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科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批判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生平,男,1965年生,江苏盐城人,哲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89;刘龙伏,男,1965年生,湖北松滋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湖北 武汉 430077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利科根据马克斯·韦伯关于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的契约论,总结了意识形态的五种特征。认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贡献是将意识形态与阶级统治联系起来,其不足在于未能准确说明阶级意识形态的起源与内容。通过对以马克思主义为代表的种种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的批判,他认为解释学特殊“处境”问题决定社会历史理论不可能是科学式的,只能是解释学式的,其中永恒地伴随着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批判。尽管利科揭示了意识形态与历史发展、群体意识与政治权利的关系,但由于他不懂得历史规律的客观内涵,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又缺乏深度研究。因而其理论存在明显的抽象历史观与意识形态泛化论错误。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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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2-0018-06

       保罗·利科(Paul Ricoeur,1913-2005)是法国著名哲学家、解释学的重要代表,其在《解释学与人文科学》和《历史与真理》等著作中批判地吸收了以施莱尔马赫、狄尔泰为代表的近代认识论解释学和以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为代表的现代本体论解释学,做到了解释学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统一。鉴于利科解释学有着深厚的理论积淀与广泛的国际影响,2004年他被美国国会图书馆授予有人文科学领域诺贝尔奖之称的克鲁格人文与社会科学终身成就奖。按理说,意识形态问题并不是利科研究的长项,但由于它是解释学绕不开的话题且对历史研究有着重要影响,再加上利科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过较集中和系统的研究与批判,故而本文以此为题进行研究与评论。

       一、关于意识形态的特征

       利科认为,尽管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是至今最有影响的意识形态理论,但对意识形态起源问题的讨论还必须回到马克斯·韦伯关于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那里。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当单个人行动时并不产生意识形态,只有当个人行为面对他人时才产生意识形态,即意识形态是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的产物。利科指出:“社会关系概念使有意义的行为和相互面对的双重现象增加稳定的思想和意义体系的可测性。正是在这个有意义的、相互面对和社会的结合行为特征层次上意识形态现象完全暴露其本来面目。它使用戏剧性语言自立形象、自我描绘和自我认识的社会群体必然地联系着。”①正因为意识形态一开始是由社会行为与社会意义决定的,而不是由个人行为与个人自我认识决定的,所以利科认为它就有了以下特征:其一,意识形态起一种使社会记忆与必然重复的开创事件之间拉开距离的作用。任何社会都会把先辈开创的事业当成价值坐标并试图超越他们,一旦社会出现问题或倒退,政治人物就会以恢复或回忆先辈事业形象的意识形态方式激发民众,以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和社会稳定性。其二,意识形态不是教条,而是增强社会合理性的理由以及激发人们行动的动因,它可以通过学校与企业等部门实现教化功能。其三,意识形态不是关于社会全部问题的论述,它是简化式的纲要,往往表现在格言、口号和精确的公式中,它比任何科学更接近于最具说服力的艺术——修辞学,但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就会渗透到社会问题的所有领域,让一切事物都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其四,意识形态具有一般否定性特征。意识形态不是题目式的,而是背后运转式的。因为没有人在思考事物时可以把事物的所有特征都考虑进去,他只能有意无意地按意识形态方式去归纳与思考事物。其五,意识形态具有复杂性。意识形态一开始就确定了评判事物好坏的标准并规定了社会发展方向,由于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意识形态就逐渐表现出惰性与落后性特征。原初不被意识形态接纳的事物渐渐壮大,它与意识形态的矛盾也日益尖锐,意识形态就必须在不断防止并克服与新事物的摩擦中维护自身。这就决定了所有意识形态都有掩饰特征。

       利科认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贡献在于揭示了意识形态与阶级统治特别是统治阶级统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分析了意识形态在其中的掩饰作用。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所提供的新东西是什么?从本质上讲是歪曲的思想,被倒置的畸形儿”。②他认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具有明显不足:首先,它没有正确揭示意识形态能为统治阶级的统治起到辩护作用的原因。既然意识形态是通过掩饰作用为统治阶级的统治辩护的,那么为什么人们会接受这种“歪曲”的思想?对此,利科认为马克思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事实上马克思明显是以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契约论为前提的。他说:“马克思提供的新东西显然是以这个先前的一般社会契约和特别权力关系的符号结构的天幕为背景的;而他所增加的是意识形态的辩护作用,优先地适用于基于分裂而转变为社会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统治关系的思想。我们是感谢他的这个关于阶级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作用的具体题目的。”③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任何权力都需要合法性作为基础,可是靠权力发出的主张和报答它的信任之间的关系却是不对称的。来自权力的主张往往比转向它的信任要多得多,意识形态作为权力供给与民众信任之间剩余价值的传播者,以及同时作为证明统治体系合理性的理由,它是不可抗拒的。正因为意识形态与权力关系早于阶级与阶级统治,所以阶级社会才可能利用并强化意识形态的掩饰功能。其次,马克思没有正确揭示意识形态的内容。利科认为,根据马克思的思想,意识形态是对社会关系颠倒的反映,似乎只要克服了这种颠倒现象,它就可以与“科学”联系起来,可这明显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在利科看来,意识形态不管如何反映现实都不可能完全摆脱“颠倒”与“掩饰”作用。因为它总要通过符号体系去反映现实,可任何符号体系都是“非透明的”。他说:“我们不能谈到前意识形态或无意识形态的能动性”,“马克思主义的标准和其他意识形态的标准的联接能够释放出这个标准的批判的潜力,并且它最终转而反对我即将检验的马克思意识形态的使用。但是这些次要的后果不必遮掩统治这一基本观点,即意识形态是社会存在的不可逾越的现象,至于社会现实带有符号结构并组合成解释,在反映和说明中,组合成社会契约本身的解释”。④

       二、关于意识形态的科学性

       利科认为,在理解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时,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意识形态与科学的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般思想,似乎最终可能形成与“颠倒”和“掩饰”不同的科学意识形态⑤。对此,利科明确反对并用逐步论证的方式一一加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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