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社会的稳定性问题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政治哲学研究中心,国际中国哲学与比较哲学研究中心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正义社会的稳定性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重大问题,也是使得罗尔斯从《正义论》中的整全性学说向政治自由主义转向的关键所在。对于政治稳定性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中,前后提出了两种关于稳定性的论证。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道德的稳定性即正义感这一维度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核心的社会基本结构能够得到道德心理学意义上的正义感的稳定支持;然而,当他意识到现代民主社会理性多元的事实之后,在继续坚持道德正义感作为正义社会正义原则的稳定性必要条件之外,提出和论证了重叠共识作为正义社会稳定性支持的关键因素之一。他认为重叠共识并非是临时协议,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核心的重叠共识能够是稳定而持久的,从而完成了他的正义理论的论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7)03-0019-11

       正义社会的稳定性(Stability)或称政治稳定性是罗尔斯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也是使得罗尔斯从整全性(comprehensive)的政治、道德学说向单纯的政治哲学转换的关键问题所在。然而,这也是在罗尔斯研究中相对被人所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罗尔斯在他的前后两部重要著作《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中以相当的篇幅讨论了正义社会的稳定性问题,为了阐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探讨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不同处理。

       一、《正义论》中对稳定性问题的考虑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几乎用了三分之一的篇幅来处理正义社会的稳定性问题,在他看来,建构一个能够长治久安的真正正义的社会,是正义理论的目的所在。通过原初状态的设置以及正义原则的选择,建构一个以正义原则为灵魂的正义社会,还必须要回答,这样一个正义的社会能够稳定存在下去吗?在罗尔斯看来,如果我们所建构的正义社会只是一个短暂的、在一代或几代人手中就可能因内在的原因而垮掉的社会,那就没有什么意义。罗尔斯认为,他的公平正义理论分为这样两个部分:在第一阶段,制定出一种无政治立场(但当然是道德)的适合于社会基本结构的观念,第二阶段则是公平正义是否足够稳定的问题。如果不能如此,那么,就不是一种令人满意的政治正义观念,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加以修正。①从罗尔斯的这一论述来看,稳定性问题如果不能有说服力,他的理论也就没有证成。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导论”中,罗尔斯指出,他在《正义论》中的稳定性策略有严重问题。正因为如此,罗尔斯才转向政治自由主义,即重新塑造了他的理论。

       一般而言,“稳定性”这一概念所讨论的是政治制度(秩序)的稳定性,它是政治制度的一个属性。当代政治哲学中,李普塞特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稳定性的一个说法可以作为代表,他说:“自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政治民主没有中断而持续,超过25年没有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反对民主的‘游戏规则’。”②一个“稳定的”民主制的特征就是能够长时间(长期)持续平稳地履行民主制度的功能而不致中断。如果是其他社会制度的稳定性,也应当具有同样的性质。③然而,罗尔斯对稳定性的讨论则不是直接从制度本身开始的,他的进路是从观念的稳定性到社会制度的稳定性,即从道德观念的稳定性来探讨政治社会的稳定性。罗尔斯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由公开的正义观念来调节的。这样一个良秩社会能够持久,也说明它的正义观念是稳定的。罗尔斯说:“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一个正义观念,假如它倾向于产生的正义感较之另一个正义观念更强烈,更能制服破坏性倾向,并且它所容许的制度产生着更弱的不公正行动的冲动和诱惑,它就比后者具有更大的稳定性。”④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制度决定社会的秩序,因此,当一种社会基本制度为正义原则所确立时,那也就意味着这个社会是良秩的社会。而良秩社会能够持久,在于参与这一社会生活的人们在这种制度之下所形成的正义感。这种正义感越强烈,维护这一制度的欲望也就越强烈,并且,越持久,其制度也越持久。当然,罗尔斯所理解的正义制度的稳定性或政治稳定性并非意味着没有改革或变革的可能,而是说一个正义的社会如何长治久安。在罗尔斯这里,政治制度的稳定性是以正义感的稳定性为前提的。即如果在这一制度之下,人们的正义感是强烈而持久的,那么,这一制度就能够是稳定而持久的。因此,罗尔斯并非就制度本身的稳定性来探讨,而是把制度稳定性的根由放在人们的道德观念或道德能力上。因此,罗尔斯改变了探讨的方向,即一种正义制度的稳定性在于公民稳定而强有力的正义感。

       我们知道,罗尔斯对于道德人的理解主要是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的能力和自我善观念的能力。那么,我们怎么能够获得我们的正义感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要理解罗尔斯理论的结构,在他那里,有着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是理论预设,是一种虚拟的状态,是他的建构主义理论的出发点。其次才是一层层掀开无知之幕而进入宪法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环节,即进入“现实乌托邦”的理想社会的环节。在原初状态里,为未来社会确立社会正义原则的代表本身就是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的正常人;而在进入理想社会这一阶段,则面临着如何培养具有两种道德能力的公民的基本问题。罗尔斯在这方面,有着类似于柏拉图的观点。柏拉图认为,只有在正义的制度下,我们才可找到正义之士,而在非正义的制度之下,正义之士是非常稀少的。罗尔斯认为,在一个良秩社会里,或在一个接近正义状态的社会里,“由于这样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公正的,由于从社会公共的正义观念来看所有这一切安排都十分稳定,这个社会的成员将普遍具有那种恰当的正义感,并且都希望看到他们的制度的巩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代表性的成员将发现他希望其他人也具有那些基本德性,特别是具有一种正义感。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是和正当的约束性条件一致的,同时他必然会要求其他人也接受这些限制”⑤。罗尔斯的理论进路首先是正义原则的选择及其制度的建构,然后才是从个人的道德感上来论证正义感产生的必然性。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感与正义的基本制度具有内在关联。罗尔斯说:在他的理论“第一部分中,当事人的目标是选择出最好的原则,这些原则能够保证他们所代表的这些人的善以及他们的切身利益,而不管具体的心理因素。只是当暂时地掌握了正义原则之后,在第二部分,当事人才会考虑稳定性问题。他们现在开始思考具体的心理问题,开始检查在正义制度下成长起来的这些人是否发展出充分坚定的正义感”⑥。而他的正义感理论有着一个个体道德的发展论的理论模式,即其产生可以得到道德发展、道德学习和道德心理学的支持。个人道德有一个从权威道德阶段、进而团体道德阶段,再进到原则道德的阶段。罗尔斯的社团道德所设想的社团,多少有着罗尔斯所设想的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而存在的意蕴。他认为社团是一个合作系统,因而社团道德有着合作道德的特征:正义、公平、忠诚、信任与正直等。在罗尔斯看来,社团道德有着自然演进至原则道德的可能,即一个有着社团道德的人,应当具有对正义原则的理解力,并且,社团道德会自然地导致对正义标准的认知与把握。在罗尔斯的理论意义上,也就是当人们经历了前两个阶段的道德发展,也就必然可以认可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并且产生相应的正义感。正义感使我们接受和维护正义的制度安排,以及为建立正义制度、改革当前制度或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安排的努力。或者说,为了把正义原则付诸实践,在一步步解除无知之幕而进入现实社会、在立宪阶段和司法层面,以及其他的制度建构层面,有着正义感的人们就会在道德情感上认同正义原则,并以正义原则来指导。应当看到,罗尔斯的这个道德情感发展论吸收了皮亚杰以及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的学说,尤其是对于权威道德的描述,是皮亚杰与柯尔伯格式的。而在社团道德与原则道德方面,则体现了罗尔斯自己的理论特色。从这样一种道德发展阶段论来看,罗尔斯的正义感理论,又少不了道德发展的前提,并且认为社团中所形成的正义、公平以及友爱的观念对于正义制度之下的正义感都是不可或缺的道德资源。从现实来看,完全公正而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理想,当人们了解了这种社会的充分知识内容,就有实现这种理想的愿望。换言之,正义感可以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通过对原则的认同而产生。罗尔斯说:“正义原则的内容、它们产生的方式以及道德发展的阶段,表明了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这样一种解释如何可能。”⑦从这里可知,他的正义感理论并不完全像柏拉图,罗尔斯既强调对于正义原则的认知与正义感生成的关系,同时也强调个人的道德基础与前提。当然,如果真正进入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无疑正义感就是在制度之下形成与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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