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升级,双SPV(特殊目的载体)结构资产证券化产品浮现市场,相对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这类产品在参与主体与架构搭建方面更为复杂。本文以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为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等规定,解析双SPV结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形式丰富,信托受益权是基础资产的形式之一。现以“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摘自《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计划说明书》),分析相关法律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交易结构 浦发银行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将15亿元人民币委托给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海印资金信托,SPV1),向海印股份发放信托贷款,浦发银行拥有信托受益权,海印股份则以旗下运营管理的14家商业物业整租合同项下的商业物业特定期间经营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给海印资金信托,并承诺以14家商业物业的租金及其他收入作为信托贷款的还款来源。 贷款发放后,浦发银行为优化信贷结构,以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委托中信建投证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海印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2),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募集资金,该专项计划设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在该专项计划中,信托受益权只是形式上的基础资产,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底层资产实际为海印股份旗下14家物业未来的收益权。由于基础资产需要能产生稳定、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而商业物业对外出租在承租对象与租金收益上均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将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同时以物业租金作为担保,可以使基础资产更为稳定。 (二)会计处理 “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采取信托计划与资产支持计划双SPV结构,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海印股份 (1)海印股份取得信托贷款(假设不考虑实际利率与摊余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本金 (2)取得租金收益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利息 (4)向海印资金信托(SPV1)偿还本金及利息 借:长期借款——本金 ——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2.海印资金信托(SPV1) (1)取得浦发银行的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信托 (2)发放贷款 贷:银行存款 (3)取得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4)支付信托计划相关费用 借:营业费用(受托费报酬、托管费等) 贷: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 借: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 贷:银行存款 (5)结转本年利润(分录略),向海印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2)分配收益 借:本年利润 贷:未分配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受益人收益 借:应付受益人收益 贷:银行存款 (6)贷款本金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 (7)向海印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2)偿付本金 借:实收信托 贷:银行存款 3.浦发银行 (1)向信托计划发放贷款 贷:银行存款 (2)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海印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2),假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即实现真实出表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 4.海印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2) (1)成立专项计划收到募集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2)购买基础资产,即信托受益权 借:贷款(基础资产) 贷:银行存款 (3)收到海印资金信托(SPV1)转付的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4)支付专项计划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等 借:营业费用 贷: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 借: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 贷:银行存款 (5)结转本年利润(分录略),期末支付投资者利息 借:本年利润 贷:未分配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受益人收益——优先级受益人 借:应付受益人收益——优先级受益人 贷:银行存款 (6)收到海印资金信托(SPV1)转付的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 (7)专项计划结束,归还投资者本金(清算环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