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1 G.A.柯亨在《自我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等作品中,以其对“自我所有权”及其原则的挖掘、分析,有效地批判了自由至上主义的正义观,推出了他的平等主义正义观,赢得了“平等主义的良心”的美誉。(Sypnowich,p.1)但在将“自我所有权”及其原则应用于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时,却存在不少理论上的失察。本文将对这一失察进行分析。 一、柯亨的一个论断:马克思主义不自觉地接受了自我所有权观念,甚或自我所有权原则 柯亨的自我所有权原则指的是:“每一个人对其自身及其能力,具有完全的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因此,在没有立约的情况下,他没有义务向他人提供任何服务和产品”。(Cohen,1995, p.12)主张自我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坚持自我所有权原则,只有主张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才是坚持自我所有权原则。自我所有权命题与自我所有权原则含义相同,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指的是将自我所有权命题作为理论的出发点和指导性原则。 柯亨对“自我所有权原则”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自我所有权原则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cf.ibid.,p.116),是自由至上主义者共同持守的原则,是信奉平等主义的正义观所要拒斥的原则,也本是马克思主义者所要拒斥的原则。但他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在批判与拒斥“自我所有权原则”上还不够彻底,尚存在“自我所有权”的残留。(cf.ibid.,pp.67-68)他的理据有以下两点: (一)马克思主义者在批判资本主义剥削时,不仅没有拒斥自我所有权,而且还建立在对某种自我所有权原则的认可之上 柯亨致力于论证马克思主义理解的剥削与自我所有权(包括自我所有权原则)的关系,仅在《自我所有权、自由和平等》一书就以三章(第5、6、8章)的篇幅加以论述。他先在该书的第5章从生产资料的分配方面论述了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性,接着在第6章从产品分配的角度论述了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性,最后在第8章以生产-分配(综合第5、6章)的角度,论述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和马克思对自我所有权的依赖。(cf.Cohen,1995,pp.16-17,197-198) 首先,柯亨在《自我所有权、自由和平等》一书的第5章中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论述没有拒斥和批判自我所有权观念,甚至是自我所有权原则,未能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划清界限。在柯亨看来,关于剥削,马克思主义者通常认为工人遭受剥削是由于工人被剥夺了用来生产的物质资源,从而被迫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这种关于剥削的诠释会导致认为剥削的根源是外部资源的分配不公。按照这样的理解方式,剥削的解决就只能落在对外部资源的支配上,而没有必要拒斥自我所有权。(cf.ibid.,pp.119-120)但柯亨认为,这样的一种关于剥削的解释方式,可以解释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和那些通过巧取豪夺的情形,却难以解释那种在“出身清白的资本主义关系”背景中产生的剥削。(ibid.,p.121,161)在他看来,即使是生产资源平等分配,也会产生马克思意义上的剥削。因为即使生产资料是平等地分配,但由于保留着自我所有权,人们的才能和甘冒危险的时机和程度不同,也会产生财富上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就会使某些人能够雇用他人,雇用的条件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会是剥削性的”。(ibid.,p.121)但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不会把这种情况看成剥削,而马克思主义者却必须看成剥削。(cf.ibid.)因而,柯亨认为,“要想阻止他们所说的剥削产生,只是外部资源的初始的平等分配是不够的”(ibid.),不能把批判仅仅停留在对外部生产性资源的占有的不公上,而必须推进到对自我所有权命题的拒斥与批判上。因此,马克思主义者要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进行到底,如果只是在外部生产性资源上寻求解决剥削问题,这是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解决路径,马克思主义者必须与其划清界限。 其次,柯亨在《自我所有权、自由和平等》一书的第6章中论证: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剥削的论述是建立在某种自我所有权的观念之上,甚至是某种自我所有权原则之上。对于柯亨来说,说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剥削的论述是建立在自我所有权观念之上与认为是建立在自我所有权原则之上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问题,因为自我所有权观念与自我所有权原则在柯亨看来就是相关但又不同的问题。因此,柯亨才有如此申明: 我并不是说,任何认为某些工人受到剥削的人、甚至说任何认为工人在整体上受到剥削的人都必须肯定自我所有权原则。相反,我说的是两件事:第一,正如我在第二节里已经论证的,马克思主义者实际上是把剥削指控建立在某种自我所有权观念之上;第二,正如我现在要论证的,如果人们像马克思主义者那样把对劳动时间本身——在其完全一般的形式上——的占有当作一种不正义的范式,那么他就不可能避免要肯定某种诸如自我所有权原则的东西。(ibid.,p.149) 如柯亨的表述,他在关于马克思主义者批判资本主义剥削与自我所有权的关系上的确不是只做出一个论断,而是做出了两个论断:一个论断是试图论证马克思主义者对剥削的论述依据了自我所有权观念,即“剥削”论断是依据“自我所有权”观念;另一个论断是试图论证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论述依据了自我所有权原则,即认为“剥削”是不正义的、是依据了自我所有权原则。考虑到后一论断是前一论断的更进一步推进,且柯亨论证前者的理据强于论证后者的理据,笔者把柯亨关于前一论断的论证称之为“弱论断、强论证”(简称为“弱论断”),把关于后一论断的论证称为“强论断、弱论证”(简称为“强论断”)。但是,考虑到“强论断”成立,则“弱论断”也成立,以及较为强烈的论证诉求是落在“强论断”上,柯亨所谓的“两件事”也可以视为一件事: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剥削的论述建立在某种自我所有权观念之上,甚至是某种“自我所有权原则”之上。其论证策略是:进一步,论证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论述肯定了“某种诸如自我所有权原则的东西”;退一步,论证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论述默认了“自我所有权”的观念。即“弱论断”是其保底论证。 通过柯亨的论证可以发现他关于剥削的“弱论断”和“强论断”的逻辑推演的脉络。以下是对其“弱论断”与“强论断”的一个简要的梳理。 “弱论断”的逻辑推演:(1)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资产阶级剥削是“盗窃”“抢劫”“掠夺”;(2)说“盗窃”“抢劫”“掠夺”必定是说资产阶级获取了本来不属于他的东西,即侵犯了别人(无产阶级)的自我所有权;(3)剥削意味着侵犯了别人(无产阶级)的自我所有权;(4)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剥削的论述是建立在某种自我所有权观念之上。(Cohen,1983,pp.440-445)柯亨的这一论证看似“强论证”,似乎无懈可击,但也并不尽然。就这个论证来看,(1)属于不可辩驳的事实,(2)也基本可以被接受,它大致合乎人们的常识与马克思主义者的语境,(3)取决于(1)、(2)的成立与否,可以不予考虑,有问题的可能出现在(4)上,而在笔者看来,(4)的成立恰恰存在问题。如果说马克思主义者运用了某种自我所有权观念(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观念)对资本主义进行内在批判尚可,但假如说马克思主义者信奉的是一种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烙印的“自我所有权”观念,是无论如何难以令人心服口服。这一点将在柯亨认为马克思主义者肯定“自我所有权原则”中得到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