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垄断商人群体的机缘与形成  

作 者:
周琳 

作者简介:
周琳,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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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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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经济史上两种颇具重要性的机制——厘金与牙行①,但所提出的问题与前人有所不同②。

      首先,本文旨在探讨厘金制度对特定商人群体的意义。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而言,厘金毫无疑问是声名狼藉的③。然而前人对厘金制度的研究,多利用中央或省级行政机构的文书档案、地方志或高级官员的文集、奏议,探讨厘金制度的设计、厘金征收数额等问题。这样的研究展现了厘金制度的宏观样貌,却难以反映基层官员、商民对厘金制度的切身感受。另外,宏观研究往往将“商人”刻画成一个与官府征厘机构相对立的抽象群体。然而事实上,厘金制度下的“商人”同样有着各自不同的角色与立场。本文就是依靠县级档案④,观察基层官员和民众如何看待、应对,甚至主动利用厘金制度,进而反思制度研究的方法论。

      其次,本文希望展现一个特殊的垄断势力在区域市场中的生成过程。此前的清代经济史研究,曾经关注一些垄断商人群体,如盐商、票商、边贸商、外贸行商、城市行会等。但这些均为有组织的、实力雄厚的、经营跨区甚至跨国贸易的商人集团,而本文将要论证的则是分散(或仅有松散组织)的、实力平平的官立牙行,怎样在晚清重庆市场上确立贸易垄断地位?这既不同于学界对于清代牙行的既有认识⑤,或许也能为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市场垄断力量提供一个新的线索。此外,本文的背景是内忧外患日甚一日的晚清咸丰至光绪时期。在财政负担的逼迫之下,地方官府与商人的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如何影响到晚清经济改革?这也是本文非常关心的问题。

      一 厘金抽收与官立牙行的新角色

      清代的重庆,由官府倡办的厘金征收开始于咸丰六年(1856年)⑥。当时正值清军与太平军激战之时,四川被定为“协济省”,每年调拨协饷银1800000余两⑦,自咸丰元年(1851年)至咸丰四年(1854年)年底,共向广西、湖南、湖北、贵州、云南、陕西、山西、江苏、甘肃等省调拨饷银3324000余两⑧。重庆及其周边地区也处于扰攘动荡之中,武装反清事件连绵不息⑨,围剿判乱给重庆府和巴县带来沉重的财政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巴县于咸丰六年(1856年)抽收百货厘金⑩。从该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先后设置的抽收机构如表1所示。

      

      由表1可见,百货厘金创办后,重庆官立牙行承担起征收厘金的职责。直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整饬厘务,重庆百货厘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厘,主要由官立牙行经办。

      咸同时期的老厘实征数额没有明确的记载,只能根据零星线索做大致估算。咸丰八年(1858年)筹办川东积谷时,所定抽分办法是“于六厘之外另抽二厘”,“白花每包抽银七分”。而川东道对商人的示谕中则提到:“查厘金局现有抽收章程,每货银一两抽取六厘,兹拟于六厘之外另抽二厘,交积谷局采买,约每年可抽得一万四五千金。”(14)依此推算,若不计棉花厘金,筹办积谷前重庆老厘每年的抽收数额为银42000~45000两;筹办积谷后,重庆老厘每年的抽收数额为银56000~60000两。而棉花是重庆输入货品的大宗,若将这一部分厘金计算在内,数额应更为可观。光绪元年(1875年),重庆商民在揭发保甲局绅的贪污行为时也提到:老厘局“每年收厘银捌玖万两柒捌万两四五万两不等”(15),这个范围与通过积谷厘金推算出来的数额基本吻合。所以即使按照最保守的估计,咸同时期重庆每年依赖牙行抽收的老厘银也可至50000两。

      光绪中后期,由于商人避征和局员贪污,老厘收入锐减。据川东道的访查,光绪十七年(1891年)收数仅30100余两,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一个月收数仅为34300余两(16)。但即便如此,仍大致相当于巴县县衙一年的财政开支(17)。

      上述事实意味着,咸丰至光绪时期,重庆官立牙行与官府之间通过代收厘金建立起一种新的合作关系(18)。那么这种合作关系建立后,牙行的处境、行为方式及重庆城的商业秩序究竟发生了何种变化?下文将详细论述之。

      二 变化之一——牙行的棘手任务

      从笔者目前所搜集的案卷来看,得到代收厘金的特许之后,牙行的经营并未就此踏入坦途,反而变得越加艰难。因为官府对厘金的需求是迫切且繁重的,但赖以抽厘的货物并不会因官府的一纸政令而自动流入牙行(19)。为了阻截和控制货源,牙行使用的手段不断升级,但成本也越来越高。牙行稽查客货的方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等待已入城货物投行。

      即基本不干预货物的运输过程,待货物入城后自行投入牙行,按货值抽厘。对于设在城内的牙行而言,这是最常规也是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在咸丰、同治时期的案卷中,对于牙行征厘的记载大多如此,光绪时期仍时有所见:

      咸丰九年(1859年)重庆药厘局告示:查渝城近年办理百货抽厘,亦系设有专局,其章程令各行店公举殷实商人经理,发给局票以为信守,由行报局,由局转申,如有弊端,随时惩究(20)。

      同治三年(1864年)丝行户诉状:近因军务浩繁,奉旨抽厘,饬行店等各领循环号簿,卖去货银,照数登记,纳厘若干,按月呈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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