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规范的话语形式及其“规范性”问题

作 者:
李晔 

作者简介:
李晔,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哲学分析

内容提要:

伦理规范可以在社会事实和话语形式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说明。通常认为事实、事态、事件以及关于它们的描述性命题不具有规范性作用,伦理规范话语形式的规范性力量来自规范语句所表达的规范性命题,规范语句、命题的规范性用法和作用,以规则体系的制度性地位以及规范性话语约定俗成的意义或“普遍化了的”含义为基础。这提供了关于伦理规范话语形式与道德行动之间关联性的一种说明,解释了伦理规范的“规范性”特征,回答了“规范性”问题。但在现代世界中,这还不能回答伦理规范的合理性、证成性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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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7)02-0093-12

       伦理规范这样的事物看起来发挥着引导道德行动的作用,通常被认为具有“规范性”特征或属性,但这种说法是不明确的。这里的“伦理规范”是作为社会事实还是作为话语形式,规范性是伦理规范作为事实的属性,还是作为规范语句或言语行为的属性,抑或是道德主张、规范语句所表达的规范性命题的属性?也就是说,伦理规范所具有的规范性特征或属性是来源于其话语形式,还是在于其作为制度性事实;在话语形式中,是来源于规范语句、命题还是言语行为,这是对伦理规范及其“规范性”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事态、事件本身,以及关于此类事物的描述性命题,难以具有指令性功能或规范性力量,对此已有大量的讨论。如果伦理规范不是因为其作为社会事实或是关于事实的描述性命题而具有规范性力量和属性,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伦理规范的话语形式,作为指令的规范语句,以及它们所表述的规范性命题,又怎么能够具有指导人类行动的指令性功能或规范性属性和力量?

       一、伦理规范的两个层面:话语形式与社会事实

       “伦理规范”这一术语,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有两种最基本的理解和用法:一种是指引导行动的命令或指令性话语、规范性语句等。在这一意义上,一个规范通过规范语句进行表达,具有一个规范性命题作为内容,以语句、命题的形式存在、被表达、被思维和发挥作用。另一种是指某种社会存在,在一个社会群体中通行的规则或标准体系。在这一意义上,一个规范的有效性意味着它的“存在”或“正起作用”。这相当于说,在一个社会群体中,规范指令构成的某种规则体系,起着指导人们行动的指令性作用,这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事实或对事实的描述。

       黑尔(Richard Mervyn Hare)曾说:“伦理学乃是对道德语言的一种逻辑研究。”①他认为道德语言属于“规定语言”一类,“行为之所以能以独特的方式展示道德原则,其原因在于,道德原则的作用就是指导行为”②。那么,“道德原则”和“道德语言”之间是什么关系?黑尔认为,人类使用道德语言的用意在于进行道德判断,而进行道德判断的基本前提是某种特定的标准或原则,这些原则、标准或规范都是在人类世代更迭中历史地形成和固定下来的,因其“既定性”而被视为事实性的,也就获得了某种事实的真理性。在某种意义上,黑尔区分了标准和规范性语句、命题,这里的“原则”相当于事实性的标准、规范。既定事实怎么指导行为?更明确、简单地说,作为道德判断前提的标准或规范是既定的事实或对事实的描述(“是”),而结论是关于“对错”和“应该不应该”的道德判断(“应当”)。这就一方面涉及从“是”到“应当”的推理问题,另一方面涉及事实性事物怎么具有道德判断和行动的动机力量,也就是说明事实性的规范怎么能够具有“规范性”特征和力量的问题。黑尔说的被行为所“展示”的“道德原则”,属于在实践中所显示出来的有规律性的事物,通过对行为的观察来获得,这样的原则(规范)就包括一定的社会事实,或者更准确地说,通过社会事实表现出来,这是道德原则的描述性用法。而他所说的“道德原则的作用就是指导行为,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这时的“道德原则”就显示为规定性话语或指令性语句,这时的道德原则(规范)是规范性用法。黑尔这里所说的“原则(或规范)”可以被理解为分别是在“话语形式”和“社会事实”两个不同的层面上而言的,而他没有进行区分,或者没有意识到这是不同的。这种含糊导致:他一方面认为“道德原则”与“道德语言”是一回事,道德原则就是话语层面的“指令”或“祈使句”;另一方面,他又说这些原则是历史更迭中事实性的存在。

       这种含糊其辞由来已久,我们一直以两种不同方式考察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一种是以外在观察者的身份,即从人类学或者社会学的角度,将它们看成是正在或已经形成的伦理道德系统,或者行为规则体系,它们会因社会、文化甚至群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人们有时称这种方式为“描述性观点”;另一种是作为道德活动的行动者,从道德实践的内部看待道德,这是从第一人称而不是从第三人称的立场来看待,这时,道德规范似乎成了那种可以应用于自己以及处于相同地位的任何其他人的原则,被视为可以遵守或不遵守的行为指导,并且对处于类似情境中的行动者都起指导作用,这种观点经常被称为“道德的规范性观点”。③在第一种方式中,伦理道德规范是作为可以用人类学和社会学方法描述的社会事实或制度性事实来对待的,伦理规范是一种社会历史地“存在着的”事物;而在第二种方式中,伦理道德规范是作为规范性判断或指令而起作用的。如果这是对同一个伦理规范的两种考察方式,问题就在于,作为人类学或社会学视野中可描述的社会历史性地存在的规范,作为某种事实,以及对事实进行描述的描述性命题,如何对于行动者具有激发动机或规范约束的力量,从而指导人的行动?而作为指令性原则或话语性命令的伦理规范,又如何能够“存在”,外在于行动者,并具有客观性和社会历史性?换言之,伦理规范两个层面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根据以上对伦理规范的理解,对于作为话语形式的伦理规范,需要显示或满足特定的双重性要求,它似乎既要关涉世界中的客观事实,又要关涉导致行动的主观态度。道德事实或伦理规范往往被看作具有某种“规范性”、“属性”,规范性事实和属性常常被看作是“规定性的”、“行动引导的”或“权威的”,这样就产生了如何理解和说明这种看起来很不同寻常的事实或属性的“规范性问题”(科斯格尔语)。比如,麦凯(John L.Machie)认为,道德事实或价值如果存在的话,就不得不需要负载着一种与道德动机和理由的“怪异”联系,“这在于它们不得不本质上是指引行为、激发行为的”。④按照麦凯所说的,客观道德价值具有一种自动地影响我们意志的力量,也就是“客观的内在规定性”。一种道德事实或属性,它们总是构成或带来一种完成责任的动机。麦凯的主张是,作为“事实”自身不能提供这种动机。

       麦凯诉诸日常的道德话语和道德词汇。我们一般认为,道德责任既是“客观的”又是“内在地规定的”,但没有什么东西实际上具有这一性质,因为我们不能有关于如何能够知道这种客观内在规定性的合理解释。由此,麦凯得出道德价值或属性、责任并不存在的结论。麦凯实际上提出的是道德话语两种类型用法或两个层面之间的关联性问题,事实本身或对事实的描述,怎么能有规范性的力量?麦凯没有在道德话语的层面分析规范语句和用法,也没有探讨规范性的来源是在于事实、价值,还是言语行为、语句、命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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