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23.2 一、主谓辩证法:马克思哲学的逻辑基础 本文所谓马克思哲学,是指由马克思著作文本所直接表述出来的那些哲学思想。作为一个整体,它一方面有别于恩格斯的哲学,尽管它们之间因有两人若干合著文本而存在难以分割的交集;另一方面有别于后世各种冠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名的诠释性体系。不管人们在这些划分上有多少分歧,马克思本人的哲学始终是任何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源,这是不应该有疑问的。 关于这个意义的马克思哲学,从文本到义理,中外学界已研究得很全面、很细致了,取得的成果也极为丰硕。但令人惊讶的是,在马克思早期著作中,却有一个持续出现近四年的话题以及相关思想被学界集体忽略了,那就是关于主词与谓词的关系(以下简称“主谓关系”)问题。马克思对该问题的正式探讨开始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写于1843年3月中至9月底,首次发表于1927年),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写于1844年5月底、6月初至8月,首次全文发表于1932年)、《神圣家族》(跟恩格斯合著,章节分开署名,写于1844年9月至11月,发表于1845年)和《德意志意识形态》(跟恩格斯合著,写于1845年至1846年,首次全文发表于1932年)中都有展开的论述。所有这些探讨和论述不论从篇幅上看还是从时间跨度上看都是十分显著的,按理不该不被注意到。 马克思关于主谓关系的思想可以根据“主词”和“谓词”这对关键词简称为“主谓辩证法”,这是他的哲学的逻辑基础。这一基础直接支撑着马克思的方法体系,特别是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体系。马克思在50岁时曾告诉狄慈根(也译狄芝根):他要写《辩证法》,把辩证法的真正规律从黑格尔的神秘形式中解放出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535页)由于该著作并没有写出来,因而马克思的辩证法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我们不得而知。本文所要表达的观点是:不论马克思的辩证法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它首先是指马克思的方法体系,而主谓辩证法则是该体系的逻辑基础,进而是马克思的整个哲学的逻辑基础。 不仅如此,马克思的主谓辩证法也是他的哲学跟西方哲学史上的主流哲学在基础理论上相衔接的地方。在西方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最早把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跟实体与偶性的关系、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以及感性与理性的关系平行和对应起来,并且总是从主词和谓词的关系去理解其他各种关系,从而赋予了他的哲学体系以清楚的逻辑基础。自那以后,西方哲学的每次重大变革无不从逻辑基础开始,培根的归纳逻辑之于经验主义哲学、康德的先验逻辑之于批判哲学、黑格尔的思辨逻辑之于辩证法体系、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之于现象学、弗雷格和罗素的数理逻辑之于分析哲学都是如此。而逻辑基础的变革首先碰到的就是主谓关系问题。从哲学史的一般情况来看,作为跟前述人物可以比肩的哲学大家,马克思探讨过主谓关系问题是毫不奇怪的,相反,如果他对哲学传统进行了那么重大的改造却在主谓关系上无所作为,反倒是奇怪的事情。 然而,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自从马克思不再谈论这一话题以来,也就是170年来,主谓关系几乎没有被实质性地触及过。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正是在这个时期,特别是19世纪末以来,西方哲学围绕主谓关系在语言逻辑层面发生了最深刻的革命,导致了语言的转向。这种情况下,基于完备的马克思的著作文本,重新探察马克思哲学的逻辑基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马克思哲学的逻辑基础被埋没的情况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恩格斯和列宁都很重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基础,这表现为他们像马克思一样改造黑格尔逻辑学,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逻辑。可是,无论是在恩格斯那里,还是在列宁那里,这种被当作逻辑的辩证法尽管包罗万象,却并不涉及逻辑的形式方面,尤其不涉及以主谓关系为轴心的句法形式。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来源于黑格尔,特别是他的逻辑学。通常认为,黑格尔的逻辑是有内容的逻辑,不同于形式逻辑。可这并不意味着黑格尔的逻辑排斥形式,相反,它是一种力图使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的逻辑。这表现在,黑格尔不仅系统地探讨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形式,而且在他的逻辑学体系以至整个哲学体系中都贯彻了这些形式。按照黑格尔自己的界定,他的逻辑学就是关于“绝对形式的科学”。(参见黑格尔,第258页) 《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提出“辩证逻辑”的地方。其中,他对黑格尔《逻辑学》中判断分类的部分进行过概述。正是在这里,黑格尔集中讨论了主谓关系,但恩格斯在概述时只提到“主词”,却没有提到“谓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66-567页)在《自然辩证法》中,“主词”和“谓词”(该译本的用语为“主语”和“述语”)只是在一段黑格尔的引文中才同时出现过。(同上,第557页)恩格斯虽然概述了这部分内容,并肯定了这种分类法的真理性和必然性,但认为这些东西“枯燥乏味”,它们不仅以思维规律为根据,还以自然规律为根据,并以此为由将探讨的重点转移到了自然辩证法上。(同上,第567页)恩格斯所总结的自然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包括质量的相互转化、对立的相互渗透和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这些规律是自然界的客观运动形式,它们被反映到主观之中就变成了“辩证的思维”或“辩证逻辑”。(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401、566页) 恩格斯的辩证逻辑塑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逻辑的正统观念,即逻辑分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它们的关系相当于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前者研究逻辑的主观形式,后者研究逻辑的客观内容。(同上,第147页)这种看法指引了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基础的基本方向,即一个跟逻辑的形式相背离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