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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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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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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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出台,就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等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下统称“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重新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该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一般性规定

       财税[2017]41号对化妆品制造等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明确,坚持了“符合条件”的限制条件,但又没有在通知中予以具体明确“符合条件”的内容,可以肯定的是,今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将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明确,以便基层税务部门和企业把握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如果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广告业发票,其广告费支出自然难以税前扣除。

       纳税人特别要注意广告宣传费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为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算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广告宣传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计算扣除的基数。

       例1:假设甲企业2017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视同销售的收入为0万元,营业外收入500万元。根据新税法条例规定,当年发生广告宣传费支出可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5%=30000×15%=4500万元。

       而如果甲企业2017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视同销售的收入为5000万元,营业外收入500万元,则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该企业2017年广告宣传费支出最高扣除限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的收入)×15%=(28000+2000+5000)×15%=5250万元。

       三类制造行业与一类销售行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率为30%

       财税[2017]41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和财税[2017]41号均明确将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30%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即其扣除率比其他企业高出一倍,对于推进这三类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销售企业也享受此税收优惠。化妆品企业的适用范围包括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即在生产、销售环节均可以按此执行;医药和饮料企业则只能是生产制造企业,与化妆品不同,销售企业按照一般规定执行;酒类生产制造企业不可以按照特殊政策执行,只能按照一般规定执行。

       例2:某企业2017年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为400万元。

       如果该企业为一般性制造企业,则其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25万元(1500×15%),余下175万元(400-225)只能在2018年及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该企业是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或者饮料制造企业,则其当年可扣除广告宣传费限额标准为450万元(1500×30%),则其发生的40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

       关联企业可签订广告费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进行扣除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财税[2017]41号明确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下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此政策不再仅仅针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而是扩大至所有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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