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企业在营改增后如何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下面笔者通过一个企业2016年8月发生的几项业务详细分析解读。 某市区的鸿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餐饮住宿服务、旅游服务,2016年8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取得业务收入(含税)1431万元,其中餐饮收入901万元,住宿收入530万元。 (2)取得旅游收入(含税)212万元,其中支付交通费、门票费和住宿费127.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餐饮设备出租收入(含税)29.25万元。 (4)租赁新购入经营用房(2016年6月购买),租金收入(含税)5.55万元。 (5)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 (6)支付咨询费21.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 (7)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蔬菜等原材料100万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 (8)支付水费6万元,支付电费6万元,购买材料(非农产品)及用品8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购买材料及用品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鸿达公司2016年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1.正确做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业务(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税率为6%;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因此业务(1)销项税额=1431÷(1+6%)×6%=81(万元)。 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43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 业务(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旅游服务,税率为6%。销项税额=212-(1+6%)×6%=12(万元)。支付交通费、门票费和住宿费127.2元,进项税额=127.2÷(1+6%)×6%=7.2(万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可见,营改增差额征税导致“少缴增值税”的收益,不是增加收入类科目,而是冲减成本费用类科目,即贷方对应的科目是成本费用类科目,借方是对应的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7.2 贷:银行存款 127.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7.2 贷:主营业务成本 7.2 借:银行存款等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业务(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业务(3)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9.25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业务(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业务(4)销项税额=5.55÷(1+11%)×11%=0.55(元)。 借:银行存款 5.55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55 业务(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