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四明公所案是19世纪末发生在上海的一件大事,它直接导致上海法租界的扩大。对此,相关论著虽有论述,但由于缺乏官方档案资料,对于清政府围绕第二次四明公所案与法国政府之间进行的曲折交涉,迄今缺乏专门探讨,由此对清政府和上海地方当局以及法国政府和英美等列强的态度,均语焉不详,进而产生一些误见。①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利用法国外交文件、英国蓝皮书、台湾所藏总理衙门档案和《清季外交史料》等官方史料,并结合其他相关文献,从近代中外关系史角度,就第二次四明公所案发生的背景与经过、中法之间的交涉、英法之间的矛盾与妥协,以及该案与上海法租界扩界关系等问题做一深入的考察和分析,以期对第二次四明公所案有一个更为准确的认识,并对上海租界史、中法关系史和晚清中外关系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第二次四明公所案的起因、经过及实质 关于第二次四明公所案的起因,已往论著往往认为是停厝于四明公所内的棺柩及掩埋棺柩的义冢妨碍了法租界的卫生。②其实,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第二次四明公所案之所以发生在1898年,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是当时列强瓜分中国势力范围的一个组成部分。 1894-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将中国的衰败和积弱暴露无遗,战后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他们在掠夺租借地、划分势力范围的同时,也纷纷要求创设和扩大租界。甲午战争前,在中国拥有租界的只有英、美、法三个国家。甲午战争后,德国以“干涉还辽”有功向清政府索取报酬,其中一个要求就是在汉口和天津辟有德国专管租界,以满足德国拓展在华商务的需要。清政府为酬谢德国,便同意德国要求,于1895年10月3日和30日分别与德国驻上海总领事和驻天津领事签订《汉口租界合同》及《天津租界合同》,由此德国得到面积达600亩的汉口租界和1034亩的天津租界,成为在中国拥有专管租界的第四个国家。继德国之后,俄国也以“干涉还辽”有功向清政府要求在汉口设立租界。1896年6月2日,俄国驻天津领事德密特(P.A.Dmitrevsky)、署理汉口领事罗日新(P.Rojdestvensky)与湖北汉黄德道瞿廷韶签订《俄国汉口租地条款》,俄国由此获得面积400余亩的租界。紧随其后,与德、俄一起参与“干涉还辽”的法国也向清政府提出在汉口设立租界的要求,在中俄签约的同日,法国驻汉口领事德托美(J.Dautremer)与瞿廷韶签订《法国汉口租地条款》,获得面积187亩的租界,与俄界相邻。日本更是借甲午战争战胜之余威,疯狂在中国开辟租界。1896年10月19日,日本驻华公使林董与总理衙门签订《公立文凭》,日本由此获得在苏州、杭州、沙市、重庆新开的4个通商口岸以及在天津、上海、厦门、汉口等原开4个通商口岸开辟专管租界的权利。这样,在中国辟有专管租界的国家由甲午战争前的3国增至6国,辟有租界的通商口岸由7个增至9个,租界从11个增至19个,正如费成康所说,“甲午战争后的短短5年时间,是外国在华租界激剧增加的年代”。③ 除了要求中国开辟新的专管租界外,已在中国拥有租界的英、美、法等国则寻求扩大上海租界的面积。因公共租界工部局的要求,1896年3月16日,公使团在美国驻华公使田贝(Denby)主持下召开会议,通过决议,拟向总理衙门要求扩大上海公共租界。在这次会议上,法国驻华公使施阿兰(A.Gérard)也借机向公使团提出扩大上海法租界的要求,提出将坐落在黄浦江左岸的董家渡与八仙桥一带并入法租界,徐家汇路亦属于法租界所有,公共租界计划修建的位于赛马场与徐家汇路之间的新马路,在其通向法租界的地方,以及在该赛马场与法租界之间的路段,除与工部局达成协议外,均应被视为法租界所有,声称“法租界包括不同国籍的居民,法租界公董局成员不仅有法国人而且有其他外国人,因此,它所提出的要求如同公共租界工部局的要求那样既有国家利益的考虑,也有公共利益的考虑”。因此,他要求各国公使对上海法租界的扩界给予同样支持。④公使团会议接受了施阿兰的这一诉求,并于3月25日照会总理衙门,表示公使团一致同意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扩界要求。对于总理衙门拒绝公使团的要求,表示“租界的扩大既不公正也不合理”,公使团于11月16日再次召开会议,商议对策,施阿兰态度坚决,坚持迫使清政府接受他们的扩界要求,扬言“赞成租界扩大的理由更充足,我们只能承认,拒绝也很难证明他们是反对扩界的”。最后,公使团接受施阿兰的建议,由公使团团长复照总理衙门,单方面保持他们扩界的权利,声称“外交团成员不能接受中国政府的论点,各国公使保留单独或集体要求扩界的权利”。⑤ 正是在这一国际大背景之下,1897年11月9日,法租界援引是年工部局决定禁止在洋泾滨北边出租的土地范围内安放棺木的规定,召开会议,重新提出四明公所这个老问题,决定在法租界采取类似的措施。会后公董局发出通告,禁止法租界周围停放棺柩,购筑或扩建墓地。该决定得到法国驻上海总领事白藻泰(Bezaure)的赞同和支持。⑥为达到迁柩和扩大租界双重目的,白藻泰认为“是采取行动的时候了”,便于1898年1月6日发布公告,宣布在法租界内禁止停放棺柩,限6个月内迁走四明公所的所有旧棺,此后禁止放入新棺。⑦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法租界当局和白藻泰提出的迁柩与禁止停放棺柩要求,四明公所和上海当局并不像白藻泰及后来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因为落后的国民意识和风俗习惯,“采取一种蛮横无理的态度,拒绝任何让步”。⑧相反,四明公所和上海当局都作出了相当正面的配合和响应。在白藻泰颁布告示时,四明公所寄存的棺柩共计3000余具,根据当时轮船航行章程的规定,轮船不准装运新柩,只能雇佣民船将四明公所的棺柩陆续运回宁波,因“纡道内河,未能迅速”,到7月份发生冲突前已运回2500具,其余不久运清。⑨并且,四明公所在此期间也再没有将新棺存入,而是在褚家桥畔另购空地以厝新棺。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