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我公司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正常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现三年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请问是否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通过后即可再享受三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认定结果未出来,我公司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2016年初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自2016年1月1日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按照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企业如需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需重新申请认定。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四条第3点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在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前,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从2015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在初次享受时已经向税务机关备案,2016年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第二年,请问是否还需到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政策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则可不再履行备案手续。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九条的规定,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问: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后购入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未作进项税额抵扣,后来,由于公司需要,将该不动产改为与应税项目混用。请问,该项不动产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吗?如果可以,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按上述公式在该不动产改变用途后的次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避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认证,建议你公司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先予抵扣,用作集体福利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之后兼用于应税项目再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是一家安保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营改增后取得的安全保护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可否适用差额征税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对劳务派遣服务作出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如选择差额纳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请问纳税人应取得什么类型的进项发票或票据才可以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