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盛期英国历史语境中的“市场”概念

作 者:
魏静 

作者简介:
魏静,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 开封 47500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在中古盛期的英国,“市场”概念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就经济维度而言,市场是一种发育尚不成熟的商品交易场所,是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对立统一下的经济混合体。就法权维度来看,市场是一项法律特权,是普通法形成和领主法权参与的共同结果。就人为因素而言,市场是国王和领主获得经济利益和满足政治需求的一种互利工具。这表明,中古盛期英国市场其实是一种“特许”市场。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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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56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7)04-0074-10

      “市场”(market)一词来自拉丁文mercatum。诺曼征服前,指代“市场”的专门词汇还未产生。之后,“市场”内涵日渐清晰。但直到12世纪前,还没有“市场”一词的规范用语。12世纪,王室官员开始将mercatum作为“市场”的专门用语,但它还没有正式的定义①。1200年,“市场”概念得到统一定义,指一周一次的事件②。对于“市场”概念而言,这一表层含义背后具体深刻的内涵是什么?它们是在怎样的历史情境中产生的?

      关于该问题,西方学者研究较早且日益深入。1928年,L.F.萨尔兹曼(L.F.Salzman)发表“市场的法律地位”一文,探讨了13世纪英国市场的法律地位。作者认为,一个市场被当作国王授予的一项法律特权,主要因为它附带的特征,即市场领有者征收通行税、摆摊税以及获得司法收益的权利③。这种观点在当时颇为创新。不过,萨尔兹曼并未深入历史情境,将市场这一法律特权与当时的法权环境联系起来。20世纪90年代,英国学者开始系统研究中古英国市场体系。R.H.布里特奈尔作为该课题的主要研究者和负责人之一,在其代表作《1000-1500年英国社会的商业化》一书中,重新挖掘“市场”概念内涵。他在萨尔兹曼的研究基础上,强调王室权威和领主特权在构建这一概念中的重要性④。但布氏并未过多展开,未能将王室权威和领主特权与普通法和领主法权联系起来。由此看出,萨尔兹曼和布里特奈尔都从法律层面解析“市场”概念,但不够具体深刻,也未从其他维度考察。近几十年,英国学者对市场建立过程的论述,以及从商业化层面对中古盛期英国市场激增和从赞助(patronage)层面对13世纪五六十年代市场高峰期的探讨⑤,有助于拓宽笔者对“市场”概念的认知视野和理解思路。

      国内未见专文探讨“市场”概念。不过,仍有一些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帮助。1964年,齐思和先生的《中世纪西欧的集市与庙会》探讨了“market”的译名,涉及市场规模和贸易内容、开市时间和地点及组织方法,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基点⑥。近期谢丰斋教授指出,市场特许状的普遍授予“反映了中央集权与‘私人权利’的结合”,并将前者与普通法的形成联系起来⑦。谢丰斋并非旨在说明“市场”内涵,但对笔者从法权维度理解“市场”概念颇具启发之意。

      鉴于学界现有研究不足,笔者尝试在较宽广的历史情境中,从二元经济、法权、国王和领主的利益需求三个维度,挖掘中古盛期英国“市场”概念的历史内涵。

      一 市场作为商品交易场所

      通常认为,市场作为商品交易场所,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但是,对中古盛期英国市场而言,这种理解并不全面。实际上,此时市场常被称作"chartered market",译作“特许市场”。这一名称包含两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市场,是商品交易场所,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交易者可通过它进行商品交换,实现商品之间的让渡和买卖;另一方面,它又是“特许”市场。“特许”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局限。这体现在市场交易者只能在有限时空内进行间歇性、小规模的商品交易,实现商品——主要是农产品和初级手工业产品——之间或它们与货币之间的余缺调剂。具体而言,首先,此时市场交易时间固定且短暂,通常在一周中的某日开办,持续一天,完后即行关闭。其次,交易地点固定在乡村或城市某地,规模较小,多为地方性小市场。再次,市场主要满足交易者获得小量农产品和初级手工业产品以及缴纳小额赋税的需求。那么,既是商品交易场所,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为何有着诸多局限呢?

      引入经济学中的市场发育原理,可分析该问题。何谓市场发育?市场作为一个有机“生命体”,有其萌芽、形成、发展、壮大和逐步完善的过程,这种过程就是市场发育。市场发育主要包括市场丰度和市场深度。市场丰度指投入市场的商品总量及其质量与结构。市场深度也称市场容量,即市场的接纳能力,用购买力或需求总量与构成来表示。概而言之,市场交易者出售和购买的商品数量及其质量与结构构成市场发育的主要内容。市场发育程度以整个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为基础和依据。中古盛期,英国封建社会内部的三种经济实体即领主经济、农民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了市场发育程度。

      领主经济主要表现为庄园经济。庄园与落后农业生产力相适应,依靠大量劳动力被固着在土地上来维持,生产目的主要满足领主消费需求。因此,领主经济首先是一种自然经济。但因庄园局限,日益不能满足领主需求,唯有通过商品交换获得。领主大量购买的并非基本的生活必需品,而是各种奢侈品。为购买它们,需集聚货币。此外,为支付不断增长的国家税收和雇工工资、应付政治急需、维持军备、购买生产工具(牲畜和铁制农具),领主也需增加货币收入。因此,领主必须寻求各种方法增加货币收入。大领主纷纷改行自营即是途径之一。这种办法使他们获益不少。13世纪90年代,伊利主教40%的收入是出售农畜产品所得,是1171年的3倍⑧。领主经济商品化趋势虽明显,但仍以自给为主,商品交换居次要地位。1325-1348年,埃塞克斯郡朗根霍(Langenhoe)的小领主莱昂内尔·德·布拉德汉姆(Lionel de Bradenham)庄园中的小麦平均每年有30%用于出售⑨。即使按坎贝尔对1288-1315年伦敦周围十郡商业发达的封建地产的估计,在总共136个庄园中,商品化(指谷物销售占净收成的比例)特强和强的占35%,中等的占25%,弱和很弱的占40%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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