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2016年不仅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更是“一带一路”战略深入推进的关键之年,随之增加的则是大量的跨境关联交易的增加,其中转移定价问题也将使得关联方企业不得不重视。关联方交易中的转移定价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最终又会影响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各种风险。与时俱进,国家税务总局为应对“一带一路”大背景下的跨境关联交易的数量的日益增加,其监管重点也逐渐转移到此处。结合前文文献综述来看,国内日益增加的跨境关联交易涉税问题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或将全球各国学者及机构的研究方向落脚于此。 同样,全球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在此方面的联合行动也将会越来越多,此处配置的税务工作方面的各项资源也逐渐增加。前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与联合国、G7、OECD等各种国际组织在关联跨境交易中的定价及支付方式合作研发并推进此项行为的规范化。“一带一路”提出后,国税总局加强此项工作的跨国际研究,在2014年,国税总局利用六项测试标准来衡量跨境交易中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各种服务费,以此判断转移定价的合理性及是否需要调整。在2014年国税总局的第146号文《关于对外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通知》,作为规范此类交易行为的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税务机关会对关联跨境交易中大额费用进行摸排及专项抽查。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6号文《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正式推出,标志着在“一带一路”大战略背景下的跨境管理交易税务行动正在加强,也是税务机关落实加入国际“BFPS”计划的一个转折点。 二、文献综述 21世纪以来,各国学者专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尝试利用CPM、PRM、CUP等方法对跨境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研究,着眼点均是集中相关的税负及风险,但各方的研究结果均有所差异。国内学者黄蓉在2013年从税率角度对此进行研究,研究结果发现跨境交易双方(多方)不同的税率会对企业价值产生积极的、重大的影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通过2005~2014年全球合计109个跨境关联交易样本进行分析,研究表明仅不到28%的此类交易可以避免所在国的税务机关的税负控制风险。除此之外,麦肯锡(2014)对此专项研究结果也证实,跨境关联交易的单方或多方仅通过转移定价方案的设计达到避税的效果或较难成功,大多数会因为所在国税务机关的有关财税规定而产生各种不确定性。 综合国内外各种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学者绝大多数都是从交易方转移定价角度进行税务研究,对税务风险的贡献相对不足;国外学者则是集中于交易双方或多方所在国或地区的各种税务协定对转移定价的影响,最终在税负及税务风险平衡问题的研究成果上差异较大,难有一致的研究结论。 总之,当下在国内“一带一路”大背景下,需要采用更多样本及结合最新税收政策对我国跨境关联交易各方的税负问题进行更多研究。因此,本文以交易原则与特别纳税调整为准则,利用归类分析法,结合个案研究法对于国内当下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的跨境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三、“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跨境关联交易涉税处理原则 关联方跨境交易中转移定价确定所要严格遵循的独立交易原则的熟悉与理解,是对此类交易实质分析涉税问题剖析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带一路”大战略下对此类交易进行有关涉税方面的规避处理。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相关解释条例规定,独立交易原则需要关联方在交易过程中,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正常的业务规则来进行交易(参与交易的双方或多方无任何关联关系)。为此,国内企业向其境外的关联方企业在进行各种费用支付的过程中首要遵循的原则即是独立交易原则,否则都可能需要进行各种纳税调整。按照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法的有关规定,涉及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如下具体要求:税务机关可针对境外关联交易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付涉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各种业务在其发生后的10个纳税年度内予以调整,即特别纳税调整。 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境外关联交易费用支付的发生多少及何时发生,完全由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决定,与税务机关并无实质上的联系;不过,为了防止企业发生各种关联境外费用支付中非独立交易的发生,税务机关可限制企业规定期限上报与境外关联企业签署的各种协议合同(或类似的可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核查交易的独立交易原则遵守情况。 虽然在2015年国税局的第16号文仍没有对境外关联费用支付的转移定价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该文明确将此类交易转移定价的质疑权利及其涉及的税收问题归口于相关税务机关。因此,由于法律法规未明确标准,就需要企业在对境外非贸付汇或者关联方交易费用的支付时重视相关的专业定价问题。此类交易能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虽由企业确定,但对其择机审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交易性质的确定)的“自由裁量权”则完全掌握在有关税务机关,无疑会增加企业在此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除了上述关联境外交易的费用支付中涉及的独立交易原则(交易性质的确定)面临税务机关审核外,此类交易涉及的货币金额(交易数量)的确定也面临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也是涉税风险的另一体现。根据目前相关转移定价的规定,正常贸易门槛是不超过两亿元人民币、非贸易项门槛是四千万人民币,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对交易定价的判定有明确的标准。不过随着2015年国税局第16号文的公告,对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的费用支付门槛却没有明确的金额标准。正常来说,税务机关在考虑企业此类交易中涉及交易性质(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和交易数量标准(费用支付的最高门槛)中两点同时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则会启动相关调查程序。换个角度来说,两者在没有同时引起税务机关质疑的情况下,则触发的涉税风险往往会偏小。当下,地方税务机关在16号文公告后大多数强制要求企业提前报备与此类交易相关的各种资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相关额外的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支出。总体而言,税务机关对交易数量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