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的纳税问题探讨

作 者:
罗勤 

作者简介:
罗勤,中航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 200070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1-0066-04

      为了保障种粮农户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我国先后开展了最低价水稻与小麦、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等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委托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与地方粮食企业等共同承担了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

      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国家财政给予的保管费用补贴,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个层面,分别分析保管费用补贴的纳税问题,并对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税问题、收购环节的印花税问题、保管环节涉及的储粮设施房产税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政策性粮食收储行业相关税制。

      一、保管费用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问题

      (一)保管费用补贴的相关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有关标准,中央财政按不同区域分别给予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每年86—110元/吨的保管费用补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3号),保管费用补贴用于保管库存粮食所需各项合理费用开支,包括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及损耗。

      (二)保管费用补贴免税的三个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费用补贴应属于财政性资金,在符合三个条件情况下,即:能提供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国家拨款部门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单独核算该资金及支出,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在办理免税备案中,往往向税务机关提供财建[2011]996号、当地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企业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的文件及《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8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农发行字[2001]128号)等文件,以满足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前两个条件。

      对于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第三个条件“单独核算财政性资金支出”,对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来说,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经营可分为收购、烘干、保管、出库四个环节。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要求,收储企业既要单独核算政策性粮食收购过程中发生的收购费用,又要按业务板块分别核算保管、轮换等发生的费用。实际操作中,收储企业往往难以严格区分收购与保管环节费用。(1)以收储企业职工工资为例,在收购季节,职工既有收粮任务,又有保粮工作(粮食入库后,就开始保管作业),收储企业很难拆分出哪些职工的工资是从财政性资金(即保管费用补贴)开支,哪些由收购费用贷款资金(即收购费用补贴)解决。(2)又比如,收储企业新建储粮仓配套的粮温检测电子系统,既是收购建仓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日后保管环节经常使用的设备。购买粮温检测电子系统的资金,究竟用的是收储企业申请的收购费用贷款,还是国家给予的保管费用补贴款?由于收购作业与保管作业密不可分,实务中,各种来源的资金混在一起,形成一个资金池,收储企业很难严格区分出哪笔钱用的是保管费用补贴资金。

      由于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的保管费用补贴使用规范与会计核算要求,造成收储企业财务人员无所适从,只能按各自理解处理,容易造成收购环节费用与保管环节费用的核算互串,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三)保管费用补贴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保管费用补贴属不征税收入,该补贴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亦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似乎意味着,保管环节形成的利润(即保管费用补贴收入减去保管费用支出),为免税利润。但是,财税[2011]70号文紧接着补充规定,若财政性资金在未来5年内未能支出的,剩余金额应计入第6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换句话说,对收储企业来说,财政性资金结余即保管环节利润终究避免不了交税的结局。财税[2011]70号文只是给予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五年内保管环节利润推迟纳税的机会,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

      (四)建议。由于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为了规范保管费用补贴的涉税处理,建议国家粮食局会同国税总局等部门,进一步明确保管费用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要求、配套的会计核算规范以及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税务稽核办法。

      二、保管费用补贴的增值税问题

      保管费用补贴是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如果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即“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条款,收储企业的保管费用补贴可以不征增值税。本文在下文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三、保管费用补贴的营业税问题

      (一)“营改增”实施之前。在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前,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取得的保管费用补贴,一直按免征营业税处理,部分税务机关也认同这种做法。笔者认为这是对税务政策的误解。为了研究保管费用补贴的是否免营业税的问题,有必要系统梳理相关税务文件的来龙去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储备商品的税收政策问题,在不同时期先后出台了六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件于2011年2月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对中储粮总公司等三家单位取得的国家储备商品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该文件有效期为2006年至2008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