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的道德思想

作 者:
陈来 

作者简介:
陈来,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辛亥革命以后,梁启超的道德思想,不再使用公德—私德的分析,而专重在从养成人格、人格修养来理解道德的根本;他也正是从养成人格这一点上重新理解孔孟之教的普适意义,并对这些意义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他对孔子与儒家思想的这些认识,作为与新青年派同时、而又与之完全不同的结论,反映了他成熟的道德思考,在道德认识上是有代表性的,对于我们当代的道德建设,仍有可供借鉴参考的价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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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启超在明确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却未能有效阻止之后,密谋反袁部署,在他的计划下,1915年12月蔡锷在云南打响了护国战争的第一枪。1916年春,梁启超从上海南下,途经香港,绕道越南,进入广西,与护国军会合。在越南逗留的十天中,他写下了《国民浅训》一书,陈述了国民应有的知识与责任,期望由此增进国民的政治常识,共同维护共和的政体。①

       在《国民浅训》这样一本以国家、政治、宪法、自治知识为主体的书中,梁启超说了这样一段话:“就风俗道德方面言之,我国孔孟所教,诚可称道德之正鹄(此却非我虚矫自大之言,吾新有所见,行将专著书发明之)。”②这是说,《国民浅训》一书的内容主要是就爱国、立宪等政治层面的政治常识立论;若就社会道德和个人人格而言,则孔孟之学代表了道德的真理;但道德问题并不是此书要讨论的内容,故将另行讨论。我们所注意的是,他在1916年春所说的对孔孟道德之教的“新有所见”并表达了对孔孟之教的坚定自信、而且行将要著专书加以发明的究竟是什么“所见”、新在何处?他在该年春以后又写了什么专书来发明这个新的“所见”?这是本文所关心的问题。

       显然,他的“所见”是对于风俗道德和孔孟之教的“所见”,应表达了他的与孔孟之教关联一起的伦理道德思想。既然是“新有所见”,我们就不能不从其“旧有”的对道德和孔教的“所见”谈起。

       一、新民说的道德观

       1902年,梁启超在日本发表了震撼国人的《新民说》,大力提倡新的(近代的)国民道德与人格,以实现救亡图存,其中涉及他对固有道德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态度。他的基本态度可以概括为“一曰淬厉其本有而新之,二曰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二者缺一,时乃无功”。③一方面保守传统道德风俗,一方面进取而学习近代西方文化的新伦理新道德。他认为,中国固有的传统道德偏重于私德,而缺少公德,他所说的公德主要指近代国家的公德:“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试观《论语》《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从出者也。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④他说中国传统文化“关于私德者,发挥几无余蕴,于养成私人(私人者对于公人而言,谓一个人不与他人交涉之时也)之资格,庶乎备矣”。此“私德”他后来更多称之为“人格”。⑤他的基本主张是持守中国传统的私德,而大力发展近代国家与社会所需的公德,《新民说》的重点是强调养成国民资格的公德。

       梁启超认为,从世界文明史来看,道德形相五花八门,但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其道德之外形,相反如此,至其精神则一也。一者,何也?曰为一群之公益而已。”⑥认为利国利群是一切道德的精神本质,这个说法当然并不全面。他又认为:“德也者,非一成不变者也(吾此言颇骇俗,但所言之者德之条理,非德之本原,其本原固亘万古而无变者也。读者幸勿误会。本原惟何?亦曰利群而已),非数千年前之古人所立一定格式以范围天下万世者也。”⑦可见,他认为道德有不变的,有可变的,不变的是道德的本原、精神;可变的是道德的具体条目、形式。他还认为,私德在历史上变迁较少,公德在历史上变迁较多。总体上说,他的思想与旧的道德观所不同的是,认为不能说道德自古以来永久不变、不增不减,强调道德至少有一部分是随历史而变化的,有发达、有进步,主张孔孟复起、生于今日,其道德亦须有所损益。这些思想与其政治上的变法思想是一致的。

       梁启超所说的近代西方社会的公德,主要是指爱国思想、进取意识、权利观念、自由、进步、自尊、合群、自治等观念,认为这些是中国国民所欠缺而急需的“德”。其实,梁启超这里所说的公德,很多内容并不属于道德范畴,更多的是属于政治、社会观念,而他当时把这些近代民族国家和近代社会所需要的观念统称为“公德”,虽然便于传播,但含有一些混淆,这也应当是辛亥革命以后他很少再用私德公德的说法,而更多用国民资格、国民常识来表达爱国思想、进取意识、权利观念、自由、进步、自尊、合群、自治这些观念的原因。

       《新民说》中也谈到传统道德的基本概念,在论国家思想一节时他指出:“吾中国相传天经地义,曰忠曰孝,尚矣。虽然,言忠国则其义完,言忠君则其义偏。”⑧在他看来,“忠孝二德,人格最要之件也,二者缺一,时曰非人”。⑨他认为忠是报国,孝是报恩,二者都是基本道德。忠的概念并没有问题,忠君的概念则有偏差。他更指出,中国传统只讲民的忠,不讲君的忠,这更是偏差,“民之忠也,仅在报国之一义务耳,君之忠也,又兼有不负付托之义务”。⑩即忠对一般人民是指报国的义务,忠对君主则不仅要求报国的义务,还含有不可辜负人民付托的义务。可见,梁启超并不否定忠孝的道德意义,但他强调忠的根本义是报国,不是忠君,君主也应当实行忠德以尽其义务,而且他认为英法等民主国的国民亦应尽其忠德。这些诠释和提法表现出他仍然重视忠德,但不是用其传统义,而是包含了对忠德的进行近代传承转化的意义。(11)

       《新民说》中“论私德”一章,是梁启超1903年游美洲归来后所作,此章在公德与私德孰轻孰重的关系上作了重大调整,提出“欲铸国民,必以培养个人之私德为第一义”“就泛义言之,则德一而已,无所谓公私,就析义言之,则容有私德醇美,而公德尚多未完者,断无私德浊下,而公德可以袭取者”“公德者私德之推也,知私德而不知公德,所缺者只在一推……故养成私德,而德育之事思过半焉矣”。(12)

       梁启超一生十分重视道德修养,但他对社会道德问题的观察很重视社会政治文化对人的影响。在《新民说》看来,中国古代私德体系完备,但这并不能自然带来社会风俗道德的醇美,清末社会私德已经堕落,其原因主要有五,一是专制政府之陶铸,二是晚清行法家霸术之结果,三是对外战败的挫沮,四是生计憔悴的逼迫,五是学术匡救之无力。可见道德风俗的改善不能仅仅依赖古代道德体系的传承,更重要的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要有利于道德的改善。梁启超的这一看法,对单从道德体系来看道德风俗问题,是一个有力的补正。值得服膺儒学的人深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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