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现代农产品市场中,农业组织运营模式已发生重大变化,供应链管理已成为农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与其他组织间协调合作能力已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直接相关。协调合作出现是因农产品供应链管理者认识到仅靠自身能力不足以解决运营问题实现预期目标,必须通过链上成员协调合作才能获得收益。许多学者(Gattorna等,1996;Christopher,1998;Gunasekaran等,2001)指出,企业对协调合作需求不断增长,强调与供应链上下游组织建立紧密和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可提高供应链效率,为消费者提供价值增加服务。因此,供应链合作伙伴间协调问题越来越受关注。但农产品供应链协调合作并不易实现,许多影响因素与组织所处内外部环境相关,如农业行业自身特性、农产品安全、利益与风险、消费者偏好、产品差异化等,均会影响供应链各参与主体间一系列二元业务关系,这些因素可能会阻碍协调合作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尽管这些障碍在农业领域阻碍公司间协调合作,合作仍是供应链上各主体的必然选择。 二、农产品供应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垂直协调合作——主体结构 农民合作社参与的典型供应链常被称为“农场到餐桌”链条,包括农户、生产要素供应商、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包装厂和仓库、运输、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终端消费者等主体(Matopoulos等,2007)。黄祖辉等(2010)认为,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服务组织等。多数学者研究供应链协调问题通常专注于大型公司,但农产品行业,尤其在欧洲,很大程度上由中小企业主导(Cadilhon等,2005)。在我国亦如此,特别在农产品生产领域,多数仍由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小规模经营主体构成。因此,本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主要生产主体构建农产品供应链(见图1)。
图1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主要生产主体的农产品供应链主体结构 (一)农产品供应链构成主体 由图1可知,农产品供应链主体结构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联系的经营主体包括农资供应商、经销商、加工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 1.农资供应商 主要负责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合作社可直接与农资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也可通过其代理商获得生产资料。 2.农产品经销商 主要指在农村从事原料性农产品收购活动的经纪人或经济公司,此类组织直接从农业生产主体获取农产品,然后利用信息优势(信息不对称)、规模优势和渠道优势将农产品推向国内或国际市场赚取利润。 3.农产品加工商 主要指以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具有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的农业企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模式近年来快速发展,在我国具有一定代表意义,亦引起学者关注(郭晓鸣等,2007;郭红东等,2007;苑鹏,2008)。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但加工商获取的农产品价值增值在多大程度上能增加合作社收入,是否能使合作社在供应链中获得合理收益分配一直是此模式争议焦点。 4.农产品批发商 主要指在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主体。为拉近与终端消费者间距离,获得更广泛市场渠道,很多合作社开始走出去寻找市场,建立“农批对接”模式。特别是特色优质农产品,在种植季节前就已被批发商预定,甚至提前全额支付货款,合作社根据批发商订单要求组织农业生产。 5.农产品零售商 主要指以超市为代表的可直接与个人消费者交易的经营主体,是距离个人消费者最近的供应链主体。“农超对接”也是我国现阶段重点培养和发展的农产品销售模式(李莹等,2011;孙江超,2011;孙正等,2012;施晟等,2012)。 6.农产品消费者 一是指个人消费者。合作社可建立独立的实体直销网络,与个人消费者建立直接交易关系,实现农产品与消费市场零距离对接。此外,电子商务为合作社实现直销提供新的市场交易平台。合作社可建设电子商务网站平台或通过与电商组织合作,利用其现有销售网络直接面向消费者线上和线下交易,此模式在我国已成功运营。二是指组织型消费者。如学校、社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培育大学消费合作社、社区消费合作社等组织,使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王勇,2010),可缩短农产品流通渠道,获得稳定市场需求,降低市场风险,减少交易成本。此模式对我国现阶段合作社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四流” 传统农产品供应链流程包括生产资料供应—农业生产—收购—加工—分销—零售—消费者,整个链条由多个经营主体参与,组织结构复杂,市场交易成本高,产品流通效率低。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商品流通渠道发生变革,逐渐影响农产品领域,出现合作社与加工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在不同程度上直接对接的农产品供应链。但不论农产品通过何种方式流通,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必然包含其中,“四流”将农产品供应链中各主体紧密连接并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