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运输企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子青,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天津财务结算中心。天津 300010

原文出处:
交通财会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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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散”)是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骨干成员企业。公司自有好望角型、巴拿马型和灵便型等各类大型散装船舶90余艘、600多万载重吨,由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经营,为海内外客户提供干散货海上运输服务。公司主营业务会涉及程租、背靠背、期租、光租等经营方式。其中国内沿海运输会涉及增值税的缴纳,国际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规定等实务,面对复杂的实务操作,笔者仅就不同租出经营方式下财税处理归纳总结如下。

       一、程租业务

       程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程租业务,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负责运输安排和调度工作,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修理费、港口费等。它属于“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范畴。

       程租业务,按照航线划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起点终点均为境内,则是国内沿海运输,国内沿海运输单位和个人从事程租业务,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若起点或者终点至少一方在境外,则为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例1]中散2016年8月与A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为境内企业,执行程租,从澳大利亚的丹皮尔港运输金属矿石到唐山的曹妃甸港,收取运费:3000000元,此合同适用国际运输增值税零税率,由中散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零。中散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申请免抵退,申请退税。

       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1)确认中散国际运输业务收入

       借:应收账款

      

      

      

      

      

      

      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国际运输收入 3000000

       (2)确认应退税款(假设中散的留抵税额为5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30000

       其中:应收出口退税款为国际运输收入×退税率=3000000×11%=330000。

       [例2]中散2016年7月份与B公司签订合同,执行程租,从锦州运送散粮到蛇口,收取运费1110000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合同适用一般纳税人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由中散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确认中散沿海运输收入,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沿海运输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0000

       二、期租业务

       期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期租业务按照承租方为境内还是境外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若承租方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若承租方为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11%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在具体实务中,由于期租一般周期较长,且一个周期中可能涉及多个航次,若航次结束之后,在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满足租家汇总缴纳增值税及时抵扣进项税额要求。租家与出租人签订合同一般要求出租方按照十五天或者三十天租金开具发票来进行增值税抵扣事项,一般国内沿海船舶期租的租赁合同也是如此约定,而财务系统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在航次完成之后确认,所以针对期租的经营方式,会出现每月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金额与财务系统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匹配情况,这是远洋运输企业特有的现象。

       [例3]中散与C公司签订合同,C公司为境内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公司租赁中散船舶,执行沿海国内运输。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期内船舶归C公司调遣,不论是否使用,C公司均需为承租和使用上述船舶支付租金,每15天为一个租金支付期。出租期间,操作人员工资、船舶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中散负担。由此可以看出,中散公司提供的此次租赁服务符合期租业务的条件,中散按照每日10000元租金收取租金,假设期租合同开始时间为2016年7月1日,结束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合同执行时间92天,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会完成两个航次。第一个航次开始时间2016年7月1日,结束时间2016年8月15日,第二个航次开始时间2016年8月16日,结束时间2016年10月1日,对于沿海运输船舶,中散应当在每个支付期到期之前向承租人开具并寄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远洋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每月划分已完航次和未完航次,未完航次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未完航次收入,但在财务系统中不入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已完航次在航次结束之后确认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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