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迷局:晚清至民国洞庭湖 围垦区地方权力结构的生成与变迁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志刚,中南大学 历史与文化研究所,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光绪年间,清政府在洞庭湖淤洲实行官垦政策,在严厉打击私垦湖田的同时,对遵章承佃的绅民则优容有加。在此背景下,地方精英被剥夺了洲土所有权,但利用承佃权成为获益最大的社会阶层。地方社会展现出官绅“共赢”的权力格局。清末民初,随着社会动荡的加剧,政府与精英都发生了裂变,形成县府与下层精英结合、省府与上层精英勾连的利益“共谋”关系。为了重建社会秩序,自上世纪20年代初开始,湖区官员与精英出现身份同一的“共生”现象。而后,国民党又以精英官僚化作为主要的治理之策,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地方权力结构,但国家权力因私有化趋向使其逐渐失去合法性,最终与劣化精英走上共恶偕亡之路。可以说,晚清至民国洞庭湖区地方权力结构的生成与变迁,彰显了传统中国在近代转型中所遭遇的治理困境,对当今中国的改革有着巨大的启示意义。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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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7)01-0052-14

       明清以降的地方权力结构及其变迁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远可溯自张仲礼、瞿同祖、费孝通等老辈学者对绅权的论争,而今以“华南学派”为代表的区域社会史家则从宗族认同、民间信仰与边缘人群等方面探讨地方社会的运行逻辑。海外以杜赞奇为代表的中国史学者则着重从政权建设的角度考察晚清至民国中国社会治理转型历程。他们的视野、路径或各有不同,但关注点则无不是为探寻传统中国社会如何解体并迈上近代化道路,拷问着传统与近代之间究竟有哪些关联,又发生了怎样的断裂,以及传统中国是否有走向近代化的内在动力等问题。然而,他们的研究基本上是针对成熟社区展开的,那些尚处于开发阶段,正在形成中的半成熟或不成熟区域,它们的权力结构是怎样生成、运行与变迁,又是如何与近代社会的整体变动产生关联的,则未见深入讨论。

       对此,笔者不揣浅陋,选取晚清至民国洞庭湖围垦区(主要集中在今天的沅江、益阳、湘阴、安乡、汉寿、华容、南县等地)作为研究区域,对这一时期政府与地方精英在淤洲围垦中展现的权力博弈关系进行一番专门探讨,以此考察国家与社会在地方权力结构的生成与变迁中究竟扮演着什么角色,呈现怎样错综复杂的关系,及与中国传统社会整体转型如何联动的。①就此问题,张建民论述了两湖地区堤垸修防中的官绅民关系。②中山大学邓永飞博士对湖区土客地主间的较量进行了讨论,指出获得上层权力资源是湖田争夺取胜与否的决定性因素。③日本学者森田明则考察了民国二十一年(1932)沅江白波闸堤案的演变过程,认为毁闸是曾月川为首的地方势力为扩大垸田支配权而采取的行动,并将重建闸堤视为“农民反对土豪劣绅支配垸田”的开端。④他们从相对静态的角度对湖区围垦中的社会权力关系展开了深入分析,但遗憾的是未有看到政府、精英与民众之间关系长达百年的动态过程,在晚清至民国湖区淤洲社会结构变动的总体面相与阶段性特征上仍有继续探索的空间。

       一、共赢:政府的压制与精英的壮大

       清代自康熙迄咸丰朝,湖田政策经历了一个劝垦、限垦、禁垦、禁筑限垦的演变过程,而地方精英的反应也由积极支持到消极抵制再到强烈抵抗,最后形成了官禁于上、民垦于下的局面。因而,有学者指出十九世纪清廷禁垦湖田的政策因地方绅民的违抗而彻底失效。⑤在此,我们不妨将研究时段向下延伸至光绪年间,来看看湖区淤洲社会结构的生发历程,以及官绅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咸同之际,荆江藕池、松滋相继决口,形成四口南流的江湖格局。历经十数年后,洞庭湖由西北向东南淤出大片洲土,且不断向湖心深处蔓延。外籍绅民纷纷涌入这片“明日之土地”,掀起长达百年的围垦潮,同时也开启了一个政府与地方精英博弈的新时代。光绪初年,洞庭湖西北部的安乡、龙阳、华容与沅江交界处,名曰南洲的地方淤成陆地,他们新一轮的交锋便从此展开。

       地方精英率先进入淤洲,揭开了湖田围垦的序幕。光绪五年(1879),四川酉阳武举王乐山盘踞南洲,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游离于政府之外的势力。光绪八年(1882),湖南巡抚卞宝第下令将其逮捕归案,并“永远监禁,听其自毙”。⑥同年,湖南布政使、按察使委任试用知县洪锡绶办理南洲善后事务,并宣称“王乐山霸占洲地……由官另行招佃”,又令查明该洲“垦户姓名,仿州县鱼鳞册式,一律造具花户清册”,且须注明“或系垦户,或典户,或佃户”,以及各户“垦田亩若干”,并告诫绅民:“此洲本属官地,一切应由官经理,不能听任豪强恃众争占”。⑦光绪九年(1883),华容绅士危金钿等指认南洲为赤沙洲,妄图占垦,遭湖南布政使驳斥,并被革去功名,“拿案治罪”。⑧后补用同知文炜又劝谕民众:“务以危金钿为前车之鉴,纵不深谙法律,亦宜自惜身家。试问百姓强梁,何能与官抗拒?既经归官招佃,如再私砍芦柳,便属藐法抗违,不难立予究办。”⑨

       此后,清政府对其他私垦湖田者确是厉行法办的。光绪十年(1884),“匪徒”彭晓成等强占南洲附近的青鱼嘴,地方官依“强占官山、湖泊、芦荡,罪应拟以满流”的定例,立即将其“饬拿究惩在案”。⑩青鱼嘴杨姓族人也将该洲“冒为己业”,又“拦河私抽,收取柴费”,湖南布政使、按察使令“将杨姓拿案惩办,以做刁顽”,巡抚也批示:“杨姓……大干法纪,应即拿办”。与此同时,新浃洲“官荒”为杨姓所占,后胡丹廷欲按股份派,并为王乐山“留存私业”,对此湖南布政使指示:“将杨姓及胡丹廷等,一并拿案惩办,以儆刁顽”。(11)而后,湖南巡抚、布政使又发布札令,再次申明不得私垦官荒,违者严惩不贷,使杨姓族人“稍知敛迹”,(12)又令常德知府对心有不服的杨正渭“严切根究”,且将幕后鼓动之人也“一并拿案究惩”。(13)而且,湖区佃户所获洲土,不得私自买卖,否则“照章将田价追缴入官,并将原佃及买主一并严办”。(14)清政府官垦湖田政策可谓相当严厉,地方精英对洲土的控制权被剥夺殆尽。对此,王闿运也有记曰:光绪九年(1883)四月一日,乘船入湖,遇风停驻洞庭湖南洲,有熊姓官员来访,称“奉委擒南洲王,因留招垦,夺民田人官,岁收二千千之税,前垦荒者皆破家”,后洪秋帆(引者按:试用知县洪锡绶)亦来留用晚餐,席间“皆自道其能,无他语也”。(15)所谓“其能”显系整肃南洲之事。

       此后,清政府对洞庭湖淤洲始终坚持“没为官荒”的政策。光绪二十二年(1896),湖南巡抚颁布谕示:“凡沅江淤土,曾经封禁有案,概属官荒……私行围垦……除由局涂销契券,分别追价入官,提田另佃外,仍各从严治罪”,而且表示要将在南洲招佃中“原业承垦,坐庄领照,蒙捐公举”等项陋习,“一律严革净尽”。(16)光绪二十三年(1897),沅江垦务局会同沅江县府也发布告示:“有私自垦种及砍伐芦柳者……即照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芦荡律,从重治罪;若敢擅卖擅买,照盗卖官田治罪外,仍将契价追缴入官”。(17)同年,沅江县府“褫革”盗卖草尾嘴的窦安敦、王伟人、傅燮枢、刘文蔚等绅衿的功名,对“平日包揽词讼”的增生邓金砺、附生邓卫中实施“看管”。(18)而且,湖南省筹备总局再次声明:“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芦荡者,不计亩数,杖一百、流三千里。”(19)光绪二十四年(1898),湖南省设筹备总局垦务委员,并明确规定湖区“现在未经给照新旧淤洲,无论荒熟,及以后续淤洲地,概归筹备总局缴庄、领照、承管”。(20)是年,沅江垦务局据户部《渔场则例》,称不得“借水占地,私相售卖”,否则“按律严惩”。(21)对一些委身基督教,希图传教士保护,起而争占湖田的绅民,清政府也予以严厉打压。如沅江豪绅王登俊曾声称:“你们官长有上宪作主,我们神甫有主教作主”,甚至说“沅邑小官,何配问案?我堂神甫已带俊分路上控”。(22)对此,地方政府不仅革去其武生资格,“枷号斥革,交族领管”,而且照会驻汉领事转谕各教士“嗣后勿再接买淤洲地土,已买者将契退出,由地方官追价给还”,后又指出“不必问其孰教孰民,果其事理持平,即外国教士干预,亦不必稍为迁就”。(23)可知,光绪年间清政府对地方绅民,不论外籍、土著,还是挟洋自重者,凡私垦卖湖田者一律严打。可以说,其时政府的权威无可阻挡地在湖区淤洲扩展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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