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这是继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经过收集各个基层局的调研,响应旅游业纳税人的呼声,从旅游业行业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明晰了旅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征管规定,便利旅游业纳税人实际操作。笔者结合上述文件,对旅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结合具体例子进行实务解析,希望有助于旅游业纳税人的正确理解和政策执行。 一、纳税人及计税方法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也能够申请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但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按规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旅游业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征收率为3%。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1]某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承接了一项国内旅游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0.3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那么: 当月销售额=10.3÷(1+3%)=1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3%=0.3(万元) 二、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等六个项目的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计算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的销售额时,可扣除的项目只能是上述列举的六项内容,其他替旅客购买的水、物品的费用不允许差额扣除。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也就是说,按照政策规定,旅游企业从事旅游服务,可扣除的费用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向委托方收取的其他非上述性质的费用,如替旅客购买的水、物品的费用不得从旅游服务总收入中扣除。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六项差额扣除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其实,上述规定延续了《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政策,同时增加了境外旅游“签证费”扣除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候,专用发票金额中不得包含按规定扣除的项目金额。也就是说,上述六项扣除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2]A企业是从事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2016年12月共取得境内和境外的旅游收入合计169万元。帮旅客支付了住宿费21万元、餐饮费10万元、交通费12万元、门票费10万元、境外旅游签证费3万元,并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团费7万元,帮旅客买饮料支付了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