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作者简介:
浦刚,史燕平,胡永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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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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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经营租赁业务的一大优势为“表外融资、优化报表”。2016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并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届时将替换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IFRS 16相对于IAS 17变化较大,其指导原则在于要求承租人将租赁入表。目前,承租人办理经营租赁业务可实现“表外融资”。笔者认为,IFRS 16的出台将颠覆这一模式,现详述如下。

      一、“新准则”下租赁业务承压

      无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承租人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IFRS 16规定,租赁负债的计量是付款义务即租金和租赁期结束时预计支付款项之和的现值,这与IAS 17下融资租赁负债的计量基本一致。然而,使用权资产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既非有形资产也非无形资产,对于其应当如何计量呢?按照IFRS 16,使用权资产的确认金额应为租赁负债加上初始直接费用等。在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负债则按照摊余成本法计算利息支出,这与现行IAS 17下融资租赁的计量也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对于出租人而言,IFRS 16要求仍将企业所发生的租赁业务分类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基本不变,由此可以看出,IFRS 16实施后,主要影响的是承租人的经营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将发生较大变化(基本可看作视同融资租赁业务)。

      长期以来,经营租赁业务的一大优势表现为“表外融资、优化报表”,IFRS16使经营租赁相对于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在会计上的优势“荡然无存”,承租人将面对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承租人的偿债指标将受到不利影响,资产、负债双升导致资产负债率提高,确认负债导致应付利息增加,进而导致利息保障倍数下降;其次,运营指标受到不利影响,确认使用权资产使总资产增大,进而导致资产周转率下降。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业务也将受到冲击。实践中,虽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将租赁业务确认为融资租赁,但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外部审计工作往往并非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同一笔业务,出租人确认为融资租赁、承租人确认为经营租赁的情况客观存在,考虑这一因素,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的存量租赁业务也须按照IFRS 16作出相应调整。IFRS 16对存量业务给予了豁免,即可以采用简便实务操作方法,继续沿用之前对现有合同是否为租赁所做的评估,但这项豁免仅限于在认定业务是否属于租赁时可采用旧准则的判断标准,对于已确认为租赁的业务,其会计处理则完全适用新准则。现行IAS 17对租赁的认定与IFRS16相差不大,甚至更加宽泛,因此该项豁免对租赁公司意义不大。

      二、参透准则,“别有洞天”

      (一)租赁业务的判断标准

      对于承租人而言,一旦某项业务被认定为租赁业务,便须确认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然而,如果业务认定为一项服务而非租赁业务,则不受IFRS 16约束,对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无需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仅需在损益表中确认服务费用支出。那么,租赁和服务的边界体现在何处?IFRS 16对租赁的认定是承租人从可识别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并主导资产的使用,重点在于“主导资产使用”或“控制资产”,大致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出租人无实质可替换权,二是承租人有对使用方式和目的的决策权,三是承租人有操作决策权。根据IFRS 16提供的案例,如出租人有大量标的物可随意替换出租给客户的租赁物,且替换成本较低,则出租人有实质可替换权,不构成租赁;如客户对船舶的目的地不具决策权,则客户丧失对使用方式和目的的决策权,不构成租赁;或者虽然客户可决定船舶目的地,但无权操作船舶,则客户丧失操作决策权,也不构成租赁。由此可见,在设计业务结构和合同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上述三因素,这对于业务被认定为服务而非租赁进而获得会计上的优势至关重要。

      (二)租赁负债的计量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

      租赁负债的计量非常重要,不仅决定入表负债的金额,还决定了使用权资产的大小,进而影响财务报表中的一系列指标。租赁负债的计量主要与付款额、租赁期、折现率有关。其中,付款额可能涉及可变租金、余值担保、是否行使购买选择权等因素;租赁期则可能涉及是否续租的问题。根据IFRS 16,对于可变租金(例如根据飞机行驶小时数或根据标的物赚取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租金),如果在确认租赁负债时无法准确估计,则不计入租赁负债。对于余值担保,如当期可以预见租赁期末公允价值,则该项余值担保计入租赁负债的价值为零。对于是否行使购买选择权,如有理由说明承租人在租赁期末没有行使购买选择权的动机,则行权价也无需纳入租赁负债计量范围。对于是否续租,如果有理由说明租赁期末承租人没有动机续租,则纳入租赁负债计算的付款额仅限于租赁期内;反之租赁期则应延长至承租人没有动机续租为止,租赁负债也相应增加。

      (三)为经营租赁承租人带来延迟纳税的好处

      在IFRS 16下,考虑到经营租赁承租人损益表上的两项支出——折旧(计提折旧一般按照直线法,每期计提折旧金额基本一致)和利息支出(根据本金余额和内含利率确定,在等额租金的情况下,初始期租金中的本金偿还少,利息支出多,随后各期本金偿还逐渐增多,利息支出逐渐减少)的情况,承租人损益表上的支出呈现出“先高后低”的特点。而在IAS 17下,经营租赁承租人损益表上的支出为租金支出,同样是等额租金的情况,每期支出金额一致。由于IFRS 16下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大致等于租赁负债,因此折旧之和大致等于租赁负债,即各期折旧和利息支出总和大致等于各期租金之和。由此可见,在新旧准则下计入损益的各期金额之和大致相当,但新准则下损益支出“先高后低”,旧准则下损益支出“各期相等”,客观上使企业享受到了延迟缴纳所得税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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