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6)06-0080-06 规则后果主义时兴时衰,虽然今天更多地呈现衰落态势,然而,作为规则后果主义中坚领袖的布拉德·胡克,在接过布兰特的接力棒后,以罕有的冷静与反对者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控方提出的疑点逐一进行了辩护,捍卫了规则后果主义的立场,演绎了规则后果主义的真谛,廓清了人们对规则后果主义的疑惑,重树了人们对规则后果主义的信心。这样看来,对胡克如何捍卫规则后果主义进行细致的考察,不仅能阻断行为后果主义对其的反估,而且能使其在规范伦理学的铺陈中始终占据主场①。 一、规则后果主义的承诺 规则后果主义认为,人们应该对理想规则怀以忠诚,如果人们都能接受理想的规则,最好的后果必将会产生。历史地看,其早期版本在布兰特那里得到了清晰表述:“一个规则功利主义者认为正确的行为是被道德规范所允许的行为,这种道德规范对主体所属的社会来说是最优的。一种最优的规范是被设计成最大化福利或善(因此,是功利)的。”[1][P38]并且,在布兰特看来,这种规范应该是理想的道德规范,它可以具化为:(1)相对其他规范来说,它必须足够简单。惟此,它才能被绝大多数人掌握;(2)社会制度是理想规则确立的参照背景,功利大小的计算需要考虑长远角度和整个社会视域;(3)理想规则的遵守需要将灵活性渗透进来,即是说,当遵守理想的道德规则会极大地损害功利时,没有必要固守理想规则,换言之,理想规则允许例外情形的发生;(4)在现实中推行理想规则需要以“利益”和“惩罚”作为是否遵守它的手段,遵守规则报以回报,违背规则施以惩罚。 胡克接受布兰特的洞见,认为“规则后果主义者相信行为的正当并不取决于行为自身的后果,而是取决于准则或规则的后果”[2](P214)。言下之意是,当且仅当某一行为被规则所允许,而这个规则能合理地被预想到所产生的善,与任何其他可识别的规则能够合理地预想到所产生的善一样多,这样的行为就是被许可的。乍看上去,胡克对布兰特表示了欢呼,但其实,他觉察到布兰特在把道德设想为理想规则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必要的累赘,特别是,布兰特意图从某种形式的契约主义背后派生出某种形式的规则后果主义是不可取的。 我们知道,契约主义伦理学将道德规则的依据归塑为平等主体在某种状态下签署的契约,由于达成的契约能够维护行为主体的基本价值和需求,因而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赞同。布兰特在借鉴契约概念的同时对其做了宽泛化理解,将传统契约概念的管辖范围扩展到规则后果主义的运行中。即他首先将自己定位为规则后果主义,接下来,为了保证最大化后果规则的遵守,他诉诸于一种带有强制性特征的契约,企图以这种契约来约束人们遵守理想的规则。 就是在这里,胡克与布兰特发生了分歧。胡克认为,以契约派生规则会使规则后果主义导向契约主义伦理,并且,这种做法会让规则后果主义捐弃自己应有的内在品格。因为,规则后果主义是以遵守规则会导致后果最大化为保证的。换言之,我们遵守规则不是因为设置了一个前置契约,而是因为其会产生最大化后果。于是,当设置一个契约来卫护规则后果主义的话,就可能将它的内在品格抛弃。 然而,关键在于,如果与契约失约,规则如何能够得到有效遵守?胡克认为,我们应该诉诸“道德动因”。它指什么呢?实际上就是要养成接受道德规则的倾向,胡克把这种倾向分为三个层面:(1)它预示着人们遵守道德的倾向,(2)它表示当不遵守道德规则而感到内疚并憎恶别人不遵守规则的倾向,(3)它表示了一些规则和这些倾向是有正当理由的信念。在胡克看来,一旦我们拥有了接受道德规则的倾向,随着时间的流逝,越来越多的人就会内化规则,对规则的认识迟早也会普遍化。同时,规则后果主义也就避免了滑向契约主义伦理的危险。 从这一层看,胡克采取的立场与布兰特是不同的。虽然二者都声称是规则后果主义的支持者,但由于胡克寻求的是遵守规则“倾向”的形成,从而使他的理论更加温和,而布兰特由于向强制性的契约发出邀请,从而使他的理论显得强硬。这样看来,似乎胡克更容易成功,因为,他通过“温和气质”的植入使规则后果主义避免了布兰特误导性的尝试,从而使“多灾多难”的规则后果主义重新焕发了光彩。 可是这样一来,胡克如何能保证人们会形成遵守规则的倾向呢?退一步说,即使我们都形成了遵守道德的倾向,我们是否一定会按照规则行事?对此,行为后果主义以及其他反对者提出了严苛的批评。 一种批评认为,规则后果主义主张行为者遵守某种道德规则,这无可非议。关键在于,它要求行为者在一项规则被完善和变革之前,纵使遵守这项规则会损害最大化后果,也要保证规则的绝对执行。在这一批评中,反对者认为乌托邦是规则崇拜中最恶劣的一类。即如果所有人都接受规则,那么,人们应当遵守它,这将导致最好的后果,但是这一规则也告诫人们,即使遵守规则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也要义无反顾地遵循规则。因此,规则后果主义被指责为具有严重的乌托邦倾向。 另一种批评认为,假如现在我们确定了某种“做X类型的行为”的规则,那么一般情况下接受这种规则就会产生最好的后果。按照规则后果主义,如果行为为这一规则所规定,并按此规则行动,此行为就是正当的。如果现在出现了一种新情况,虽然规则已经规定了某种行为,但是做另一行为能产生更好的后果,规则后果主义同意可以对规则进行简单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于是,在规则后果主义眼中不是问题的问题出现了:这种意在解决新情况的策略似乎包含了一种一般性原则,即只要这种情况出现,规则后果主义就应当以这种方式进行修正。这意味着,在每一种情况下,我们实际上都会被告知正当的行为是那种会产生最好后果的行为,因此,似乎部分服从在一定意义上会使规则后果主义导向行为后果主义,虽然其并不必然导向行为后果主义。对此,胡克以回应的方式进行了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