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研究的系统性方法:源起与发展

作者简介:
封凯栋(1977-),广西人,博士,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创新与工业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北京 100871;付震宇,剑桥大学发展研究中心,英国 剑桥 CB3 9EU;李君然,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中国科技论坛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探究创新系统及相关理论的源起与发展,来辨析其理论核心。本文强调,系统性理论方法的核心在于揭示创新是一个涉及社会多主体的、反复的互动过程,由此市场必然是一个“受组织的市场”:创新政策的核心在于修补“系统失灵”或“生态失灵”,而不仅仅是解决个别的“市场失灵”。但创新研究本身所揭示的创新活动的演化性和复杂的系统性特征,又使得其在界定系统边界与标准化研究工具上存在困境,从而使得创新系统中的任何一个行动者无法获得完全的信息和能力,这就要求政策决策者在进行政策操作时增强系统性观念,同时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协作性。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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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创新系统理论的发展:从李斯特传统到“有组织的市场”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有两个理论源泉,第一个是李斯特传统,第二个是创新研究。李斯特以国家为中心的分析不仅强调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更强调通过对幼稚产业保护而培育知识资本,国家管理体制的核心任务就在于促进本国知识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结合与互动[1-2]。这种结合与互动之所以重要,以创新研究的理论解释,是因为创新本质上是发生在“有组织的市场”中。市场不仅传递了主流经济学所强调的价格信号,还塑造了生产者与用户持续互动的过程。该互动过程的必要性源自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更源自双方对于需求与技术问题的认识,以及技术方案的发展都必须在过程中才能逐步发展出来;而需求与技术本身的层级性又使得这个过程是非线性的[3]。而实践中广义的“生产者”与“用户”还包括供应商、竞争对手、大学和研究机构等。因此创新不是由孤岛式的生产者完成的,它所需的技术与信息是多源头的,并在持续的互动过程中发展[4-5]。就此,产生创新竞争的市场机制本质上是“受组织的”,互动机制是其基础性的组织方式[5-6]。

      创新系统理论首先强调的是系统性而不是单维度上的特征,因为创新涉及了多层多主体的互动,单个要素的变化往往难以改变经济活动整体的性质[6-8]。因此,对创新系统理论的政策应用不应抽离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及其与制度的互嵌[9]。以技术转移为例,该功能在成功的经济体中可能是由中介组织、孵化器完成的;但如果人们抽离了具体的制度性互动互嵌后,其逆命题有可能完全是错的:在另一情景下,被刻意创造出来的、名为中介组织或孵化器的实体很可能无法有效地促进技术转移,因为对机构的赋名并不等于带来了相应的制度关系。

      其次,制度关系带有层级性,一些制度镶嵌在另一些更有影响力的制度上。假若不同经济体在产权制度、交易规则等关键制度存在显著差异,那么对其下层的部门、区域或制度功能的“系统性”比较就缺乏意义[10]。创新系统还是演进性的视角[11],参与者之间的制度性互动互嵌始终都在动态地重构。有效的创新系统不应该被理解为“精巧的机械钟”——这种错误常常体现为以行为者的静态网络为核心的分析。制度域内的“中心—边缘关系”可能会变动,小生境和主流之间的关系可能会转换[12-13],因为创新竞争的演进依赖于对异质性的行为或制度的摧毁或吸收,而后者则可能会使新因素成为主流,并带来系统持续的自我颠覆[14]。

      2 创新系统的多元分析视角及其困境

      创新系统可以在不同的层次上被定义。“国家”是其中最重要的视角,因为国家的文化和意识形态等都对信息流通和知识转化有显著影响[15];所有权及其交易规则、反垄断、税收、金融、教育等为各方的互动设定了最基本的框架[10,16]。这些基础性制度的变迁往往会结构性地重塑创新系统。例如,经由1890年谢尔曼反垄断法案与1902年的北方证券判例,美国从事实上杜绝了其国内大企业通过共谋或者横向兼并来控制市场并获得稳定收益的做法,使得它们不得不考虑进入新领域以维持财务扩张,并由此开始把设立内部研发机构作为标配以开启各自在新领域的能力建设[17]。换言之,新的制度设定抑制了市场参与者已有的某种互动方式,同时又诱致了新的互动。

      分析中的“系统”事实上是分析者人为赋予的概念。因为涉及创新活动的“社会—经济”系统自身的复杂性,使分析者无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同时把握系统的边界、结构和微观机制[18-19]。人们往往会首先有意或无意地赋予所分析系统以特定的功能目标,然后再在分析“市场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过程中选定了“系统”边界[20-21]。例如,Freeman[22]对日本系统的分析重点在于生产质量与效率,而Votti[23]对韩国与巴西的比较分析重点在于知识获取的能力,等等。但相应的挑战在于,分析者在人为地定义“系统”时往往就已经通过对“系统”的选择与描述赋予了其特定的价值判断,这就模糊甚至混淆了它与对“系统”进行逻辑分析之间的差异,因为这种人为赋予的“系统”意念在实践中并不必然存在,或并不必然如同分析者所预期的那样存在。

      在不少创新活动中“受组织”的知识与物质互动关系已经超越了国家边界;而且当人们针对同一对象的不同主题进行分析时,所选定的系统边界也有不同。例如,研究某国的计算机产业竞争力,以及研究计算机作为通用性技术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时,人们对“计算机产业”定义的系统边界必然不同。考虑这种情况,不仅仅国家无法作为固定的系统边界,区域和产业也同样如此。

      在创新系统研究中,人们关注的是参与者之间相对稳定的互动互嵌,因此它往往更有利于研究渐进式创新,而不利于研究根本性创新,因为与后者关联的互动互嵌往往是在原有系统主流之外逐渐浮现的[20],即创新系统方法在分析行为者的动态性与系统自身的动态性之间难以兼顾[24-25],而在实践中两者往往是紧密关联的。为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学者在分析中将系统分解出不同的子功能[26];另一些人则通过构建多层分析框架来区分社会-技术模式与小生境来解决它[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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