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理论中,主体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汉语学术界,主体一词至少有三种用法,即结构主体(如主体部分)、行为主体(行为者)以及个性主体。其中,个性主体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从历史发展来看,个性主体的出现与现代性观念的产生几乎同时。因此,我们甚至可以将二者视作孪生观念,即,现代人必定具备主体意识、主体思维,或主体性。那么,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哲学是否具备主体性概念或类似的概念呢?中国古人是否具有主体性观念呢? 一、主体性:理性、自主性与个体性 在西方思想史上,强调个体的自主是其传统立场。 早期的亚里士多德尤其重视个体的自主性。亚里士多德指出:“好的行为是一个目的,欲望追求它。因此,选择或者是一种审思理性,或者是一种理性欲望。这等行为的起源便是人。”①善在于目的。目的在于选择。选择依赖于理智。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曰:“选择既不能缺少理智和理性,也不能够缺少道德品质。一个好的行为,以及相反的行为,如果缺少了理智和品质的合作,也无法存在。”②选择还依赖于主体自身的偏好或喜爱等品质。喜爱引导欲望。因此,作为目的的善成为“值得欲望的东西”③。人们在追求善的同时,也能够获得某种情感的满足:“符合修养的行为自身便是愉快的。不仅如此,它们也是善良和高贵的。”④“对于喜欢快乐的人来说,快乐的必然也是善良的。”⑤这也是大众的共识,即,善便是以自己的生活为基础的快乐和愉悦。亚氏对选择的重视,不仅体现了他对理性的依赖,同样反映了他对行为人个体意愿的尊重。这种行为人的意愿与理智,共同构成了主体的基本内涵:做自己想做的事,自己做主。 这种自主性意识在基督教传统中得到了继承。根据《圣经》的说法,人类的邪恶原因在于人类擅自做主。人类的自主意识是人类堕落的根源。自主意识便是奥古斯丁所“创造的意志概念”⑥。他认为人类的邪恶、堕落与苦难的根源在于人类的“自由意志”:“由于错误地运用自由意志,导致了一系列的邪恶。正是这些邪恶所具有的悲惨将人类从毁坏的源头如同腐烂的根系一般,带至第二次死亡的摧毁。它没有尽头,只能通过上帝的恩典才能被免除。”⑦意志带来了邪恶,人类因此遭殃。基督教虽然承认了个体的自主意识与人类生存的密切关系,却消极地对待它。直到近代的马丁·路德才积极地对待人类的自主性,动摇了教皇与教会的权威性,从而将信仰的基础归为人类自身:“我们应当大胆地相信并依靠自己对圣经的理解,来对教皇等所做的事情以及未做的事情进行判断。”⑧相信自己才是最可靠的。路德的信仰理论直接启发了近代主体性理论。 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不仅将理性思维视作自我的主要特征,而且当作唯一确定者。理性的重要形式便是意志选择和判断:“正是意志,即自由选择能力,让我获得了如此巨大的体验。除了它,我想象不出其它的东西能够如此丰富与广阔。因此,主要是由于意志让我认识到我分享了上帝的形象与相似。……意志能力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即,我们能够做或不能够做某事。”⑨正是意志,彰显了人类的伟大:“意志根据自己的本性能够广泛地扩展自己。正是依靠它而自由地活动,人类才能够获得伟大的圆满。由此,我们以一种特殊的手段掌控自己的行为,并由此受到赞扬或谴责。”⑩意志的价值终于得到了承认。普芬道夫认为“人类的行为产生于意志”(11),并将意志视为“人类特有的、区别于野兽的能力”(12)。从此,自由意志才成为人类活动的真正主宰。故,黑格尔说:“没有自由的意志是一个空洞的词汇,只有在意志中自由才能够成为现实,如同主体。”(13)主体便是意志自由。至此,人类的主体性最终得到完全的肯定与弘扬。 从西方思想史来看,近代的主体或主体性概念至少包含三项基本内涵。其一,主体性具有理性。在西方理性主义传统中,主体的内涵至少包含意识、理智与理性,即主体的行为一定是有意识的、理性的行为。它通常表达了行为人的意志。意志,康德称之为实践理性。事实上,汉语的主体,对应的西语是subject。西语中的subject含有主观的意思。或者说,西语的主体与主观是一个单词。故,“当我们说人们是主体时,他们的主体性包括两个中心部分,即理论上的自我决定或自我意识,以及实践上的自我决定或自律”(14)。主体性与主观性也是同一个词汇。这表明:主体性一定具有主观性,具有意识属性与理性色彩。黑格尔说:“自由意志是思维的一种特殊方式。”(15)思维即是理性思维。自由意志即主体性实体。这种实体也是一种理性活动方式。因此。主体性必定包含理性。 其二,主体性是自主性,即,它体现了行为人在理性的指导下自己判断、自主选择和自由决断的属性。行为人的立法者身份鲜明地体现了主体的自主性。其表现形式便是自己做主,即,在行为过程中,主体依靠理性给自己做主。这便是自我立法。其载体便是自由意志。康德说:“所有人的意志原理,作为一种能够给出普遍准则的意志,假如得到了合理的判断,都能够非常适合地成为绝对命令,即,因为普遍立法的意思指它不是立足于利益,因此在所有的可能的命令中,只有它是绝对无条件的。”(16)意志提供普遍法则,即,意志是这个普遍法则的立法者,也是理性自我的最终裁决者。这便是近代哲学的一大成就:将人类的自我立法权从上帝手中夺回到人类自身。人类的事情人类做主、行为个体做主。行为的主体便是自我。因此,哲学中的自我不仅是行为人,而且是能够做主的人。主体性一定具有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