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政,加大了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支持,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有力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政,呈现以下几大变化:一是认定条件适当放宽,“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改变为“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相应修改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让更多中小企业纳入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0%的标准,对职工总人数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消除了劳务派遣人员的争议;放宽了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将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中小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从6%降为5%。二是简化、优化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知识产权分为Ⅰ类评价和Ⅱ类评价,明确Ⅰ类评价知识产权可以在一个企业多次申请认定时反复适用,但Ⅱ类评价只能适用一次;引进财务专家人才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才库,并给予了适当的分值;高新技术企业公示时间从15个工作日减少为10个工作日。三是将初次认定期满三年复审制改为期满重新认定制,并规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5月底前要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企业年报,即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四是修改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条件,将“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条件修改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增加了“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新政实施一年来,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关注以下涉税风险事项。 一、细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厘清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条件与认定条件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初看上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的条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一致,但实质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相关指标是使用认定前三年的数据,当企业认定为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税收优惠税率的条件却使用当年的数据,两者取数不同,因此,需要厘清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条件与认定条件的差异。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领域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新政将“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修改为“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描述成核心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如劳动密集型的化工、天然气管道安装、土特产加工、汽车维修等,此类活动通常技术含量不高,这需要使用专业技术来判断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准确判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是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核心条件之一。高新技术企业新政中“企业总收入”已明确定义为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也定义为“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在判定技术性收入时,要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是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企业应准确判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避免将其他收入纳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核算中。 (四)研发费用需持续投入并正确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新政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实际工作中,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前,投入研发费用具有一次性特点,或购买某些专利或技术,或自行研制,却缺少持续投入。为达到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一方面存在研发费用的数据归集不准确的现象,如人为扩大统计口径,将生产产品成本、人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另一方面,也存在应当归集却未归集的情况,如高新技术企业新政将“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纳入研发费用范畴,将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纳入其他费用,并将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从10%提高到20%。很多企业不了解有关政策调整,存在相关费用未归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