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色采购与绿色供应链的关系 1.绿色采购的界定 采购是供应链的关键环节。在传统采购向供应链采购发生巨大转变的前提下,随着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绿色供应链又应运而生。传统供应链注重的3个条件是:效率的提高、成本的下降和交货期的缩短;而绿色供应链在此基础上通过绿色采购、企业环境管理和绿色营销,更加重视对环境的影响,其中绿色采购的作用最为重要。根据Carter的定义,绿色采购是指供应链管理中考虑环境因素的再循环、再使用和资源减少的采购行为[1]。Min和Galle认为,绿色采购与传统采购的最主要区别是产品及服务的环境影响和执行,采购者需要得到一些环境竞争[2]。Mosgaard认为,绿色采购的采购功能和目的是废物的减少及资源的再利用[3]。绿色采购的公共因素界定包括减少成本、创新、监管与治理及顾客看法等4个方面(见图1)。 绿色采购作为一种提供更多价值、获得更好经济效益、提高品牌形象和环境效益的工具,涵盖组织、人员、流程和技术等4个方面,相关举措范围包括材料来源、供应、运营和物流。通过各种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采购组织可以节约成本达12%。已有研究表明,可持续的绿色采购原则以其策略优势可以从经济学、区域环境和社会学方面获得更多的收益。绿色采购作为供应链的源头,以强调预防环境污染、整个生命周期的绿色理念和公平与效率为主要特点,从而实现了减少企业成本、保护自然环境、提高整个供应链环境绩效的效果。
图1 绿色采购的公共因素 实施绿色供应链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国家、社会和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4]。从产品设计、减少包装、仓库布局优化、可持续采购和网络优化等绿色供应链技术不同环节的付诸实践对环境均具有有益影响,其中可持续采购是影响较大且最易于实现的(见图2)。
图2 绿色供应链技术对环境的影响 2.绿色采购与绿色供应链的关系 Schotanus和Telgen认为,绿色供应链注重产品的回收再利用[5]。Nissinen等认为,绿色供应链通过适应政策制度和环境法规的标准,可以制定相应的绿色采购标准[6]。绿色供应链不但可以满足社会对绿色产品的需求,还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从生产根源上杜绝污染的可能,实现真正的无污染绿色化生产。通过政府优先绿色采购,可以扩大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消费者信任度,完善绿色供应链,实现绿色供给。作为有效供给与中高端供给的一般流程,可以进一步优化绿色生产、绿色供应与绿色消费,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设计、生产、采购、流通、回收等环节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满足绿色消费需求。绿色意识会使销售者在绿色技术基础上做出选择,一个好的科技策略是与供应链密切相关的,在供给链条的基础上,各公司之间会分享最好的产品。通过政府绿色采购实施绿色供应链,可以实现经济水平(减少运输、节约能源、安全服务)、社会水平(减少事故、减少拥堵、良好工作条件)、生态水平(可再生资源利用、减少污染、化石肥料的减少)3个方面发展的和谐目标(见图3)。 二、欧盟绿色采购政策的实施 欧盟采购规模巨大,年政府采购约2万亿欧元,占GDP的19%。欧盟政府采购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而环境领域作为欧盟制定法律政策关注的重点领域,对环保的要求被纳入《欧共体条约》,规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宗旨的政府采购必须具体实施并且纳入社区活动。由于认识到可持续的公共采购对环境和经济的潜在影响,因此欧盟采取绿色采购政策促进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7]。
图3 实施绿色供应链的主要目标 1.欧盟政府的绿色采购指令 (1)特定行业的强制性绿色采购。2006年,欧盟发布了一个使耗能目标减少9%的强制指令,主要集中在办公设备、车辆、轮船和建筑物等方面,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实现此目标,并要求购买符合能源标准的产品。例如,欧盟要求汽车行业在生产车轮时,采取温室气体和其他空气污染物排放量标准,考虑终身能源和环境影响,包括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2010年欧盟委员会的目标为:到2020年,强制建筑部门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减少节能标准总量的20%,所有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必须符合该条件,到2020年底,所有的新建筑必须是接近于0的能源建筑排放标准。 (2)绿色产品采购的公平性原则。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是欧洲共同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采购指令中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对其他成员国企业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给予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以平等待遇。欧盟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PPM)与世贸组织的多边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基本接近:一是技术规范(规定产品必须符合生态标签的要求或其他要求);二是奖励标准(产品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则获得20%的补贴);三是合同规则(规定在服务合同或生产商品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使用再生纸,或某些其他环境条件必须得到满足)[8]。这些约束项目均秉承“公平的原则”,提出采购必须考虑环保问题,不会对任何机构或个人歧视或偏袒。 (3)绿色产品采购的自愿原则。2004年的采购指令中明确要求以自愿购买政策为主。欧盟对于绿色采购指令的大部分产品采取自愿方式,通过绿色采购的方式促进成员国生产绿色采购标准的产品。鼓励成员国采购计划囊括相关的环境标准,包括技术规范,如生态标签的环保要求;执行合同的环境标准;要求投标人证明遵守环保义务;要求投标人证明可以按照履行环境管理的相关合同以及基于环境特征设定奖励标准等。这些政策明确要求公共实体把环境因素考虑在内,以有助于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提升效率为基础,确保获得利益。这里“利益”的含义是指成员国应依据最具经济优势即环保特性——环境的可持续性为基础,而非价格标准[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