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的“家庭”及其所代表的伦理性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向晨,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在黑格尔法哲学的“伦理生活”中,有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被认为是个体获得自由的现实条件。人们常常瞩目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家庭”似乎从来都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发展环节,一再被人们所忽视。事实上,“家庭”不仅仅是“伦理生活”的一个直接的、自然的环节,它还代表了一种与“个体性原则”不同的“伦理性原则”。我们不妨跳出黑格尔的三段武,从个体性与伦理性的“双重原则”来理解黑格尔;“抽象法”与“道德”代表了现代社会的“个体性原则”,而“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则代表了一种“伦理性原则”。“家庭”在“个体”的形成,“市民社会”的补救,“国家”的认同,乃至“世界精神”的产生上,都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由此可见,家庭以及家庭所代表的伦理性原则依然需要在现代世界中发扬光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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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7)04-0015-13

       要在现代社会中给予“家庭”一个位置,这种说法本身已经蕴含了现代社会某种消除“家庭”的倾向。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家庭”难以确立起独立地位,在现代哲学中难寻“家哲学”的位置?这是因为现代性确立了个体的独立地位,现代国家理论与社会理论也多以独立的“个体”为前提,“家庭”的存在似乎干扰了“个体”的独立性。在梅因(Henry Sumner Maine)的论述中,从“家庭”到“个体”的过渡正是传统与现代的区分。①无论中西,在确立现代社会基本原则时,都曾对“家庭”进行过猛烈抨击。但也有独具慧眼者,一反西方近代哲学对于家庭问题的消解,在现代社会中重新确立了“家庭”及其所代表的伦理性原则。这位了不起的哲学家就是黑格尔。可是,我们在解读黑格尔时,这一点却时常被忽视。在黑格尔的“伦理生活”中,有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被认为是个体获得自由的现实条件。事实上,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来看问题,跳出黑格尔老生常谈的三段式,从个体性与伦理性的“双重原则”来理解黑格尔;“抽象法”与“道德”代表了现代社会的“个体性原则”,而“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则代表了一种“伦理性原则”。受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影响,人们特别重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家庭”被彻底忽略了,这部分内容事实上也是黑格尔法哲学中最少被讨论到的。②基于“市民社会”的逻辑,“家庭”甚至被认为终将被消灭。③事实上,“家庭”的逻辑是不能被还原为“个体”的,其所代表的伦理性原则会一直延伸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领域。④黑格尔对现代的“个体性原则”有着敏锐的把握,“个体性”所代表的“主观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同时他也清醒地认识到“个体性原则”自身有着巨大缺失,为此他在现代社会中再次明确了“家庭”及其所代表的“伦理性原则”的地位,以此作为“个体性”的互补原则。对于一种以“孝”与“家”立基的文明来说,在现代社会中安放好“家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一个社会的伦理根基。家庭所代表的“伦理性原则”究竟意味着什么?如何理解现代社会中家庭与个体、家庭与市民社会、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在现代性社会中给“家庭”一个恰当的位置。

       一、近代“家庭”的契约化理解及黑格尔的批判

       要深入理解黑格尔所论述的“家庭”的独特地位,就有必要先回顾一下近代哲学对于“个体性原则”的确立,以及基于这个原则,“家庭”的独立地位是如何被消解的。

       对于现代人来说,个体的自由、平等仿佛是不言自明的,以“人生而自由平等”一笔带过。其实在现代性的起源处,“个体”的确立却有着一番处心积虑的努力。传统哲学关于人的论述都是有等级性区别的,作为现代政治哲学起点的《利维坦》,却花了极大功夫来论证“个体”之间是平等的。⑤只有个体是平等的,才能设想在“自然状态”中,“个体”因为要追求各自的欲望而产生相互间的冲突,才会有“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如果像传统社会那样,满足欲望的优先秩序早已因为自然等级而被安排好,那么霍布斯为现代政治所铺垫的“冲突”起点也就无从说起。所以,“平等的个体”是思考现代社会诸种理论的共同起点,“个体性原则”无疑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如何将这样的“个体”结合起来,霍布斯提供了“契约论”方案,联结“个体”的社会契约论。现代国家理论正是在“契约论”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契约理论影响深远,之后的斯宾诺莎、洛克、普芬道夫、卢梭、康德乃至罗尔斯莫不处于这个理论框架之下。

       霍布斯非常清楚,要建立这样一种“个体”概念以及由此而来的国家理论,遇到的传统敌手就是“家庭”。在传统社会,“家庭”作为一种自然权力关系已经安排好了权力等级,“父子君臣”很好地展示了这种对应性的结构,“家庭”常常成为传统国家建构理论的模板。因此,“父权”问题就是横亘在现代个体理论面前的巨大障碍。在霍布斯理论中,他并不承认“父权”有所谓的“自然支配权”,在他看来,一切具有统治意味的权力都是“人为”的,也就是契约的结果。霍布斯拒绝把父亲的管辖权建立在生养后代的“亲缘”基础上,孩子对于父亲的服从也不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上。霍布斯式权力理论的特点是,人生而平等,一切“权威”必须给出“人为”理由。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同样必须建立在契约基础上。“这种根据世代生育关系产生的管辖权并不是因为父母生育了子女,所以就对子女具有管辖权,而是由于子女以明确的方式或其他表达出来的充分证据表示了同意。”⑥家庭中“自然”的亲情关系通过“同意”这个完全政治化的概念而变成了一种契约关系。毫无疑问,“契约”在这里充其量只能是一种“假设”,孩子根本不可能有能力来订立契约并理解其后果。重要的是,通过“契约”,孩子与家人建立起一种“保护—臣服”关系,这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一种伦理关系。

       在霍布斯关于“家庭”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了与其建立“国家”完全一致的逻辑。相比“个体—国家”的关系,“家庭”在这里并没有独立的逻辑与地位。在这个意义上讲,霍布斯不是将“国”家族化,而是将“家庭”按照基于个体的国家理论来理解,把“家”政治化了。在霍布斯的论述中,“家庭”是一个基于个体的契约性组织,而不是一个基于“亲情”的伦理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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