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74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7)01-0065-09 自各口海关陆续开办以来,建立完善划一的海关制度,统一海关内部行政,便成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的重要任务。海关需要通过制度,确保“各关征收关税,必期毫无偷漏,保护洋货,务使避免重征;往来各国之船只,与出入内地之货物,俱应立管理俾克有条不紊”。[1](P150)各海关的空间范围以及在总关及其下各层次的关卡的分布所共同构成的海关关区空间结构,无疑是海关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代广东省(含今广东、海南二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海、防城、钦州三市境)南临南海,岸线漫长,岛屿众多,港湾曲折;兼之被英国、葡萄牙、法国占据的香港、澳门、广州湾三地实行自由港制度,长期成为对大陆走私的基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复杂的地形,不同贸易制度的并存,使得广东沿海成为近代海关最难管理的区域,也是近代海关关区空间结构最为复杂的区域之一。 目前为止,涉及各海关关区空间结构的研究成果并不多,更鲜有涉及各海关关区空间结构变动的研究。①至于对近代广东沿海海关关区空间结构的相关探讨,则主要集中在粤海关,其他关区相对较少;从内容上看,主要论及海关正关,而对正关下属的分卡和分所少有涉及。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近代广东沿海为例,探讨各关区空间结构的变动问题,以为全国海关关区空间结构的研究提供个案参照。 近代广东沿海存在过的海关有:潮海关、粤海关、九龙关、拱北关、江门关、三水关、北海关、琼海关、雷州关等九个。对于这些正关的开埠和设关时间已有另文详考,②此不赘述。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38年10月广东境内各海关相继沦陷,海关工作进入非正常状态,因此本文的论述时限截至1938年10月。 一、1931年以前广东沿海海关的增多与各关区范围 关于近代海关关区的空间范围,在海关创办初期的文件中往往对此描述得比较笼统。1864年的海关总税务司通令记载了广东省内的粤海关和潮海关的关区范围:“为使诸税务司明白其行止权限范围,本总税务司在此将各个口岸及关卡界限列明如下:a.粤海关主管不得干预或受理发生在香港以东或目前海南以西之任何事务。b.潮海关职责范围应限于香港和东澎岛(今属南澳县)沿海。”[2](第一卷,P32) 1883年的总税务司通令增加了对北海关和琼海关的关区描述:“北海关管理从东兴(今属广西)到涠洲岛(在今北海市南的海域中)之间的沿海地区”;“琼海关管理海南沿岸及涠洲岛到海陵岛(在今广东阳江市南)”。[3](第3卷,P105) 如同全国其他地区的情况一样,近代广东沿海海关的增多和关区范围的划定,是在海关与常关、厘金局争夺岁课的斗争中,以及缉私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19世纪60年代,广东沿海不仅存在着海关,还存在着比海关的历史要早得多的常关,以及咸丰八年(1858年)由广东巡抚劳崇光所创办的厘金局。华商经营的民船贸易由海关监督(代表地方政府)负责的常关管理,关税按常关税则征课;外商经营的轮船贸易由各口税务司的海关管辖,关税按条约规定征课。海关、常关征到的税收均归中央,而厘金是地方政府行政经费所由出,由地方政府征收。1861年10月《通商各口通商章程》第二款、第三款提出复进口半税,由于轮船运输较民船运输有优惠,复进口税开征之后,华商的土货多由民船转向轮船运输,而轮船贸易是由海关管理的。这样一来,常关关于此项贸易的岁课就开始转移到海关。[4](P179) 19世纪60年代中外鸦片贩子以香港、澳门为基地,进行猖狂的走私活动。两广总督瑞麟为了将大量的走私鸦片引入正轨用以增加地方税收,于1866年11月开放了东莞、顺德、香山和开平4地,并规定凡是由民船载运前来的鸦片只要缴纳低额的厘金,便可行销内地。然而鸦片走私的势头仍未削弱,于是1868年7月,于九龙界东西两面以及澳门各进口处设立6个厘卡,查缉走私,征收鸦片厘金之后便可行销各地。1870年,广东海面常关的税厂和厘卡合并,开始开征鸦片税厘。鸦片税厘的征收本在常关的管辖下,和海关无涉。但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却将鸦片进口税和厘金合并,一律由海关征收,称之为“洋药税厘并征”,从而夺取了常关征收鸦片厘金的权力。然而,因在征收税厘的数目上各方意见不统一,“洋药税厘并征”迁延了8年之久而未能定议。[4](P245-252) 1886年总税务司赫德到达香港,与香港政府订立《管理香港洋药事宜章程》。章程中提到“由总税务司在中国之九龙地方便宜处所设立新关,以便发卖(即税厘并征)洋药税单,无论何人暨报运何项数目,概行照发。”[5](P8)1887年3月26日,中国和葡萄牙签订了《会议草约》,葡萄牙在获得永驻管理澳门及其属澳之地的前提下,同意中国海关对从澳门进入广东的鸦片征税。[6](P505-506)在此之前的2月24日,清政府分别于澳门成立拱北关税务司公署,于香港成立九龙关税务司公署。[7](P76)当年5月,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提出将所有同香港、澳门两地进行贸易的沙船划归新设立的两处海关分署管理收税的建议,获得总理衙门批准。自7月1日起,分别在九龙关和拱北关对经过洋面的贸易民船征税。[8](P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