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国税对营改增综合管理类的政策进行了解答,对此,本报特进行编选,以飨读者。 一、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二、对于其他个人既有出租不动产收入又有其他应税服务收入的,怎么适用小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需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乙一年租金共15万元。除此之外,甲企业还需单独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转让费”,该笔转让费按什么项目征税? 答:转让费视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税。 四、营改增后,企业预存高速公路ETC储值卡费用,收到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开出的地税局普通发票。储值费用可否计算抵扣?地税发票可否作为计算抵扣依据? 答:ETC储值卡费用暂不予以抵扣。ETC储值卡地税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依据。 五、驾校在发生教学业务同时有租赁场地,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如果按兼营处理,该如何区分? 答: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企业选择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行为,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暂不需要备案。 七、企业购买的绿化服务和花草可以做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中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已做出具体明确,对于企业购买的花草如果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当予以抵扣。 八、所谓不动产的取得,如何界定取得时点?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在国税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 九、某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其在营改增之前已动工兴建一处不动产,目前尚未完工,其发生的材料款、设计费、建筑费等费用,营改增前后均支付了款项且未索取发票,付款的比例与工程进度并不相符,其余尾款拟在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付清并同时收取全额发票。请问企业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含的材料费、设计费等是否可以进行抵扣?以哪个时间节点为标准? 答: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可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含的材料费、设计费等抵扣的时间节点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属于5月1日以后发生的材料款、设计费,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在江西省内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其减免税备案可否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各县分支机构根据江西省总机构备案情况统一享受优惠政策?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办理享受免税政策的备案,总机构将备案登记表格进行复印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主管国税局留存,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环保局下设机构取得垃圾处置劳务收入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年78号)文件规定,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业务。如属于上述定义,则可按财税2015年78号文件规定,享受“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即征即退70%”的优惠。 十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销售不动产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的对象范围是怎样的? 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社会公众指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众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