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提到要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这一新政,是中央在大力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为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降低税赋负担、消除科研人员对研发经费的顾虑而推出的重要税收举措。虽然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这一政策还未出台具体的文件予以落实,但是企业如何用好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做好充分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准备工作,却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2016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等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现行税法规定,研发费用是指因开发新的产品或者无形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可以在纳税前加计扣除。为了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规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对加计扣除做出具体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加计扣除或分期摊销。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开发无形资产包括研究和开发阶段,都要通过“研发支出”账户核算。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计入费用化支出,通过科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核算,待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发生额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开发阶段的支出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核算,待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符合条件的发生额转入相关无形资产成本。 [案例1]某软件公司开发一项新技术,2015年8月底完成了研究阶段,研发费用共计100万元,并从9月初开始了开发阶段的工作,发生研发费用150万元,开发阶段的投入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2015年末,该项技术可投入使用,2015年度该公司利润总额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一)会计处理 (1)2015年8月1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2015年8月1日将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1 000 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 000 000 (3)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的支出: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4)2015年12月31日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 500 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 500 000 (二)税务处理 (1)研究开发费用中不能资本化的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依据现有的政策,应纳税所得额还要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因此该公司201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350万元(500-100×150%),所得税为87.5万元(350×25%)。 借:所得税费用 87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75 000 (2)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50%,在以后年度内平均摊销。 如果响应国家政策,以后加计扣除比率变为75%,那么应交所得税为81.25万元(325×25%),比之前少交税6.25万元。未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力度变大,企业应该加大研发投入,用好政府鼓励创新优惠政策。 用好新政,企业应做四方面准备 要用好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这一新政,企业需要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 (一)做好研发支出预算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因加计扣除造成的企业应纳税额为负数,可以在以后年度弥补,最长弥补期限为五年,这意味着无论企业在纳税年度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利用此政策,下面用案例做一个税收筹划。 [案例2]2017年初,某企业研发部准备开发一种新软件,开发时间为两年,在研究开发阶段,预计费用化支出1 000万元,并预计该软件在投入使用时2019年的利润为700万元,2020年所获利润为1 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两年的预算分配方案: 方案一:2019年费用化支出计划500万元,2020年费用化支出计划500万元。 方案二:2019年费用化支出计划300万元,2020年费用化支出计划700万元。 根据方案一,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0-500×150%=-50<0,因此,亏损额留到下一年弥补,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500×150%-50=700(万元),该企业第二年度应交税700×25%=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