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的基本流程包括“清壳”、“入壳”、“更名”三步。所谓“清壳”是指清理目标公司资产、债务、人员,使其满足“壳公司”标准,在具体实现路径上,有债务重组、资产出售、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入壳”则是借壳企业将优质资产注入“壳公司”的过程,具体可通过“壳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有时“清壳”与“入壳”同步实施。在完成上述两步之后,上市公司的主业通常发生实质性改变,且其控股权易主,因而会对上市公司进行“更名”处理。通过上述流程不难发现,借壳上市的实质是不同类型企业重组方式的组合交易,因而其纳税筹划重点就是如何使重组交易全过程的整体税负最低。 一、借壳上市税收筹划案例介绍 C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B公司,A集团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由于其所处行业市场需求不足,产能严重过剩,2012年和2013年C公司连续两年亏损。为降低股票退市风险,增强公司盈利能力,C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10月,C公司发布《C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定向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拟将全部资产负债剥离,同时A公司将D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入C公司,实现D公司优质资产整体上市。 本次重组由资产出售、定向回购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个部分组成,三者之间互为条件,同步实施。首先,C公司与其控股股东B公司签署《资产出售框架协议》,约定C公司将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给B公司,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为50亿元,C公司的员工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B公司接收;此外,C公司还与B公司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C公司定向回购B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并注销,回购股份市值45亿元,C公司以应向B公司收取的资产出售价款与C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的股份回购对价相冲抵,差额部分B公司向C公司支付5亿元现金补足。在上述资产出售与定向回购股份进行的同时,C公司与A公司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C公司向A公司非公开发行市值为200亿元的股份购买A公司持有的D公司100%股权。具体借壳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框架协议下的借壳过程 重组完成后,C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实质性改变,彻底解决原来存在的同业竞争以及主业亏损问题。同时,A公司将全资子公司D公司注入C公司,实现D公司资产整体上市,构成典型的集团内部借壳上市。C公司在2015年年初正式更名为D股份有限公司。 二、纳税筹划方案 通常而言,“清壳”与“入壳”方案的组合不同,所需承担的税收成本也不同。本案中“入壳”过程采用了经典的股权收购,其税负较其他方案相比已达到最优,进一步筹划的空间很小。本案的“清壳”采用资产负债整体出售,由于出售行为通常会涉及流转税和财产行为税,因而存在优化空间,具体分析如下: (一)框架协议下清壳过程的税务处理 从图1可以看出,“清壳”过程涉及B公司和C公司两个交易主体,根据《资产出售框架协议》,双方的税务处理如下: 1.B公司的处理 B公司与C公司的交易构成资产收购。资产收购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本案中资产收购比例已达100%,因此能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关键在于股权支付比例是否达到支付对价的85%。B公司作为换取资产的一方,以其控股企业C公司股权支付给C公司,符合《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六条对“以其控股企业股权进行支付”的解释(控股企业是指由换取资产的一方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且该股权支付比例达到9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如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则B公司所取得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以资产、负债原计税基础确认。 B公司所收购的资产包括C公司土地和房屋,因而还涉及印花税和契税问题,其中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而契税则相对较为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三条明确:“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B公司承受C公司土地、房屋是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2.C公司的处理 如果按照一致性原则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C公司对于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其取得的非股权支付,即5亿元现金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C公司作为资产转让方,还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问题。 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次资产收购符合资产与相关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