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7)01-0165-12 晚清时期,外国领事利用不平等条约,获得与清政府地方官会同审理外国人为原告、华人为被告的华洋诉讼的特权。①会审制度中,中外法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来自东西方不同的法律传统,两者的合作直接影响了华洋诉讼的审判风格。1869年,清政府与外国领事在上海法租界和公共租界内相继建立会审公廨,由中方谳员和外国陪审会同审理华洋纠纷,成为近代中外会审制度的典型代表。学界论及中外会审制度,多从政治外交史的维度出发,将会审权视为领事裁判权的异化,揭示列强攫取近代中国司法主权的经过。②随着近年租界档案的开放,研究者以上海会审公廨为例,讨论会审制度在华洋诉讼中的司法实践。有学者认为外国领事在会审公廨中不断蚕食清政府的权力,导致了司法不公。③有学者将会审公廨视为外国领事规训租界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形塑现代都市秩序,改造华人的生活方式。④有学者强调会审公廨在西法东渐中的积极意义,认为外国领事的擅权,有利于英国法律文化的传播,推动了中国传统司法的近代转型。⑤ 上述研究皆以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为中心。鉴于法文档案不便利用,学界对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所知甚少。⑥两个会审公廨分别受到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影响,代表了晚清中外会审制度的两个不同面相,已有研究成果尚不足以反映全貌。此外,由于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判决资料的匮乏⑦,研究者的兴趣集中于清政府和外国领事在会审公廨中的权力之争,难以呈现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细节。作为庭审的直接参与者,中外法官决定了华洋纠纷审理过程中的诉讼程序和适用法律,双方的冲突与合作构成理解晚清中外会审制度的关键。时至今日,有关这一群体的研究成果非常罕见。⑧ 借助一批法国外交部档案馆馆藏的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判决书,本文试图探索华洋法官的法律素养对华洋诉讼审判风格的影响,进而讨论中外会审制度中,以大陆法和普通法为代表的西方法律文化与清代地方司法实践的冲突与融合。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法官由中方谳员和法国陪审构成,他们的法律素养包含了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两部分。⑨本文首先厘清会审体制中“陪审”一词在中外语境中的不同含义,通过分析法国外交官的选任过程,展现法国陪审的法律知识素养。其次,通过中方谳员的个人履历,考察他们的司法经验。最后,结合上海租界华洋诉讼的具体判例,探讨中外会审制度中华洋法官的法律素养对华洋诉讼审判风格的影响。 一、“陪审”的含义和法国陪审的法学背景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列强间的不平等条约中已经出现中外会同审理华洋诉讼的内容,多涉及华洋民商事纠纷,不过表述非常含混。例如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第25款规定两国人民“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华洋刑事案件的审理采取属人法原则。《黄埔条约》第27款规定,法国人和华人间的斗殴、杀人等案件中,如被告系华人,则由清政府地方官审明,照清律治罪,若法国人为被告,则由领事官设法拘拿,照法国法律治罪。⑩“会审”概念正式出现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17款规定华洋民商事诉讼中“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11)中法《天津条约》中涉及华洋诉讼的条款照搬了《黄埔条约》第25款和第27款,并无“会审”字样。不过,基于片面最惠国待遇,法国领事亦可享有华洋诉讼中的会审权。值得注意的是,中外条约并未规定华洋会审的诉讼程序和法官的权力分配。至于会审时的适用法律,华洋刑事案件适用属人法原则。华洋民商事诉讼中则强调秉公办理,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外国领事没有华人为被告的华洋刑事诉讼的会审权。不过,外国领事利用清代司法民刑不分的特点,将会审权扩大到所有华洋诉讼中。(12) 1867年,外国领事与上海道台接洽,筹立审理上海租界内华洋诉讼的专门机构,即会审公廨。1868年,总理衙门与英美法等国起草《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以下简称《会审章程》)。外国领事试图将表述含混的会审权加以制度化,而清政府更看重会审时的华洋权力分配,试图制造一种以中方谳员为主的会审体制。《会审章程》的内容存在两方面不足。第一,章程划定会审公廨的司法权限,但并未对诉讼程序详加说明。第二,章程规定华洋诉讼须依清律审断。英美领事表面同意,实则加以抵制。(13)法国公使认为华洋诉讼中适用清朝法律,损害了法国人的利益,拒绝签字。1869年《会审章程》颁布后实际上只在公共租界内有效。(14)同年,法国领事与上海道台议定《法租界会审协议》,规定法租界会审公廨不受《会审章程》约束,同时凡《会审章程》赋予外国领事的权力,法国领事同样享有。(15)从这份协议的内容上看,法国陪审比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英美等国陪审拥有更多特权,法租界会审公廨中方谳员的权力受到削弱。1869年4月,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和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相继成立(16),由中方谳员和外国陪审会同审理租界内的华洋诉讼。