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主权”与传统藩属体系的解体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清涛,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编辑。北京 100005

原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内容提要:

文章追溯了“宗主权”一词中文翻译的出现过程,指出该词是伴随着日本国际法著述的引入,出现于清末,进而认为中国传统藩属体系与近代西方国际法宗主国—属国关系体制不同,后者代表了当时国际社会强势规则,清朝传统藩属体系在进入国际社会时,不得不受其挑战而进行调适。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清朝对“宗主权”认识迟钝、国力衰弱、列强侵占等因素,无法最终依据当时西方国际法规范对与越南、朝鲜等国的传统藩属关系进行重新确立,而传统藩属体系逐渐被解体。当“宗主权”、“宗主国”等词语进入中文成为固定的术语时,后世学人开始用这些词语重新书写历史,由此产生了“宗藩关系”等词语。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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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学界已经非常习惯用“宗藩关系”、“宗藩体制”来指称古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区传统的关系和制度,以致于这些词在此意义上给人感觉是源自传统的词语。然而李大龙先生率先指出“宗藩”一词并非古代用来指称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的词语。通过检索,他发现古代汉语中“宗藩”一词仅仅是指皇家宗室受封诸王,从未用于周边国家和地区,并认为用该词描述传统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并不准确,不能反映该传统关系的特点,因而建议使用“藩属关系”,因“藩属”一词正是用于指称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传统词语。①这一工作很有意义,让我们知道“宗藩关系”一词貌似古老,但实际却并非源自传统。

       然而,“宗藩关系”一词又是如何来的呢?什么时候出现的呢?这是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就目前所见,20世纪30年代邵循正先生《中法越南关系始末》②中已经使用“宗藩关系”指中国与越南的传统关系。该书“绪论”(下)标题即为“中国之宗藩关系问题”,该部分文中说“法国既觊觎北圻,乃谋先破坏中越之宗藩关系。法国之说者异口同声,摈斥中国在越南之宗主权”。综观该书,“宗藩关系”一词实际上是在西方“宗主国”、“宗主权”、“保护国”等词语与传统汉语中的藩属、属国等词语一并混合的语境中使用的,力图确认中国与周边国家传统“宗藩关系”并非有名无实。由此可以推想,“宗藩关系”大概是受到西方“宗主权”、“宗主国”词语及概念的影响后,与传统的“藩属”合成的一个词。因为在这些西方词语传入之前,清朝周边国家一般被称为藩属或属国、属邦,而清朝一方被称为“上国”,没有一个表述双边关系的词语,当然“关系”本身这样一种表述也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宗藩关系”一词,显然值得从合成词的角度去探求。另外,是否存在人们逐渐忘记宗藩一词的传统本义,而将其径直用于指代越南、朝鲜等藩属国的问题?至少在邵循正先生《中法越南关系始末》一书中,除了在指称清朝与越南的双边关系中使用“宗藩关系”一词外,并没有出现单称越南为“宗藩”的情况。

       笔者曾经检索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一些有关中外交涉的文献,未见“宗藩关系”这样的表述。一方面是传统词语里“宗藩”本身指获得分封的皇室藩王,深受传统文化浸染的19世纪的士人断不会用其指称与属国的关系;另一方面,“宗藩关系”如是一个合成词,要合成这样一个词,前提条件是“宗主国”、“宗主权”词语翻译的出现,然后才会与传统的藩属、属国等词合成为“宗藩关系”。此外,表达双边关系的语言习惯也要出现,这是现代汉语的习惯。因此,追溯“宗主权”、“宗主国”词语的出现,对理解“宗藩关系”一词的产生背景,以及近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外交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宗主权”、“宗主国”见于中文翻译的过程

       在探讨“宗主国”、“宗主权”概念时,有些相关概念需要分辨。首先宗主权(suzerainty)、属国等概念并不是源于西方社会的传统词语。西方中世纪封建制度中,君主或领主所封授的对其有义务契约关系的封建主被称为vassal,但vassal并没有国家的意思,仅是指封建领主实体。③随着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体系形成及其在全世界的扩张,西方国家在建立自身殖民地体系并同时对一些传统帝国进行肢解时,才产生了宗主国、属国、保护国这些概念。一些国家尤其是帝国构成结构中作为下属的一些地方政权实体被称为vassal state。该词可以对应翻译为属国或藩属,取传统的vassal加国家政权。与此相对,拥有vassal state的这些国家便称为宗主国(suzerain state),其对属国之权被称为宗主权(suzerainty)。英语宗主权一词起源于法语,最早见于19世纪早期。④也有人指出该词最早是在指涉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其下属国家的权利关系时被使用的。⑤此外,还有一些词语用来指国与国之间的这种类似关系,即保护国(protectorate)。保护国的概念在国际法上更明确,从词义就能体现双方的关系,即一国受到另一国保护。因此,在近代的国际法著述中,这些概念一般都会在阐述完全主权国家之外的半主权或部分主权国家时被提及,有时候宗主国与保护国相对,有时候与藩属国相对。另外,还有朝贡国(tributary)一词,因其体现的法律意义较少,在国际法话语中更少被提及。

       1864年,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⑥刊印发行,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完整翻译的国际法著作。在《万国公法》有关国家自主之权不同情况的分类各节中,有涉及属国、藩属、保护等内容,但并未出现“宗主国”、“宗主权”、“保护国”的翻译。如:

       “释半主之义”节:以是观之,以阿尼自主之权,较之戈拉告相去远矣。盖戈拉告虽凭奥、普、俄三国之保护,犹依盟约,为自主、自立,得谨守局外之国,犹可谓全然自主也。而以阿尼诸岛,虽云合为一国,自主、自立,凭大英保护。然不但依盟约章程与护之之国相附,且其定法亦必请示于英,则其自主之权行于内外者,皆有所减。

       “进贡藩属所存主权”节:进贡之国并藩邦,公法就其所存主权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

       《万国公法》的翻译首创了很多法律概念,如主权等,然而书中虽然有“保护”等国际法内容的阐述,但并没有径直翻译出“保护国”一词;有关于属国的权利及其与上国之间关系的阐述,但没有“宗主国”、“宗主权”的专有名词翻译。笔者对照了惠顿的英文原著,⑦确有“宗主国”、“宗主权”的出现,只是译者可能因汉语中没有对应的词来翻译而选择了灵活的译法。如“释半主之义”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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