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下称《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 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是现实难题 一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体量庞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政府公共财力达到史无前例的规模。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持续增加,从而形成了数额巨大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对这些政府资产进行核算,再通过会计报告反映政府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和管理公共资产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这是政府会计核算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会计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是没有现成的经验。企业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都是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制定政府会计的《公共基础设施准则》无法直接借鉴企业对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会计标准。 三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情况复杂。从纵向的管理链条看,既有大类公共基础设施的主管部门,又有公共基础设施细分类别的分管部门,还有直接的管理维护单位。在直接的管理维护单位中,既有行政事业单位,也有接受政府委托的受托管理企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本身,有的也与政府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政府单位管理的文化文物资产等有交集。这些,都给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主体和会计核算对象带来困难。 四是核算的历史欠账多。由于我国大多数公共基础设施一直没有核算,累积尚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数量、金额庞大。在这些尚未核算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中,近些年投入使用的还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成本资料,也有不少早期投入使用的历史成本资料已经部分缺失,有些甚至由于历史久远根本找不到历史成本资料。这给核算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确定入账成本带来困难。 填补了政府会计核算空白 一是充实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过去除了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设置了一个资产科目外,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并没有针对性的会计标准。这次财政部发布《公共基础设施准则》,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会计核算和报告奠定了规范基础,充实了政府会计准则标准体系。 二是推动政府会计填补资产核算的空白。由于没有针对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详细规范,过去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绝大多数都没有记账。而《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出台,针对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复杂情况做了比较细致、全面的规定。如果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从2018年起对其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核算,就填补了我国政府会计核算中这一空白。 三是为编报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公共基础设施提供真实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发布及据此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记账,就可以使得公共基础设施的真实数据在会计账簿中反映,并依据账户数据编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公共基础设施栏目。 四是为政府单位绩效管理的准确依据提供了前提条件。《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出台及以此为依据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恰恰为将来管理单位区分公共服务的费用成本与单位自身运行的费用成本核算打下基础,为精准地进行政府单位绩效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 准则凸显三大亮点 一是对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主体单位进行准确定位。《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将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主体定位在管理维护单位,既体现了“谁管理,谁核算,谁报告”的原则,又将公共资金使用核算与相应的管理资产核算结合起来,使得政府单位会计的预算会计核算与财务会计核算在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中得到统一。 二是对多单位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提出了记账主体及记账对象选定原则。《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特别规定,对于多个单位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由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单位作为核算主体;对于多个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各个单位对本单位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部分进行核算。 三是创新了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方法。某些线状网络型公共基础设施,具有长久使用、通过局部更新维持整体运行的特征。《公共基础设施准则》针对具有这种特征的公共基础设施,规定在保持其性能永久维持的前提下不计提折旧。这就意味着,对符合这种特征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不改变其使用功能前提下,账面价值保持其历史成本不变,维持设施性能的局部更新支出,都计入当期费用而不是计入设施账面成本。这种资产计量方法,是针对公共基础设施特点而采用的一种创新的资本性资产后续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