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借款费用内部分配规则及其会计核算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雪超,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的时间内发生的摊销费用、利息、折价后价值、外币汇兑出现的汇兑差额和辅助费用。从借款费用准则指定的出发点而言,主要是基于规范借款费用会计处理,如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和借款费用,减少企业操控利润的机会。其使用对象,是发生借款费用的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借款费用发生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生产经营主体。但在资金实行集中归口管理的集团企业中,集中进行借款资金活动,通常是贷款的使用者和申请者不是同一人,借款费用由贷款申请者承担,两者之间存在借款费用如何进行内部分配的问题。这一点,在会计准则中是没有明确说明的。会计准则仅就借款费用本身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规范,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问题并未进行详细说明,在会计实务中,此类企业凭职业判断进行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则,本文以此切入点结合福田汽车公司案例进行研究。

      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有了新的规定,对企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首先,借款费用在经营中的资本化过程就是对时点的控制,在资本化过程中对企业存在影响。新的借款费用和传统的会计制度相比存在着不同,其在资本化停止时点上会出现一定的差距,不仅仅体现在固定资产结项的资金和货物结算以及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过程,而是以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关节点。这样,在执行中就会维护企业的利益,避免企业出现推迟竣工以及资金的交付,使企业采用有效的对策进行建设和使用。是企业延长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减少了当期财务费用,从而虚增了企业利润,美化了企业的会计报表。其次,借款费用中准许资本化的范围对企业存在影响。原有会计制度规定,专门借款就是全部的借款和利息在实际中资本化的过程。无论实际资本化的多少,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企业的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当。新准则规定:资产的生产和购建可以直接实现资本化,那么其计入相关的资本成本,而其他根据借款的性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可以根据资产的使用途径规定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样就加强了信息的公开、透明,避免了资产负债表中出现利润和资产的高估,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最后,新的借款费用准则将固定资产和借款的利息相结合,重点分析金额的资本化程度。同时规定了资本化金额的限额,规定了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界限,体现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具体形式,这就为会计人员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实质操作界定了明确的时间界限和具体的会计处理原则。

      二、福田汽车公司借款费用核算及其内部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福田汽车公司借款费用情况 福田汽车公司从金融机构贷得款项,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是根据资金使用的方法进行分类。专门借款是在符合一定条件资本化过程中,专门介入有关的生产款项作为专门化的对象,一般有银行的项目贷款审批及标明用途的项目贷款合同为依据。对于专门借款应当专户管理且专款专用。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相对于专门借款而言,一般借款在借入时,一般情况下对资本化的资产反映不够明显,没有符合特定的生产资金的使用条件。

      (二)借款费用的核算

      (1)专门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规定,通过向银行借入专项借款,对符合资本化的资产进行分类,对当期发生的费用减去存入银行利息收入期的投资收益,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借款,把暂时性的收益计入资本化的金额,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根据目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各成员企业不得出借、转让其在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开立的各类账户,业务范围只限于办理本企业的资金收付及资金清算。外部借款由资金结算中心直接管理执行,事业部无权对外借款。专门借款利息支出由资金结算中心按期对银行支付,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投资收益中暂时性取得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此部分利息的资本化需要明确承建主体是否已成立。如果正式成立了独立的项目核算主体,有明确的费用归属,则资金结算中心会在对外支付利息的当月,向该主体收取利息费用,由其做资本化处理。对于没有明确项目核算主体的,需要由公司总部的会计核算机构暂时代为核算,资金结算中心向其收取该部分利息,总部进行资本化处理,待正式成立独立的核算主体后,再将该部分资产进行移交处理。在账务处理方面,资金结算中心与核算主体之间的利息收取是通过往来款项进行账务转移的。在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前,收取利息费用的会计分录如下:

      资金结算中心:

      借:其他应收款——项目核算(代)主体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核算主体或代核算主体: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资金结算中心

      借:在建工程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利息资本化的核算仅涉及利息支出部分,尚未动用款项的利息收入在借款费用资本化过程中未做抵减处理。由此看出,公司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方面存在漏洞。尽管项目核算主体事业部没有直接接触该笔利息,但通过内部转账规则,公司将此部分借款费用进行了分配,且涉及的核算主体单一,属于专项借款的定向分配。另一方面,在合并报表层面,利息支出部分全额进行了资本化,未做抵减处理的利息收入部分进入损益,致使利润虚高。从会计准则执行角度分析,公司在专门借款的核算方面存在偏差,忽视了尚未动用款项的利息收入在借款费用资本化过程中的存在。从公司财务管理角度分析,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分配不彻底,存在管理死角,直接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利润虚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