,其报酬形式仍为年金。其三是“暂时性扈从”,即在一定时期服务于主人,领取酬金或接受庇护。⑦不过,实际情况却比较复杂,而这三种主仆关系时常是交叉与变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